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如何處理我的手足,擅自否認父母親委託保管財物?

12 Apr, 2018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為,父母在過世前,把名下現金及股票用哥哥(按:可自行代入)名字開戶存入,希望藉此避免稅或其他目的(如養老),但父母死亡後,哥哥對那些錢卻假裝不知,似乎想占為己有,我應該怎麼辦?

 

被繼承人以子女名字開戶的目的,是為了要避稅,有二種可能性,一是根本沒有要將現金股票贈與給子女,這時候記得要請被繼承人與該子女訂立協議書,或由該子女出具切結書,另一若要是贈與給該子女,亦請該名子女與所有繼承人立共同聲明書或協議書,並同意將該財產作為遺產分配之一部分,否則僅有辦法證明贈與原因是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個原因,而在生前將部分財產先贈與給子女,繼承人方得主張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規定請求返還多繼承的部分。

 

至於,若倘若沒有贈與意思,又沒有立下協議書時,須由其他子女(就受影響的繼承人)可以證明有寄記的事實,且該寄託之真意,即得依該寄託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由各繼承人進行遺產分配,此部分涉及搜證問題,可以說是這類案件最難的,謀定而動,先問遺產專業律師再決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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