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下遺囑,就能避免財產分配的爭議?

27 Jan, 2019

律師回答:

常有人問立遺囑有什麼好處,有些律師會這樣回答,在於避免糾紛,但是有時為什麼立了遺囑還會有爭議呢?其實爭議圍繞在「遺產範圍」、「遺囑的真正性」及「特留分」問題,其實人世間的紛爭無法除去,但是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幫助繼承人解決彼此公平性及紛爭。

 

首先除了遺囑的真正性在於訂立遺囑符合法定要件訂立遺囑,並盡可能確保其真正性,如繼承人可以提出被繼承人關於遺囑或其他財產處分行為,如帳戶定存解約、領款事宜的錄影光碟,甚或以臨終前的護理紀錄證明,父親的意識是清楚的,來保護自己。


另外訂立時,要注意法律上的「特留分」,即被繼承人雖可自由處分自己的遺產,但是法律還是規定被繼承人至少要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而在子女作為繼承人的狀況,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被繼承人立了遺囑,安排的比例分配,但也至少要保留給每位繼承人最低限度做為特留分。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就可以向拿到比較多財產的繼承人依特留分扣減規定請求重新分割。

 

另外常見的是「提領病危父母的存款」,常見如父親或母親生前本來在銀行有幾筆存款,大哥、二哥在父親病危時,未經父親同意提領一空,這部分應是屬於父親遺產的一部分,必須返還分配給所有的繼承人,因此女兒們要求大哥二哥應該返還上開提款。通常二個兒子則主張,自己的姊妹從未扶養父親,甚至在父親臨終臥病期間拒絕分擔為父親照護義務,還對父親過世後的殯葬費用斤斤計較。在父親生前他們所提領的銀行現金,都是依父親的指示用來給付醫療、喪葬費用及其餘父親擔憂的身後事,數額尚嫌不夠了,並沒有多餘的金額可以拿來作為遺產的分配。

 

關於這方面問題,我國實務見解一般認為,存款人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提款卡,應以本人保管為常態,若非得其同意或授權,當無可能任意取得,是取得存摺、印鑑、提款卡而得領取款項者,以得到存款人同意或授權為常態事實,主張提款人係未經名義人同意而領取者,應就盜領之變態事實負舉證之責,此於至親間代為領取者尤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6號判決)換言之,盜領被繼承人存款的繼承人要負舉證責任。其實臨終前領取病危之人的存款是風險很高的行為,提醒大家最好還是請病人簽個授權書,以免日後被其他繼承人提告竊盜、偽造文書、侵佔等等刑事罪責。即使支出醫療、看護費用時間與提領款項時間並不相符,也認為相關的費用以及喪葬的支出必要性仍有疑義,但既由其他子女先行墊付,要因此質疑醫療費用支付的時序有問題,顯悖人情。此時被繼承人若能生前已簽訂協議書,委任繼承人自己的存款辦理養老、醫療及喪葬事宜,並未特別交代儀式,所以應該尊重受任人的決定,尤其,在於其他子女對喪葬儀式、支出都有共識,繼承人自不能以未參與其事,事後再爭執支出之細節、必要性。


瀏覽次數:286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