私生子將來能繼承父產嗎?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依我國民法,非婚生子女在經生父認領後,即具備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享有法定第一順位繼承權。即便未經正式戶政登記,只要生父有持續、明確的扶養行為,仍可認定為法律上的認領。此規定反映法律對親情與責任的尊重與平等保障,既確保非婚生子女的基本財產權利,也有效減少繼承糾紛與家庭糾葛,進一步達成實質正義與社會公平。建議如遇此類繼承問題,應儘速蒐集與扶養行為相關之證據,並諮詢律師協助,依法捍衛自身應有之繼承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現行民法已有明確且趨於平等的法律規範。依民法第1065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若經生父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與繼承權。

 

一、民法認領制度

所謂「認領」,並非僅限於形式上經由戶政機關完成登記,也包括生父對非婚生子女實際的撫育行為。換言之,若生父長期對該子女提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或在生活中積極參與其成長與照顧,皆可構成法律上的認領,使該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並據此依法承繼生父的遺產。這樣的認領機制,體現法律對於實質親子關係的重視與保障。

 

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而婚生子女自然包含在此一範疇之內。既然被認領的非婚生子女於法律上被視為婚生子女,便得與其他婚生子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

 

此種制度設計,避免過去非婚生子女因身份而遭受不公平對待的情況,亦符合現代社會對親職責任與子女權益的普遍期待。法律的演進已逐步移除婚姻與否對子女地位之影響,只要實質上有血緣與扶養事實存在,即應獲得法律上相對應的繼承地位與保障。

 

二、認領方式

進一步而言,認領之方式雖無明確限制,但若發生繼承爭議,則非婚生子女必須提出能證明與生父間有事實上撫育關係的證據,藉此主張其具有合法繼承資格。

 

在此類爭訟案件中,非婚生子女必須負舉證責任,提出如生活費匯款紀錄、學費付款憑據、醫療費用支付證明、雙方合照、書信往來內容、第三人證言等,皆有助於建立其與生父間之親子關係。法院會依整體證據判斷生父是否以行為認領,若認定撫育行為成立,該非婚生子女即依法享有與其他婚生子女相等的繼承地位。

 

這種制度安排,兼顧法律形式與實質正義,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有重要意義。在傳統觀念中,婚生子女通常被視為「正當繼承人」,而非婚生子女則可能遭到排擠或忽視,造成家庭內部的不公平。現代立法透過民法第1065條的設計,賦予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相同之繼承地位,不僅修正過往制度偏頗,也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公平與和諧,進而減少因血緣與身分問題所衍生之遺產糾紛。

 

此外,該規定亦具引導意義,促使父母在婚姻以外育有子女者能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與道德義務。生父若在生前已表現出撫育與認同之行為,即不能於其死亡後否定該子女的地位與權益。實務上,法院對於此類案件會特別審慎,並在尊重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的同時,衡量所有可得證據,判斷是否已構成有效的認領關係。認領一旦成立,該非婚生子女即得與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共同分享遺產。

 

值得注意的是,若生父生前曾以書面、公開言詞或其他具體行為明確表示子女身分,或親友間普遍知悉其對某子女之扶養與認同,亦有助於在法律上構成認領的事實認定。此種從「事實扶養」推定「法律認領」的方式,是法律對實質親子關係予以尊重的重要表現。


 

三、小結

綜上所述,依我國民法,非婚生子女在經生父認領後,即具備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享有法定第一順位繼承權。即便未經正式戶政登記,只要生父有持續、明確的扶養行為,仍可認定為法律上的認領。此規定反映法律對親情與責任的尊重與平等保障,既確保非婚生子女的基本財產權利,也有效減少繼承糾紛與家庭糾葛,進一步達成實質正義與社會公平。建議如遇此類繼承問題,應儘速蒐集與扶養行為相關之證據,並諮詢律師協助,依法捍衛自身應有之繼承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非婚生子女-私生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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