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父母親,兄弟姊妹不用平均負擔嗎?分遺產可以請求對方分擔嗎?

03 Oct, 2009

問題摘要:

關於扶養義務和財產傳承的法律和倫理問題,特別是在父母親需要扶養但子女之間扶養不均的情況下,可能引發的爭議和法律挑戰。重點在於民法中有關扶養義務的具體條文以及如何透過生前贈與或其他規劃來設定條件以規劃財產的方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很多人(包括律師)都會告訴你:依照兄弟姊妹同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要均分,可以依照不當得利像兄弟姊妹請求支出。但是真有這麼容易嗎?若手足一方多年未扶養父母,卻在父母過世後出面爭產,此時雖不能直接禁止其分配遺產,卻有機會透過訴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使其可分配的財產金額減少。但是就算是有,機會及金額其實是有限的。

 

均等扶養責任:

理論上,所有兄弟姊妹都應平等承擔扶養責任。然而,當一個或多個子女實際承擔扶養責任而其他人未參與時,通常會出現法律與倫理之間的衝突。盡管法律提供了追討過去代墊扶養費用的途徑,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一過程可能既耗時又情感消耗,且往往難以獲得滿意的結果。

 

不能維持生活與扶養義務:

 

在民法,扶養義務規範於第1114條以下。法律為了維護人倫道義,規定直系親屬之間(親子之間)、夫妻之間、手足之間等關係,雙方互負扶養義務。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需對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經濟供給的義務。負擔扶養義務者,稱為「扶養義務人」,而可接受扶養者,稱為「受扶養權利人」。

 

已經領有政府的補助津貼或其他保險給付,還能不能請求親屬扶養?中年失業的父母仍保有工作能力,子女有扶養義務嗎?

 

如果父母已經獲得政府補助或其他給付,是否仍需子女扶養依賴於補助是否足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如補助不足以維持生活,子女仍有扶養義務。即使中年失業的父母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如果他們的實際收入和財產狀況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子女仍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7條有具體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換言之,父母子女間雖然有扶養義務存在,但並非無緣無故就可以請求他方扶養,如果要請求扶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其中,父母親無論有無工作能力,至少應不能維持生活,指自己現有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除了存款不足以支應長期生活費外,名下也無可變現的財產(自住房屋除外),所以父母沒有財產,所以才能請求分擔,既然沒有遺產,遺產問題也不會發生。

 

其實,不當得利重點在於其他人也有扶養義務,但現在不少法院判決對扶養義務設了很大的限制,只有在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時,才有扶養義務。而在目前法院的見解裡,「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很現實-就是父母親有沒有錢,即受扶養權利人請求給付扶養費,雖然不以自己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仍需以收入或資產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才能夠請求。因之,只要父母還有錢養活自己,就是能夠維持自己生活,子女這時候就沒有扶養義務。

 

因此,就算你很孝順,每月固定給不小的錢供養爸媽,祇要在父母還能自己養自己,根本就不存在扶養義務;沒有扶養義務,就沒有跟誰分擔的道理。因此,你付的錢在法院看來就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結論就是:你自願給的,怎麼能叫別人一起分?記得這就是民法第180條的真締,自願盡義務者,怎麼叫別人出呢?其主觀意願及經濟能力要奉養父母親,其他子女並未因此受有任何利益。

 

因之,對於理智父母親,此時為了區別孝順與不孝順子女,此時進行生前規劃,其實是一個重要方式,父母可以設定條件,比如將贈與或遺產的分配與子女的扶養表現掛鉤。例如,可以規定只有那些實際提供扶養的子女才能繼承特定的資產部分:

 

生前借貸或買賣

 

這時候最好的方式,在法院把扶養義務設了限制,是否與倫理衝突,其實不會,孝順者照著傳統倫理供養與照顧父母,付出心力勞力,不孝順者不出力也就罷,連支出的分擔也不必,其實,父母親您可以透過法律方式將財產贈與或留予孝順的子女或關於生活費用可以由父母向子女借錢,以免未來有爭議性存在,甚至將財產以上開借貸資金作為對價進行買賣。

 

子女單獨扶養父母是無法從兄弟姊妹那邊得到分擔與支持的,未來因應的辦法就是不要自己預先支出,而是與其他子女先商議,取得共識與公基金後再來養父母(不然自己先倒了怎麼養別人)。那在子女取得共識前,其實也不是什麼嚴重的事,這是父母親的事,為什麼要越俎代庖呢?

 

生前贈與的考量

 

生前贈與在稅務上可能更為有利,但同時也會帶來失去財產掌控權的風險。父母可在贈與時設定條件,如固定給予孝親費或設定抵押權,以防止子女不奉養父母的情形。贈與行為若發生爭議,雖依民法416條規定,父母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撤銷贈與,但法定情形限制嚴格,還是自行設定負擔比較容易控制。

 

其實重點在於生前贈與,如房產,父母親容易失去財產掌控權。許多實務上案例,子女跟父母關係不好,財產贈與後子女就不願意奉養父母親,在失去財產的情況下,子女狠心將父母掃地出門也時有所聞,但其實這個法律上是有辦法處理。

 

當然不是依靠民法有一個「防止不孝條款」,如民法416條第1項第2款有提到,受贈人如果對贈與人沒有履行扶養義務,那贈與人是可撤銷贈與行為,但有一定條件,包括要舉證父母無法維持生活、子女有未盡扶養義務情況,因之,如果父母親有其他資產可以維持生活,這種情況下子女如果沒有奉養父母,基本上還是不能依照民法416條進行撤銷贈與,因為父母有維生能力時,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

 

如果父母在尚未贈與前,最好的方式建議提前進行更多法律行為以保障權益,「白紙黑字寫好子女必須遵守的條款」,如果子女無法遵守,父母親就可以撤銷贈與。例如父母親本來有財產可維持生活,但還是希望子女固定給孝親費,可在贈與時先約定,或是贈與房產要讓父母繼續居住等條件,並且在贈與的資產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負擔,以免子女事後反而又變得不奉養父母的不孝子女。

 

財產傳承的規劃

 

提前規劃:

早期討論和規劃: 與家庭成員早期討論財產規劃的想法,以免爭議和誤解。當事人應在健康狀況良好時開始規劃,避免因健康問題影響判斷能力而引發的法律挑戰。隨著家庭情況和財產狀況的變化,定期更新遺囑和財產計畫,以反映最新的意願和法律要求。

 

常見情況是蠻多人都等到年紀很大才規劃財產傳承,不論是繼承或是贈與都一樣,當年紀大了,子女間若關係不太好,則會懷疑父母親是否本身無法辨別事理。尤其,某子女對父母掌握較大控制權,若當父母親去世後,生前做的贈與或遺囑行為效力會質疑,以如長輩常見的失智症、中風等症狀發生,等到那時候做遺囑,對弟妹來說會覺得這非父母本身的意思,手足間就會進行訴訟爭家產,65歲前就要先規劃好財產傳承,尤其對於稅負或費用特別敏感的當事人,一定要持續進行規劃。

 

財產傳承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個別規劃,結合贈與、繼承、信託、保險和遺囑等方式,確保符合被繼承人的意願,並防範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和家庭糾紛。確保遺囑清晰明確,由合法且信譽良好的律師起草,符合當地法律的所有要求。 考慮設立信託,特別是如果希望對資產的控制和分配有更細致的安排。信託可以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隱私保護,同時減少遺產稅的負擔。

 

此外,財產傳承必須要量身訂做。財產規劃並非僅以「贈與或繼承」說完這麼簡單,常見的是贈與、繼承、信託、保險,加上遺囑搭配,律師會依照個案需求做安排,遇過的情況「是否不想讓某位子女取得財產,或是想讓孫子取得,或是某些東西希望先給子女,但也不希望子女賣掉,要怎麼做?或是想要給子女但也不要一次給完」等等有很多種變化的情況。

 

綜上,如何實際運用這些法律規定來保護資產並確保其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進行分配。在這方面,遺囑的撰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以確保其效力,同時考慮到如何適當地配置財產以預防未來的爭議。此外,生前贈與的安排和條件設定也是防止未來可能的不孝行為和保護父母利益的重要策略。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1117條=民法第180條=民法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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