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到底要找律師或公證人?
問題摘要:
在製作遺囑時需要嚴格遵守。各種遺囑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自書遺囑:遺囑人必須親自書寫,並且在遺囑上親筆簽名。律師可以提供協助並提出修改建議,以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規定且表達清晰。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在見證人的見證下作成,具有高度的證據力。公證遺囑的內容應該清楚明確,並且可以請律師提供建議和見證。
密封遺囑:密封遺囑可以由遺囑人自行書寫或由代筆人書寫,必須有指定的見證人在場。律師可以協助製作遺囑並提供專業建議。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的代筆人書寫,必須有三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律師可以充當見證人並提供協助。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是最不穩定的遺囑形式,必須在特殊情況下使用。口授遺囑在遺囑人死後三個月內應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否則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法定五種遺囑方式,各有其各自法定要式,分别明定於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而且違反各法定要式,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係無效。故不要以為有公證人或律師或地政士在場,就認為遺囑一定有效,仍須注意各自之法定要式。
遺囑的法定方式和要求
根據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的規定,遺囑必須符合其中一種法定方式才能生效,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每種遺囑方式有其特定的法定要求,如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公證遺囑需要在公證人和見證人的面前完成、密封遺囑需由遺囑人自行或代筆人書寫並由見證人見證,等等。
對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分配遺產之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方式須符五種遺囑方式之一,即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民法第1189條規定參照)。
此外,遺囑人具有遺囑能力,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不得為遺囑。
遺囑的效力和撤回:
遺囑只有在遺囑人死後才生效,並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製作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人可以隨時依照遺囑的方式撤回整個遺囑或其部分內容。如果有多份遺囑,後來的遺囑覆蓋前面的,除非兩份遺囑內容相牴觸,前面的遺囑則視為撤回。
遺囑只有遺囑人能更改,遺囑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所列之遺產於遺囑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則有關此一部分之遺囑應為無效。遺囑是一個要式文件,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書立,會被認定為無效。而考量後續可能有訴訟發生。
遺囑的證明力和法律效力
公證遺囑的重要性和特點:
公證遺囑通常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因為在公證人和見證人的面前完成,並且公證人會對遺囑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和遺囑內容的清楚性進行確認。律師可以協助製作各種遺囑,並且在法律和實務方面提供專業建議,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執行力。
公證遺囑通常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因為這一過程涉及公證人和至少兩名見證人。公證人的參與確保了遺囑的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並且有助於防止未來的法律爭議。公證遺囑的成本可能根據遺囑涉及的資產價值而定,但通常這種費用對於保障遺囑的有效性和減少未來訴訟風險來說是合理的。
為了舉證便利及價格方面。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其手續始為完成(民法第1191條)。(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則司法院規定標準收取,因之,具有費用明確之優點外,而辦理遺囑公證之手續,遺囑公證對於簽名及形式真正具有高度的證據力,
律師在遺囑製作中的作用:
律師可以協助客戶製作各種形式的遺囑,包括代筆遺囑和自書遺囑,並根據客戶的具
體需求和情況提供定制化的建議。
在有可能發生繼承爭議或特殊情況下(如立遺囑人健康狀況不佳),律師可以提供現場服務,確保遺囑的合法性並符合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當透過律師寫完「代筆遺囑」、協助製作自書遺囑、、密封遺,本不需要再找公證人做公證,遺囑就是有效! 除非您想增強遺囑的證明力,才需要找公證人做遺囑中「立遺囑人簽名的認證」!
公證遺囑無疑是首選。如果內容單純,且有訟爭之可能,沒有侵害任何人的特留分,其實就走公證比較好,公證或認證過後的遺囑具有推定真正效力,此時即使找律師後,我也是希望當事人可公證就公證。
但涉訟之可能或要走邊鋒或有爭議性質,這時候要找律師,公證人可能不會為了一點點公證費就可以會讓自己麻煩主意。律師因為可以收費,必定會就當事人目標,努力研究規劃內容,即使未來會可有麻煩,但要找一個對於當事人最有利益的方式,尤其,當事人在病院中,許多公證人可能不願意前往病院,而一般律師祇要能判斷當事人腦袋正常,可以清楚表達意思時,還是願意製作代筆遺囑或見證遺囑。
正如公證人一定要提供免費諮詢費,公證人收費也是法定,所以公證人會比律師更關切內容合法與否,而律師會基於種種想法訂立文件,如是否可以寫斷絕親子關係的公證書,公證人會說不可以,但律師會問為什麼要斷絕親子關係,再幫你想如何達成目的的文件,畢竟通常這種情形,就是遺承人有不孝之情形,是否可以適用民法第1145條第5款剝奪繼承權。
遺囑的法定要求和特留分問題:
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否則可能被宣告無效。這包括確保遺囑的內容不違反特留分規定,這是保護特定繼承人(如子女)基本繼承權的法律條款。如果遺囑內容涉及特留分問題,律師可提供策略性的建議,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同時,盡可能實現遺囑人的分配意願。
又關於特留分部分,但我國關於遺囑公證費用計算標準跟其他法律行為都一樣,但這繁瑣的手續跟之後被咬的風險實在不划算啊,很多直接用違反特留分的理由搪塞了或直接書寫其他繼承人得享有特留分之遺產,法院公證人更是如此,此時可以詢問律師有關於如何減少特留分之規劃方式,以免無法達成立遺囑人之意思。
遺囑的無效情形
選擇合適的遺囑形式:
根據遺囑人的具體情況和需求,選擇合適的遺囑形式至關重要。例如,對於急需製作遺囑但健康狀況不佳的人來說,就是已經無法寫字的人,代筆遺囑可能是適合的選擇,而自書遺囑或密封遺囑則適合那些希望保密或自行控制遺囑內容的人。
違反法定要求的遺囑是無效的,例如未成年人無法製作遺囑、未按法定方式製作的遺囑等。遺囑內容若有違反特留分、公序良俗、強制性規定或誠信原則的情況,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遺囑法定性要求及機動性方面。遺囑須具備法定方式方才生效,在遺囑人過世後,是否可以按照當初希望內容進行分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製作,其中為保護秘密及機動性,可以採取自書遺囑或密封遺囑方式,而難以書寫文字者可以採公證或代筆遺囑,最後除非有迫不得已之狀況,千萬不可隨便採用口授遺囑,因為口授遺囑要件非常困難,事後程序亦甚為繁複。
以自書遺囑為論,自書遺囑法律上應由遺囑人親自書寫(民法第1190條規定參照),書寫完成之自書遺囑可請律師審閱,看其是否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民法第1187條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誠信原則等。
甚至,遺囑內容是否有語意不清、內容曖眛不明,以致造成遺囑執行困難,律師亦可提出修改建議。自書遺囑亦可請律師見證,以免死後驗證筆跡困難,增加遺囑之公信力。尤其,遺囑內有指定執行人的內容,委任律師來處理較為妥當。
又以密封遺囑而論,其不同於自書遺囑,雖不一要求遺囑人自己書寫,而可以自己書寫或代筆人書寫之遺囑,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參見民法第1192條規定)。
故可委任有法律專業的律師代為擬定,遺囑人看過沒問題,再於遺囑上簽名即可。立遺囑人對律師應該信任,所以應將事實真相一一陳述,分配遺產之意思一一表示,如此律師才能在法律方面作確實的判斷。並擬出切合遺囑人真意之妥當遺囑。
另以代筆遺囑而論,而遺囑人欲採用代筆遺囑之方式時,雖不要求自己書寫,而必須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並由其中之一為代書人,先口述遺囑意旨後,再由代筆人或見證人與立遺囑人確認內容,並由立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此部分得委請專業律師為見證人兼代筆人由律師根據遺囑人提供之遺產資料,確認遺囑人之遺囑意旨後,予以逐字代筆,並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此等方式,可獲得律師之專業協助,也是一種極為慎重之作法。
最後,在製作口授遺囑方面,事前可以詢問律師,是否可以採取其他方式替代,因為口授要件很嚴格,很容易無效,如無法找到其他替代方式祇能作這種遺囑,則事後程序可委請律師辦理,其中,如提請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尤為重要,依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未依此一方式,口授遺囑即無效。
在製作遺囑時,遵守法律規定和選擇合適的遺囑方式非常重要,這樣才能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執行力。律師的專業建議和協助也可以幫助遺囑人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清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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