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如何處理我的手足,擅自否認父母親委託保管財物?

12 Apr, 2018

問題摘要:

這種情況確實很棘手,尤其是如果哥哥對這些資金假裝不知,似乎打算據為己有。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步驟:與哥哥溝通:首先,嘗試與哥哥進行溝通,瞭解他對這些資金的態度和打算。可能存在誤解或其他原因導致他暫時不願意處理這些資金。尋求法律援助:如果與哥哥溝通無果,或者他的態度仍然模棱兩可,您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專業的遺產律師可以為您提供建議並幫助您處理這個問題。調查證據:如果您認為父母在過世前確實有意將這些資金轉移到哥哥名下,但現在哥哥卻否認這一點,您可能需要調查並收集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這可能包括銀行檔、證券交易記錄、父母生前的意向聲明等。採取法律行動:如果您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您的主張,您可以考慮採取法律行動,例如提起訴訟或尋求仲裁。這將取決於您所在的法域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無論採取何種行動,都建議您在處理此類遺產糾紛時謹慎行事,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和建議。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為,簡單就是「贈與還是寄託,誰說了算?」,通常發生事例為,父母在過世前,把名下現金及股票用哥哥(按:可自行代入)名字開戶存入,希望藉此避免稅或其他目的(如養老),但父母死亡後,哥哥對那些錢卻假裝不知,甚至主張這是贈與,似乎想占為己有,我應該怎麼辦?

 

寄託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物品交給他方,讓他方代為保管的契約。交付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寄託人」;保管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受寄人」。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被繼承人以子女名字開戶的目的,是為了要避稅,有二種可能性,一是根本沒有要將現金股票贈與給子女,這時候記得要請被繼承人與該子女訂立協議書,或由該子女出具切結書,另一若要是贈與給該子女,亦請該名子女與所有繼承人立共同聲明書或協議書,並同意將該財產作為遺產分配之一部分。

 

否則僅有辦法證明贈與原因是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個原因,而在生前將部分財產先贈與給子女,繼承人方得主張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規定請求返還多繼承的部分。或者是剛好被繼承人欠繼承人金錢,方得依民法第1148-1條計入遺產或同法第244條撤銷,但前揭情形,在實務上很罕見,所以證明是寄託才是追回金錢的唯一方式。

 

確認父母的意圖

 

首先需要確定父母將資產轉入哥哥名下的真正意圖。如果這樣做只是為了避稅或其他目的,如養老,而不是真正意圖將這些資產贈與給哥哥,這將對你的行動有很大影響。包括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認定這些資產應當是遺產的一部分,或者認定這是一種寄託行為而非真正的贈與。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究竟為何,在法庭上總會淪為各說各話,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由當事人先舉證,法官再就兩造舉證的內容、辯論的意旨與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兩造間的法律關係。至於原告、被告分別應舉證的事項為何,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學界通說認為:「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或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收集證據

 

搜集任何可能證明資產移轉目的的文件或證據,包括銀行記錄、與父母及哥哥的溝通記錄(如電子郵件、短信等)、父母的遺囑或其他任何相關文件。

 

當然,為避免彼此間的法律關係淪為各說各話,最好在立下約定時,留下書面契約,並留存足以證明雙方間法律關係的證據,如簡訊、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等,以備將來不幸走上訴訟時釐清雙方間的法律關係。

 

由於此案涉及繼承權和可能的贈與意圖不明確,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律師可以提供具體的法律建議,包括是否需要起訴哥哥歸還資產或將其納入遺產分割。

 

至於,若倘若沒有贈與意思,又沒有立下協議書時,須由其他子女(就受影響的繼承人)可以證明有寄記的事實,且該寄託之真意,即得依該寄託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由各繼承人進行遺產分配,此部分涉及搜證問題,可以說是這類案件最難的,謀定而動,先問遺產專業律師再決定處理方式。

 

所以不想讓子女發生紛爭,在考慮到遺產規劃,特別是如何處理繼承人應有份額以及如何防止未來類似的情況發生。這可能涉及設立信托、撰寫清晰的遺囑或進行家庭遺產規劃會議。這種情況下的法律問題往往複雜而敏感,需要精確的條款解讀和證據的細致檢視。因此,專業律師的指導至關重要,可以幫助確保你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委託保管-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589條=民法第1148-1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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