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孫有無繼承權?
問題摘要:
長孫是否享有繼承權,須視其是否為法定繼承人,並依據民法所定之繼承順位及代位規定決定。若長孫欲取得遺產,應檢視其父母是否具備繼承權、是否喪失該權或是否被拋棄繼承,亦或檢視是否存在合法有效之遺囑安排。否則,單憑「長孫」身分,並不當然享有繼承權。被繼承人若欲保障長孫權益,宜於生前透過法律手段妥善規劃,避免因誤信習俗觀念致生繼承紛爭,影響遺產之合法與合理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長孫是否享有繼承權」之問題,應從兩種法律途徑探討,即固有繼承權與代位繼承權。
一、固有繼承權
首先,關於固有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明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其中當然包括子女與孫子女。然依第1139條規定,同一順位中,以親等近者優先,故在被繼承人之子女尚在時,親等較遠之孫子女並不具備直接繼承的資格。
因此,長孫若欲依固有權利繼承祖父母之遺產,須以其父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皆已死亡、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為前提,否則因親等較遠而無法主張繼承權。換言之,長孫雖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若有親等較近者存在,則其繼承順位自動排除。
二、代位繼承權
至於代位繼承制度,係針對原本具有繼承權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承受其應繼分,為民法第1140條所明定。若被繼承人之子(長孫之父)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其子女(即長孫及其他孫輩)便可依法代位繼承原應由父親繼承之遺產份額。
此代位繼承屬於繼承順位與應繼分之例外機制,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血緣延續與家庭倫理秩序,使被繼承人之財產仍得由其血親後代承受,而不因繼承人意外死亡致使繼承權落入其他支系。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之繼承範圍僅限於其被代位人應繼分,並無固有之應繼分。
傳統觀念中,長孫常被視為家族繼承的代表人物,有「香火繼承」、「傳宗接代」之象徵地位,然而,現行民法並未賦予長孫任何優先或固有的繼承地位。其與其他孫子女於法律上地位相同,僅在父輩喪失繼承權時方能代位繼承,且其應繼分需與兄弟姊妹平均,並非獨享。因此,若被繼承人基於傳統價值觀希望讓長孫承受較多遺產,法律上不得主張特殊繼承地位,只能藉由生前贈與或訂立遺囑進行安排。
三、生前贈與
生前贈與係指被繼承人於生前以無償方式移轉財產予特定人,屬契約行為,應依法辦理登記或移轉手續,以生效力;而遺囑則係被繼承人於生前所為之單方意思表示,應依民法第1189條以下之規定,以自書、代筆、公證、密封或口授形式製作,且具備法律所要求之形式要件,始生法律效力。
透過遺囑,被繼承人得自由指定特定人(包括非法定繼承人)為受遺贈人,並得對財產範圍、分配比例作明確指示。若長孫不屬法定繼承人,又未符代位繼承條件,僅能透過遺囑之方式獲得遺產。
綜上所述,長孫是否享有繼承權,須視其是否為法定繼承人,並依據民法所定之繼承順位及代位規定決定。若長孫欲取得遺產,應檢視其父母是否具備繼承權、是否喪失該權或是否被拋棄繼承,亦或檢視是否存在合法有效之遺囑安排。否則,單憑「長孫」身分,並不當然享有繼承權。被繼承人若欲保障長孫權益,宜於生前透過法律手段妥善規劃,避免因誤信習俗觀念致生繼承紛爭,影響遺產之合法與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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