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要如何解釋?

13 Jan,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基本上法院會從「文義」出發,並由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換言之,其他如立遺囑人教育水準、預立遺囑目的,並由相關證人或證物以佐證判斷。

 

此觀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所示: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意旨參照)。系爭遺囑全文係記載:「立書人本人白文正若有意外身故,願將全部遺產留給魏明春及二小孩白介宇及白介人,並委請翁健擔任執行人」等語,乃立遺囑人白文正,意欲就其遺財產,於其死後按遺囑內容為分配之意思。因白文正並非習法或從事法律相關事務之人,系爭遺囑內容簡略,且非字斟句酌之作,是解釋其真意,應取其主要內容即遺產如何分配,不宜過度演繹周邊文字之意,限制遺囑主要部分之適用。系爭遺囑係白文正「身故」後財產分配之預先安排,既已事先預立,區別「意外」、「非意外」,實無合理之動機。蓋觀諸系爭遺囑內容,與適用法定繼承規定最大之區別,乃在於排除非婚生子女即上訴人按法定應繼分之繼承。果爾,白文正特別於「意外」身故時,排除上訴人按法定應繼分繼承遺產之用意、目的何在?何以需由白文正特別立一遺囑,僅適用於嚴格意義之「意外」身故,「意外」身故與上訴人不得按法定應繼分繼承間有何連結?在在均屬難以想像。上訴人拘泥文義、嚴格解釋「意外身故」之意涵,論理及經驗法則上均乏立基。次查,系爭遺囑見證人、遺囑執行人於原審證稱:94年初有一個假日早上一大早,白先生打電話給我問我自書遺囑要怎麼書寫,另問我如果他身故,遺產沒有給最小的兒子(應該指白介芃),最小的兒子在法律上能有什麼保障,我本身是法律系畢業,所以他問我這個問題,我跟他說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不給他都有應繼分的一半,他表示瞭解等語…,足徵白文正真意,應係在其身故後「遺產沒有給最小的兒子」,並認讓上訴人僅取得應繼分一半之特留分即符其主觀意欲,難認有限制系爭遺囑適用範圍於嚴格意義「意外」之真意。綜前所述,本院認系爭遺囑中「意外」二字,應解釋為立遺囑人白文正於立遺囑時所設想之「意外」,且應為從寬之解釋,包括猝然發生,未及書立更詳盡、周延之遺囑取代系爭遺囑前即死亡,或其他立遺囑時「意想之外」之情事均屬之,始符立遺囑人之真意。系爭遺囑書立於94年1月9日,立遺囑當時白文正事業並無異狀,日後於97年7月2日因「自為」之原因墜海死亡,未能符合社會通念之壽終正寢,絕非白文正於書立系爭遺囑所得預料,自應認白文正於97年7月間因一時情勢橫逆、心理狀態衝擊無法自拔,所為非自然原因之自殺行為,符合立遺囑人於立遺囑時所設想之「意外身故」範圍。職是,系爭遺囑於立遺囑人白文正97年7月2日因「自為」之原因墜海死亡,仍有適用餘地,上訴人主張:白文正非意外身故,系爭遺囑不生效力,被上訴人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並無確認利益云云,應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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