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應如何解釋?

20 Jan,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原因,就是立遺囑人已經死亡,那遺囑應如何解釋?有句拉丁法諺是這樣,在解釋遺囑時,應考慮的不是立遺囑人的意願,而是他所說的話(Non quod voluit testator,sed quod dixit in testamento inspicitur)。在法律上,除立遺囑人明示撤回,即依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其他在於前後遺囑相牴觸。依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又稱後遺囑優先原則。牴觸是指前後遺囑互不相容,前後遺囑是否有牴觸應視其客觀外在內容是否有歧異,又如前遺囑與後行為牴觸。依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遺囑之廢棄。依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又稱為物質撤回。

 

其他情形,則由法院依遺囑客觀文字加以解釋,此即最高法院 99 年度 台上 字第 611 號民事判決觀之系爭遺囑內文記載,「一、本人所有遺產希照左列方法分配。…二、前條全部所有之不動產,於本人去逝後,全部歸於本人次子甲○○繼承。…三、…故於繼承開始時,長子丁○○、長女丙○○、次女乙○○均不得就本人遺產向次子甲○○為任何請求。…」(原審卷一,九○頁)。其中所列不動產部分,固已具體指定「分配」予甲○○,惟其中所謂「不得就本人遺產向次子甲○○為任何請求」之真意為何?是否亦將其餘之遺產均「分配」予甲○○?尚待事實審詳予研求。又系爭遺囑所稱之「分配」是否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如為肯定,則究係僅就所列不動產部分為指定,抑或就全部遺產為指定分割方法,當涉及共同繼承人得否再行請求遺產分割,及請求分割部分,並與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有重要關聯,原審就系爭遺囑之性質為何,是否為邱日耀生前以遺囑方式之遺產分割方法,均未說明其法律上之理由,逕以被繼承人邱日耀有以遺囑處分其遺產權利,及系爭遺囑係真正為由,認丁○○之附帶上訴(先位聲明部分)無理由,駁回其先位請求,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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