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僅就我應繼分部分繳納遺產稅嗎?

23 Jan, 2019

律師回答:

依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繼承人均應負擔同一繳納義務,沒有部分的問題。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後辦理遺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仍應就他繼承人尚未繳清稅款之部分,負共同繳納義務及強制執行(財政部賦稅署91年12月30日台稅三發字第0910458485號書函)。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即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總額按累進稅率計稅,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並不以取得遺產所有權之繼承人為限。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惟繼承人如已依法為限定繼承者,其應納之遺產稅,參照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82律決第16304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2年7月27日(82)秘台廳民二字第12562號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雖將繼承人列為遺產稅繳納義務人之一,惟如繼承人為限定繼承者,依民法第1154條第1項規定,得限定以因繼承人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並因繼承人為限定繼承而依破產法…宣告遺產破產時,其遺產稅得受清償之責任財產,應認以遺產為限。…」應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義務(財政部賦稅署91年3月20日台稅三發字第09104516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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