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斷絕父子關係嗎?

25 Apr, 2017

問題摘要:

父子關係是法律賦予的自然關係,不可透過私人協議終結。父母可以在極端情況下聲明取消子女的繼承權,例如因為虐待或侮辱。父親可以通過合法的遺囑來明確地限制或指定財產的繼承方式。任何生前合法規劃,法律都是保障,所以合法才是重點,不要為了省錢,隨便搞一搞,免得省了小錢,花了大錢。父親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不希望特定的子女繼承自己的財產,但必須注意不要侵犯子女的特留分。遺囑應由專業律師撰寫,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為了避免繼承糾紛和確保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建議進行以下生前規劃:

生前贈與:通過贈與契約將財產提前轉移給信任的家庭成員。

設立信託:利用契約信託,在生前管理財產,死後再分配。

購買人壽保險:將財產用來購買保險,指定受益人。

以房養老:通過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將房產轉化為養老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簡單回應:不能通過私人協議終結父子關係:父子關係是法律賦予的自然關係,不可透過私人協議終結。

 

繼承權的限制:父母可以在極端情況下聲明取消子女的繼承權,例如因為虐待或侮辱。

 

遺囑的重要性:父親可以通過合法的遺囑來明確地限制或指定財產的繼承方式。

 

生前規劃才是重點:任何生前合法規劃,法律都是保障,所以合法才是重點,不要為了省錢,隨便搞一搞,免得省了小錢,花了大錢。

 

親屬關係,無論父親對兒子的感情如何,無法單方面通過簽署協議來“斷絕”這種法律上的關係。

 

我要跟我兒子斷絕父子關係,以後別想拿到我半毛錢!這是許多聽到這一句話,但在法律上真的可以斷絕父子關係嗎?請律師幫他寫一份協議書讓他回家給兒子簽,但是,縱使雙方合意簽署這份協議書,此份協議書在法律上還是無效的!

 

親屬關係確實是由出生時自動形成的,並且不能單方面透過協議書來終結。所以,即使一位父親想要與兒子「斷絕父子關係」,這種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並不能通過簽訂任何私人協議來消除。

 

因之,關鍵在於親情間的關係是人與人的天性,亦係法律強制成立關係,自一出生就賦予,任何人無法自行斷絕親倫關係,為維護社會的秩序及人倫常理,親屬間除法律規定外,無法用任何意思表示斷絕親屬關係,即使雙方合意簽屬協議約定,亦因違背善良風俗,此舉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然而,民法第1145條提供了一種機制,通過它一個人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喪失繼承權。這些條件包括重大的虐待或侮辱等行為。如果一位被繼承人選擇以書面形式表明,可以使得虐待或侮辱他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可是,倘若子女有下列事項將會喪失繼承權!我國民法上有規定,倘若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事項,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其中「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就是繼承人可以在繼承人對於自己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時,以意思表示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雖方式沒有限制,但最好是用書面,然而,值得注意,喪失繼承權之人若有子女(即孫子女」」,該子女亦有代位繼承權(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孫子女年幼的話,財產就要由該不肖子女管理,如果要終局剝奪該不肖子女財產權益,應該透過事前處分及分配,方是正確處理方式。

 

處理不肖子女的策略:

使用遺囑:

父親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不希望特定的子女繼承自己的財產。這需要在遺囑中清楚表述,並由合法的見證人在場下完成,所以內容及方式是遺囑的重點,沒有專業人士指導,而發生效力時,人都死了,也沒辦法改。

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具有多方面的效力,包括繼承權和法定的扶養義務。這些是基於社會道德和法律秩序設定的,目的是保護家庭成員間的基本權益,並維護社會穩定。

 

然而,法律確實提供了一些機制,允許在極端情況下限制或取消某些法定權利,如繼承權。根據《民法》第1145條,如果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父母可以聲明取消該子女的繼承權。此聲明最好以書面形式進行,並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確保其有效性。

 

如果一位父親決定不希望其兒子繼承自己的財產,他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在遺囑中,他可以指出不希望某個子女因特定原因繼承自己的財產,但這需要符合法律規範,特別是不得侵犯子女的特留分。

 

特留分考量:

民法第1223條規定各法定繼承人抽象之特留分比例:「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允許人以遺囑自由分配遺產,前提是不違反特留分的限制,也就是對每位繼承人都必須特別保留「最低的繼承權比例」。因此無法只用遺囑就將遺產完全留給某一位繼承人,也無法完全排除某個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

 

如果遺囑侵害某位繼承人的特留分,該繼承人可能會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自保,但如此往往容易引發繼承糾紛,遺囑意旨也將難以實現。如果遺囑中指定的遺贈或遺產分配侵害特留分,並「不會」直接導致遺囑無效,不過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回復特留分(民法第1225條)。

 

即便在遺囑中指定了財產的分配,特留分仍然保護直系血親(如子女)的基本繼承權利。但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子女有上述的不當行為,則可能請求特留分扣減權,這就是遺囑沒辦法處理的問題。

 

財產的事前處分:

如果父親擔心未來財產管理問題,可以考慮生前贈與或設立信託,將財產提前轉移給其他信任的家庭成員或第三方,並設定明確的條件和目的。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但缺點就是失去控制權,這時一定要透過設定負擔及物權行為,如設定抵押權,控制這個財產。

 

契約信託顧名思義,就是以契約成立信託關係。先利用自益信託,在生前管理財產,死後再利用歸屬登記方式給應該得到這個財產的人,這種方式控制力強,但在設定信託契約及受託人時,必須詳細且符合法規情形進行規劃。如果有未成年的孫子女可能因為父親的喪失繼承權而需要管理遺產,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一位信任的執行人來管理這些財產,而非不肖子女。

 

人壽保險不論人壽保險除了本身的保障以外,也能作為對抗特留分的工具。被繼承人可以把欲分配的財產用來購買人壽保單,列自己為被保險人,再指定原本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保單受益人,於未來領取保險理賠給付,人壽保險優點是保險契約受到個資保護,較具隱私性,但理賠金與保費間的經濟價值平衡需由要保人自行承擔,且保單的受益人資格通常限定為親屬。但這個手段也有局限,這裡不討論稅務的問題,法律上,就是除非被繼承人以解除保單或保單質借(都會有一些利息損失)以外,否則被繼承人就喪失對於這個財產的控制,如果需要這個財產來因應自己生活需求,常常會比較麻煩。

 

以房養老,所謂「以房養老」的正式名稱叫做「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簡單來說就是屋主將持有的房屋設定抵押給銀行,等銀行鑑價後估算放貸額度,在設定的年限內銀行會每月撥款給房屋所有權人以將其作為養老金,因為這種貸款模式與一般房貸的資金流向相反,因此稱之為「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優點就是有金錢可以用,不用留給自己不肖子女,但有利息成本的問題,畢竟銀行作事借錢,利息是避不了的,且如果有留在特定子女或繼承人,這時還是要透過遺囑或其他規劃方式處理。

 

確實無法通過協議終結親屬關係的法律事實,應該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在進行任何遺囑或財產轉移計劃前,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以確保所有措施都符合當地法律規定,並能有效實施您的意願。處理家庭內的繼承問題需要謹慎處理,尤其是在涉及到繼承權限制和特定家庭成員的排除時,應仔細考慮法律和倫理兩方面的因素。

 

建議在考慮這些行動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所有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並有效執行。這將有助於避免可能的法律爭議並保護您的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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