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遺囑指定之分割方式,可以再請求法院重新分割?

31 Jan, 2017

律師回答:

按遺產分割之方法有三: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依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同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遺產應作如何處理,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首應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司法院 21 年院字第 741  號解釋意旨參照);於無遺囑指定分割、分割之指定無效或委託指定分割而受託人未予指定時,共同繼承人得協議分割;不能以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

 

因之,答案是不行,遺囑指定之分割既屬於繼承人之意思,自應受其尊重,因此法院不得再定分割方式,即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立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遺產之分割,固得以遺囑指定、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等方式為之,但須於無遺囑指定分割,亦無法由繼承人協議分割時,始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如部分繼承人拒依遺囑指定之分割方式履行時,其他繼承人僅得依據遺囑對拒絕履行之繼承人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履行遺囑所指定之遺產分割方法,不得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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