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繼承權之侵害?繼承權被侵害時,該怎麼辦?

06 Apr, 2017

律師回答:

所謂繼承權係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ㄧ切權利、義務。因此,所謂繼承權之侵害,簡單來說,指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阻礙、排除行為,主要態樣有二,分別為「自居繼承財產之真正繼承人」(實際上並非繼承人者」)及「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之人」(實際上為繼承人者」)。關於法律處理主要處理方式,主要有二,其一訴諸民法第1146條規定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而後者應訴請民法1225條規定之「特留分」,以下說明分述如下:

 

一、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開始後,非真正繼承人或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之真正繼承人現實占有遺產,而以合法繼承人之地位行使遺產上權利者,則繼承權遭侵害者請求回復繼承,僅有在「自居繼承財產之真正繼承人」(表見繼承人),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真正繼承人方得適用。繼承權受侵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民法第1146條),在學理上稱為「繼承請求權」,而繼承請求權目前通說採獨立請求權說,當繼承權受侵害時,只需證明自己係真正繼承人,即得請求回復其繼承權,而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真實權利,此稱「一次請求,概括回復」。因此,受侵害之繼承人對於侵害繼承權人,一次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概括回復得其所有被侵佔之遺產。又另須注意者,自知悉被害之時起二年間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該請求權若不行使,就會消滅(參見同條第2項規定)。

 

至於,除了一般繼承人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外,如果胎兒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是否亦得主張權利?依我國民法第7條、第1166條規定可知,關於胎兒權利之保護,只要將來非死產之胎兒,關於其權利取得(包括繼承權)將其視為既已出生;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未出生胎兒也擁有繼承權。惟當胎兒之應繼分受侵害時,自應由胎兒之生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依第1166條第2項請求重新分割,並得可由生母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回復胎兒繼承遺產之應繼分。

 

二、特留份受侵害

 

特留份是對「死者近親」可繼承財產的最低限度,即是法律上確保死者近親有權取得遺產之低限。因此,法律上承認死者生前可依法律上遺囑之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以排除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全部或部分,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侵害特留份,但侵害者仍屬有效,法律上給予應得特留份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或其他特種的死後行為),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扣減權)。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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