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逝,房產歸誰?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若希望指定孫子為財產承受者,應及早進行財產安排並留有合法遺囑;若未安排而逝世,其財產將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孫子除具備代位繼承要件外,原則上並無法定繼承權。若孫子先行繼承祖父財產,繼承後病逝,其遺產仍依法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繼承人承繼,與其父母是否履行扶養義務無關,唯有被法院宣告喪失繼承權者除外。是故,財產繼承之安排應提早透過法律手段明確規劃,以符合法律規範並實現個人意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孫子在祖父死亡時仍然在世,並且已合法繼承祖父的房產(不論透過遺囑遺贈或法定繼承),則該房產在繼承完成後已屬於孫子的遺產。接著若孫子病逝,該房產就變成孫子的遺產,將依據民法繼承順序辦理。當祖父(被繼承人)指定孫子繼承房產,而孫子在完成繼承後不久病逝,該房產最終歸屬何人,須依孫子是否立有遺囑來區分處理:

 

一、若孫子有立遺囑

依民法規定,遺囑乃財產處分的法律行為,須符合法定方式,例如自書、公證、代筆等五種法定形式之一。若孫子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特定人繼承或受贈該房產,該房產即依遺囑內容辦理移轉。

 

遺囑中所指定的人不限於法定繼承人,徒弟、朋友或其他非親屬也可受遺贈。但遺囑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除非該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

未留下遺囑。

 

若無有效遺囑,即不得依據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分配遺產,而僅能依法定方式辦理繼承。因此,若欲將遺產指定由非法定繼承人承受,應於生前完成符合要件之遺囑,以免引發法律糾紛及分配爭議。


 

二、若孫子未立遺囑

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留下有效遺囑,其遺產將依據民法中既定的法定繼承順位進行分配。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

第二順位為父母;

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為祖父母。

配偶則不論與哪一順位同時存在,皆與其共同繼承。而法定繼承制度下,親等較近者優先繼承,也即當有子女存於世時,孫子女無法以代位方式參與繼承,除非其父母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方能產生代位繼承之效果。

 

即便孫子的父母或其他繼承人未盡撫養義務,原則上仍不影響其繼承權,除非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繼承權喪失要件,且被繼承人生前已有明確表示(如書面記錄、遺囑聲明)。若無這類表示,即使繼承人未盡照顧責任,仍具有法定繼承權。


 

三、其他需注意事項

 

此外,對於將財產移轉給孫子後可能發生的後續繼承問題,如欲避免該財產日後被其父母或不希望之人繼承,可考慮於立遺囑或設立信託安排中,明確表示財產後續之去向或設立特定條件。

 

信託機制即為一有效工具,可藉由指定信託受益人與受託人,確保財產用途及受益對象不因繼承制度之運作而變動。另可於遺囑中安排財產分配順序與替代受益人,或以「喪失繼承權」條款排除特定繼承人,惟該排除須具民法第1145條所列明確法定事由,並保有足夠證據支持其有效性。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繼承制度設計基於法律的形式與親屬關係的規範,並不因道德或情感層面有所調整。例如即便某繼承人多年未盡扶養義務,若其未達民法所定剝奪繼承權之標準,亦不得以此主張剝奪其繼承權。實務上,若被繼承人有意排除某繼承人,必須以法律上明確形式表示其不得繼承,且所依據之行為須符合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法定喪失繼承權之情節,否則即無法透過單方面表示剝奪法定繼承權。

 

四、總結

綜合而言,被繼承人若希望指定孫子為財產承受者,應及早進行財產安排並留有合法遺囑;若未安排而逝世,其財產將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孫子除具備代位繼承要件外,原則上並無法定繼承權。若孫子先行繼承祖父財產,繼承後病逝,其遺產仍依法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繼承人承繼,與其父母是否履行扶養義務無關,唯有被法院宣告喪失繼承權者除外。是故,財產繼承之安排應提早透過法律手段明確規劃,以符合法律規範並實現個人意志。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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