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下遺囑,就能避免財產分配的爭議?
問題摘要:
即使有遺囑,仍然可能出現爭議的情況。爭議可能出現在遺產的範圍、遺囑的真實性以及特留分等問題上。即使有遺囑,繼承人之間仍可能因為遺囑的解釋或遺產的分配而產生分歧。即使有遺囑,繼承人之間仍然可能因為對遺產的不同看法而產生爭議。有時候,即使是在立遺囑時,被繼承人可能也無法考慮到所有可能的情況,導致一些遺產未能得到合理的分配。這也強調了遺囑應該是清晰、具體且符合法律要求的重要性。此外,關於提取病危父母存款的情況,這也是一個常見的爭議點。即使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被繼承人之間仍可能因為對於存款用途的不同看法而產生爭議。這進一步強調了在生前就制定清晰、具體的計劃以及與所有相關方溝通的重要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有人問立遺囑有什麼好處,有些律師會這樣回答,在於避免糾紛,但是有時為什麼立了遺囑還會有爭議呢?其實爭議圍繞在「遺產範圍」、「遺囑的真正性」及「特留分」問題,其實人世間的紛爭無法除去,但是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幫助繼承人解決彼此公平性及紛爭。
立遺囑是一種提前規劃和確保遺產按照個人意願分配的重要手段,但即便有了遺囑,爭議仍有可能發生。這些爭議通常涉及遺囑的真正性、遺產範圍、以及特留分的問題。這裡有幾個因素可以解釋為什麼即使存在遺囑,仍然會出現糾紛:
實務經驗上,並「不」是如大家想像的,只有「有錢人」才會為爭遺產而上法院。而且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來分,也未必是最不會有糾紛的方式。繼承人們談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出來。
但只要有任何一位繼承人「不願意」簽協議,那麼很遺憾的,大家就只有上法院走「遺產分割訴訟」一途了。而「禮物」就會搖身一變,成為繼承人們對彼此互相「厭惡」的原因了。因此,為避免好好的「禮物」,成為「厭惡」的源頭,被繼承人把自己預計如何分配的想法,落實成有法律上效力的「遺囑」是有必要的。被繼承人也可以在「遺囑」內告訴子孫,為什麼選擇留什麼財產給「誰」?
應繼分就是在沒有明確遺產分配(沒有遺囑)時,提供一個分配的準則,讓每位繼承人至少知道有「應該」拿多少錢。「特留分」則是在已經立遺囑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遺產分配有失公平,法律保障一個比例,讓繼承者可以拿到最低該拿的遺產。
遺囑的真正性和有效性:
遺囑是否真正反映了遺囑人的意願,以及是否按照法定要求正確執行,是常見的爭議點。例如,遺囑是否在遺囑人完全意識清楚且無任何外力影響下完成,是否存在偽造或被脅迫的情況。
首先除了遺囑的真正性,除在於訂立遺囑符合法定要件訂立遺囑(民法第1189條以下),並盡可能確保其真正性,如繼承人可以提出被繼承人關於遺囑或其他財產處分行為,如帳戶定存解約、領款事宜的錄影光碟,甚或以臨終前的護理紀錄證明,父親的意識是清楚的,來保護自己。
特留分權利的保護:
特留分是法律賦予特定繼承人的保障,以防遺囑過於偏向某些繼承人而對其他繼承人不公。如果遺囑違反了特留分的規定,即便有遺囑,其他繼承人也可能提出法律訴求,要求調整遺產分配以恢復其特留分權益(民法第1187條及同法第1225條)。
另外訂立時,要注意法律上的「特留分」,即被繼承人雖可自由處分自己的遺產,但是法律還是規定被繼承人至少要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而在子女作為繼承人的狀況,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被繼承人立了遺囑,安排的比例分配,但也至少要保留給每位繼承人最低限度做為特留分。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就可以向拿到比較多財產的繼承人依特留分扣減規定請求重新分割。
遺產範圍的界定
遺產範圍的不明確也常導致繼承爭議。有時遺囑中可能未能涵蓋所有財產,或在遺囑執行前遺產結構發生變化,這些都可能引起繼承人之間的不同解釋和衝突。
舉證責任:
另外常見的是「提領病危父母的存款」,常見如父親或母親生前本來在銀行有幾筆存款,大哥、二哥在父親病危時,未經父親同意提領一空,這部分應是屬於父親遺產的一部分,必須返還分配給所有的繼承人,因此女兒們要求大哥二哥應該返還上開提款。通常二個兒子則主張,自己的姊妹從未扶養父親,甚至在父親臨終臥病期間拒絕分擔為父親照護義務,還對父親過世後的殯葬費用斤斤計較。在父親生前他們所提領的銀行現金,都是依父親的指示用來給付醫療、喪葬費用及其餘父親擔憂的身後事,數額尚嫌不夠了,並沒有多餘的金額可以拿來作為遺產的分配。
關於這方面問題,我國實務見解一般認為,存款人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提款卡,應以本人保管為常態,若非得其同意或授權,當無可能任意取得,是取得存摺、印鑑、提款卡而得領取款項者,以得到存款人同意或授權為常態事實,主張提款人係未經名義人同意而領取者,應就盜領之變態事實負舉證之責,此於至親間代為領取者尤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6號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在法律上,若一方主張另一方未經存款人同意而提取款項,即主張發生了盜領,那麼提出此主張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他們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提款行為是未經授權的。
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特別重要,因為涉及至親間的金錢交易通常不會有像商業交易那樣嚴格的記錄。親屬間的互信通常被視為是此類交易的基礎,故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尤其審慎。
換言之,盜領被繼承人存款的繼承人要負舉證責任。其實臨終前領取病危之人的存款是風險很高的行為,提醒大家最好還是請病人簽個授權書,以免日後被其他繼承人提告竊盜、偽造文書、侵佔等等刑事罪責。
即使支出醫療、看護費用時間與提領款項時間並不相符,也認為相關的費用以及喪葬的支出必要性仍有疑義,但既由其他子女先行墊付,要因此質疑醫療費用支付的時序有問題,顯悖人情。此時被繼承人若能生前已簽訂協議書,委任繼承人自己的存款辦理養老、醫療及喪葬事宜,並未特別交代儀式,所以應該尊重受任人的決定,尤其,在於其他子女對喪葬儀式、支出都有共識,繼承人自不能以未參與其事,事後再爭執支出之細節、必要性。
透明和正當的財務管理非常重要,以防止遺產分割過程中的爭議和不和。如有可能,涉及大量資金或重要財務決策時,最好有第三方見證或事先與所有相關方協商,確保所有行為都有充分的文檔記錄和共同認可,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
遺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預防爭議
因為它提供了一種方式來明確表達遺囑人的意願。然而,為了減少爭議和確保遺囑的效力,重要的是在遺囑製作過程中考慮到以下幾點:
確保遺囑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要求。
清楚界定遺產範圍,並明確說明各項財產的處置方式。
尊重並合理安排特留分,確保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
考慮到可能的家庭狀況和繼承人之間的關係,透明和公正地處理遺產分配。
在制定遺囑時,最好能夠獲得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以確保所有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通過這些措施,即便不能完全消除遺產爭議,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爭議的風險,保護遺囑人的意願得以實現。
總的來說,即使有遺囑,爭議仍然可能發生。然而,遺囑可以幫助降低爭議的風險,特別是當它清楚地表明了遺產分配的意圖和計劃時。同时,提前與所有相關方進行溝通和協商也是降低爭議的重要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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