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斷絕父子關係嗎?

25 Apr, 2017

律師回答:

我要跟我兒子斷絕父子關係,以後別想拿到我半毛錢!這是許多聽到這一句話,但在法律上真的可以斷絕父子關係嗎?請律師幫他寫一份協議書讓他回家給兒子簽,但是,縱使雙方合意簽署這份協議書,此份協議書在法律上還是無效的!


關鍵在於親情間的關係是人與人的天性,亦係法律強制成立關係,自一出生就賦予,任何人無法自行斷絕親倫關係,為維護社會的秩序及人倫常理,親屬間除法律規定外,無法用任何意思表示斷絕親屬關係,即使雙方合意簽屬協議約定,亦因違背善良風俗,此舉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可是,倘若子女有下列事項將會喪失繼承權!我國民法上有規定,倘若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事項,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其中「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就是繼承人可以在繼承人對於自己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時,以意思表示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雖方式沒有限制,但最好是用書面,然而,值得注意,喪失繼承權之人若有子女(即孫子女」」,該子女亦有代位繼承權(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孫子女年幼的話,財產就要由該不肖子女管理,如果要終局剝奪該不肖子女財產權益,應該透過事前處分及分配,方是正確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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