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把繼承權利讓予第三人嗎?可以由自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父母親的遺產嗎?

14 Dec, 2017

問題摘要:

民法關於繼承時共同繼承人間的共有財產處理規則。當繼承開始後,遺產自動成為所有共同繼承人的共有財產。在此共有關係解決前,任何一方共同繼承人不得擅自將個別的繼承財產出售或轉讓給非共同繼承人的第三人。如果違反這一規則,該交易是無效的,這是基於民法第246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以不可能的給付為契約目的時,契約無效。所有共同繼承人需要共同作出決定,無論是出售還是其他形式的處置,如果繼承人可能會不同意或有債務負擔,此時比較好的方式,就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就要處理完畢才是好的處理方法。

律師回答:

常見就是自己的龐大的債務,又沒有好好處理,所以如繼承後就等於讓自己債權人繼承自己父母親的遺產,這時候實在不甘心,當然這裡不討論,其實應該早早進行債務清理,如更生或清算解決自己的債務,這時候很多債務人會想,可不可以將繼承讓給自己子女或孫子女呢?與其便宜債權人,倒不如給自己的至親,起碼可以讓家產留給家人。這個問題涉及繼承權性質及內容,分述如下:

 

生前轉讓要經過全體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同意

 

依照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開始的時點。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

 

當繼承開始後,遺產自動成為所有共同繼承人的共有財產。在此共有關係解決前,任何一方共同繼承人不得擅自將個別的繼承財產出售或轉讓給非共同繼承人的第三人。如果違反這一規則,該交易是無效的,這是基於民法第246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以不可能的給付為契約目的時,契約無效。

 

這一規則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所有共同繼承人的權益,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並避免個別繼承人的行為對其他繼承人產生不利影響。在共有財產被正式分割之前,所有共同繼承人必須共同決定如何處理這些財產。

 

各共同繼承人就其繼承遺產之全部,固有公同共有之權利,但該權利具有身分法之色彩,在其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共同繼承人對於個別繼承遺產上之權利,應不得任意處分讓與於共同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使其與其他共同繼承人維持公同共有關係。倘第三人因之而受讓該權利,即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其契約自屬無效(最法院判決89年台上字第1216號)。

 

即令被繼承人也是同意這種作,但共有財產的管理和處置:所有共同繼承人需要共同作出決定,無論是出售還是其他形式的處置(民法第828條、民法第1164條)。繼承財產的分割:通常需要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或者如果協商不成,可能需要法院的介入來進行分割。如果一名共同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將財產轉讓給第三方,該轉讓行為將被視為無效。況且,繼承人的債權人也可以依民法第244條撤銷這種分割或轉讓協議書。

 

生前拋棄不可行,死後拋棄便宜其他繼承人

 

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正式開始,因此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任何繼承人的拋棄繼承行為均視為無效。有效的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才能進行。一旦繼承人合法拋棄繼承,其拋棄的效力溯及至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刻。這表示拋棄繼承的人視為從未是繼承人。

拋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的份額將分配給其他同等順序的繼承人。拋棄繼承的人的子女則無法代位繼承,因為拋棄行為意味著該繼承人自始即無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

 

依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民事判例見解認為,「繼承要等到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才開始,也才可以拋棄」,在繼承沒有開始前,根本「無權可拋」,所以被繼承人還未死亡時,縱使繼承人書面預先拋棄,也都是無效的。

 

「拋棄繼承」是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所以自己如果是對父母辦理拋棄繼承,孫子女不能代位繼承。 因為那份繼承權,已經被拋棄了,所以孫子不能(代位)繼承。 。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繼承人若完成拋棄繼承之手續,會溯及到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喪失繼承權,從一開始就不是該遺產的繼承人(。 另拋棄繼承所拋棄者為其繼承人的一切地位或資格,並無法只選擇單就遺產中的權利或義務為拋棄(民法1175條)。

 

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於民法1176條有明文規定,以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拋棄繼承權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故其子女不得代位繼承。

 

在被繼承人生前進行規劃才是好方式

 

如能被繼承人死亡前,沒有生前規劃,可能就沒辦法實現繼承人的想法,其一繼承人協議可能不成,協議成後也可能遭到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撤銷,但重點通常會有這個想法,通常是繼承人有人有巨額的負債,此時與其便宜債權人,倒不如便宜自己子女,如果是未成年子女,還可以利用民法第1087條及同法第1088條管理自己的子女繼承的遺產,分述如下:

 

遺囑與特留分:

民法允許遺囑人通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這意味著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哪些人繼承其遺產,以及繼承的比例。特留分是法律賦予某些繼承人(如子女、配偶)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繼承一定比例的遺產。如果遺囑中的指定繼承比例侵犯了特留分,被侵犯者可以行使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效。

 

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用遺囑指定應繼分,但依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原則,因此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此時繼承人債權人可能利用民法第242條代位進行扣減權。

 

父母與子女的財產管理:

生前贈與是一種有效的財產規劃工具,可用於將財產轉移給子女或孫子女,同時父母可以設定特定條件(如抵押權或使用權),以確保他們在生活中仍然能夠保有對贈與財產的一定控制。民法第1187條和第1188條允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繼承財產。這可以確保財產在子女成年前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

 

所以如生前贈與,由自己父母將財產移轉予自己的子女及孫子女,同時也課予自己及自己子女及孫子女負擔,如設定條件及抵押權之類,確保自己父母可以避免過戶以後,未來反而自己再主張繼承權,或自己或子女、孫子女不孝導致自己父母對於家產失去控制。

 

為避免債務問題影響繼承結果,建議提早進行財產規劃和遺囑撰寫。因繼承和贈與可能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包括債權人的權利和特留分的計算,建議在執行任何財產轉移之前諮詢專業律師。在進行生前贈與時,設定清晰的條件和負擔,例如抵押權,可以確保父母在轉移財產後仍有一定的控制權,並防止未來可能的不孝行為導致的問題。透過這些策略,可以在尊重遺囑人意願的同時,也保護家庭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並確保財產的合理和平衡分配。

 

繼承規劃和遺囑處理策略都是在處理財產傳承時常見的問題。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有巨額債務,這可能影響繼承過程和財產的最終分配。瞭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在涉及大量或複雜遺產的情況下。共同繼承人之間的良好溝通是避免爭議和確保遺產平順轉移的關鍵。這種對共同繼承財產的保護措施,雖然可能使得處理過程變得較為繁瑣,但卻是確保每位繼承人都能公平接受適當部分遺產的重要法律安排。如果您需要更具體的建議或幫助,請考慮聘請專業的遺產規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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