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是什麼?在遺產規劃上要注意是什麼?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基本概念、遺產稅的目的、遺產稅的累進稅率效果,以及遺產稅在遺產規劃中的重要性。遺產稅的確是一個重要的財務規劃議題,旨在避免財富過度集中,並透過稅收制度推動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贈與稅免稅額等細節,都是遺產規劃時需要細心考量的因素。這些機制提供了納稅人在合法範圍內進行稅務規劃的機會,以減少稅負。遺產規劃不僅關注稅務問題,還涉及到財產的合理分配、避免家族內的繼承爭議等。通過撰寫遺囑、設立信託、購買人壽保險等手段,不僅可以實現財產的順利轉移,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珀節稅。
律師回答:
「 遺產稅 」就是當一個人死亡之後,遺留下所有財產給繼承人時,政府針對這些財產所課徵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可以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用意在於避免大家過度依賴遺產,同時藉由「 累進稅率 」的方式,讓社會的財富分配可以更加公平。
法律上,如撰寫遺囑或透過法律行為,如贈與、買賣、信託、委任、借貸或其他種類法律行為,指定財產的分配方式和受益人,可以避免遺產分配的紛爭,此時除法律上風險外,另稅務負擔則需要考量如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等生前移轉所需稅捐,與遺產稅之利弊得失。
在進行遺產規劃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重要方面:
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條款,如遺產稅的具體規定,包括免稅額度、稅率、申報期限等。
評估遺產種類及總值
計算可能的遺產總值,包括所有財產、投資和其他資產,以便於了解可能需要支付的遺產稅額或其他稅捐的負擔。
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考慮遺產免稅額
我國對遺產稅設有免稅額或扣減額。合理運用免稅額或扣減額,比如通過生前贈與等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遺產稅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依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1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
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53萬元。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38萬元。
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93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38萬元計算。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親屬扣減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
相關費用扣減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親屬扣減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
常見規劃行為與稅捐考量,實務上可以透過下列生前規劃行為,在達成分配予特定繼承人與稅捐負擔中進行平衡,此時需個案考量具體狀況而定:
生前贈與
通過生前轉移部分財產給繼承人或其他受益人,可以利用贈與稅的免稅額,從而降低遺產稅的負擔。
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稅率為20%、30%、40%)。
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契稅 (稅率6%)。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如果由受贈人繳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生前買賣
通過生前轉移部分財產給繼承人或其他受益人,從而降低遺產稅的負擔。
因贈與採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取得成本,導致取得成本過低,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未來移轉買賣時將以「市價」報稅,可能會被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房屋買賣中買方與賣方所需負擔的稅費不同,一般來說,買方需繳納交易中的印花稅、契稅,以及房屋產權移轉後的房屋稅與地價稅;賣方則是因房屋出售後,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及交易所得稅(新制則課徵房地合一稅)。
設立信託或借名登記
設立信託可以在某些情況下有效避稅,將財產轉移給信託管理,從而避免財產直接繼承帶來的高額遺產稅,此時考量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公益信託在稅捐上不同的考量,以及對於財產移轉法律上風險不同層次之考量而慎重作出決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5-2條、第16-1條)。
另外借名、贈與或信託等行為均是可能方式,但法律上應盡可能在避免發生不必要之風險,及節省稅捐下進行規劃。
購買人壽保險或其他保險
人壽保險可以作為遺產規劃的一部分,保險金不屬於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可以用來支付遺產稅或其他費用。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如於「死亡前短期內」或「已罹患重病時」所投保的人壽保險、 所購買的是具有投資性質的人壽保險、 一次繳清保險費,而保險費金額與發生事故時的保險金額相近。「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的目的不符,實際上是利用繳保費的外觀轉化成保險給付,規避遺產稅,因此應該將保險金計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遺產規劃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涉及法律、稅務和財務規劃等多方面的知識。尋求律師、會計師或財務顧問的專業建議,可以幫助制定出最適合自己情況的遺產規劃策略。遺產規劃是一項長期且動態的過程,隨著個人情況和法律政策的變化,可能需要定期進行調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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