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應如何解釋?

20 Jan, 2019

問題摘要:

遺囑的解釋和執行確實涉及一系列法律原則和程序,特別是因為立遺囑人一般已經去世,無法就遺囑的具體內容進行進一步的說明或解釋。以下是一些在遺囑解釋和執行過程中常見的法律原則和程序:解釋遺囑的意思表示應該探求當事人的真正意圖,而不僅僅拘泥於文字的字面意義。拉丁法諺語指出,解釋遺囑時應該以遺囑中所說的話為依據,而不是推測立遺囑人的意願。如果前後遺囑之間存在相牴觸,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後立之遺囑應視為撤回前一份遺囑的相牴觸部分。遺囑人可以隨時依照遺囑的方式撤回全部或部分遺囑。如果遺囑的內容存在爭議或不清楚之處,法院將根據遺囑的文字和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解釋。法院將會考慮遺囑中所使用的具體語言,以及立遺囑時的情況和意圖,以確定遺囑的正確含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原因,遺囑解釋中的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即如何處理遺囑中明確指定某些財產給特定繼承人,同時對其他可能的繼承要求作出限制的情形。這類問題通常會在涉及大量財產和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出現,特別是當遺囑條款可能對某些繼承人不利時。

 

遺囑解釋的法律原則

 

意思表示解釋方式一般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關於遺囑,通常就是立遺囑人已經死亡發生效力,因此亦無法與遺囑人再為確認,那遺囑應如何解釋?

 

遺囑的解釋應該追求立遺囑人的真意,而不僅僅是文字上的表達。然而,在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法院或遺囑執行人需要依賴遺囑的文字及可能的其他文書證據來推斷立遺囑人的真正意圖。

 

這個問題,在拉丁法諺有諺語在解釋遺囑時,應考慮的不是立遺囑人的意願,而是他所說的話(Non quod voluit testator,sed quod dixit in testamento inspicitur),因之,解釋遺囑時,更應關注遺囑文本所表達的內容,而不是僅僅猜測立遺囑人的內心想法。換言之,即應就遺囑文字進行客觀解釋而非以其他事證加以補充,始為遺囑解釋之要務。

 

遺囑的解釋和執行涉及到對立遺囑人意願的深入理解以及相關法律的適用。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會試圖尋找遺囑人的真實意圖,並根據法律規定來解決任何爭議或不確定性。遺囑的解釋通常要求一個綜合性的法律分析,包括考慮立遺囑人的個人情況、遺囑的形式、以及可能的證據等因素。這些都是確保遺囑正確執行、真正反映立遺囑人意願的關鍵要素。

 

其他情形,則由法院依遺囑客觀文字加以解釋,此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1號民事判決觀之系爭遺囑內文記載,「一、本人所有遺產希照左列方法分配。…二、前條全部所有之不動產,於本人去逝後,全部歸於本人次子甲○○繼承。…三、…故於繼承開始時,長子丁○○、長女丙○○、次女乙○○均不得就本人遺產向次子甲○○為任何請求。…」。其中所列不動產部分,固已具體指定「分配」予甲○○,惟其中所謂「不得就本人遺產向次子甲○○為任何請求」之真意為何?是否亦將其餘之遺產均「分配」予甲○○?尚待事實審詳予研求。又系爭遺囑所稱之「分配」是否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如為肯定,則究係僅就所列不動產部分為指定,抑或就全部遺產為指定分割方法,當涉及共同繼承人得否再行請求遺產分割,及請求分割部分,並與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有重要關聯,原審就系爭遺囑之性質為何,是否為邱日耀生前以遺囑方式之遺產分割方法,均未說明其法律上之理由,逕以被繼承人邱日耀有以遺囑處分其遺產權利,及系爭遺囑係真正為由,認丁○○之附帶上訴(先位聲明部分)無理由,駁回其先位請求,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失。」

 

如遺囑人指定所有不動產應由次子繼承,並明確規定其他繼承人(長子、長女、次女)不得對這些遺產提出任何請求。這種表述可能意味著遺囑人意圖將特定財產完全留給次子,同時排除其他繼承人對這部分財產的任何權利。關於遺囑中所謂的「分配」是否指全面的財產分割方法,或僅指特定不動產的分配,這需要進一步根據遺囑的整體內容和其他相關事證來解釋。如果遺囑中只具體提到不動產的分配,那麼可能不涉及其他形式的財產(如動產或金融資產)的分配。

 

尤其,在法定理由考慮下,如特留分是保障直系血親繼承人基本經濟權利的一種法律機制。如果遺囑中的分配方式侵害到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那麼這些繼承人可能有權提出異議。這一點在解釋遺囑時需要特別考慮,以確保所有繼承人的法定權利得到尊重。

 

不同遺囑文本之法定解釋原則

我國民法承認遺囑制度,不外乎在尊重遺囑人之遺志,而所謂遺志,應以遺囑人最後之意思表示為準,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尚未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反面解釋),若遺囑人不願實現遺囑的內容時,自應許其撤回遺囑。

 

明示排除其他:

立遺囑人明示撤回,即依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後遺囑優先原則,其他在於前後遺囑相牴觸。依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又稱後遺囑優先原則。牴觸是指前後遺囑互不相容,前後遺囑是否有牴觸應視其客觀外在內容是否有歧異。

 

默示視同明示:

前遺囑與後行為牴觸,即依依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所謂行為是指生前處分行為或其他法律行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須由遺囑人親自為之,goo 遺贈物若是在遺囑人死亡前被強制執行而歸於第三人時,遺囑不被視為撤回,但如遺贈物於繼承開始時,即不屬於遺產,則依民法第1202條,該遺贈無效。

 

遺囑之破毀或塗銷,即依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又稱為物質撤回。須遺囑人有破毀或塗銷遺囑之故意:此之故意,是遺囑人認識其為遺囑,而將其破毀或塗銷之意思。須遺囑人有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之行為, 破毀、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行為,原則上要由遺囑人親自為之,始生遺囑撤回之效力,

 

上開行為,遺囑人如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為之,雖可使第三人代為,但第三人要在遺囑人生存期間實行,始生效力。遺囑人於立遺囑後,受監護宣告者,縱有毀壞遺囑或違反上開遺囑之行為,亦不生撤回遺囑之效力,但因遺囑必須是文本方得執行,且遺囑所規定之財產必須為遺產方受拘束,是此部分誠有事實上之困難。

 

綜上,遺囑的解釋和執行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包括遺囑的內容、立遺囑時的情況、相關法律原則等等。在解釋和執行遺囑時,法院將會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圖,並根據法律來處理任何相關爭議或不清楚之處。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任務是解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並確保遺囑的執行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需要在尊重遺囑人意願的同時,也保護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遺囑中的條款含糊不清或有多種解釋可能,除有上開法定情形下,法院可能需要依據其他相關證據來確定遺囑人的真正意圖。這可能包括遺囑人的其他書面聲明、遺囑的起草背景、家庭關係和先前的財產交易記錄等。在執行遺囑時,確保遵循法律規範和公正原則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涉及多個繼承人和大量財產的情況下。這通常需要專業的法律意見和仔細的司法審查。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1199條=民法第1219條=民法第1220條=民法第1221條=民法第1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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