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儀是否應列入遺產範圍?

16 Apr, 2017

問題摘要:

奠儀收入是指被繼承人逝世後由親友或故舊所送的禮金。這些奠儀款項並不屬於被繼承人在世時所擁有或遺留給繼承人的財產,而是一種在喪禮中的人情往來。因此,這些奠儀收入不應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疇內,也不應該作為遺產分配的一部分。奠儀款項是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發生的禮儀性支付,主要針對在世的繼承人,是社會上對這些繼承人的支持和慰問。法律上將其視為非遺產性質的收入,而是屬於社會應酬和禮節性的一種表達方式。因此,奠儀收入不應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也不應被分配給繼承人。

律師回答:

關於被繼承人逝世後舉辦喪禮所收之奠儀,是否列入遺產而為分配?奠儀(白包)是遺產的一部分嗎?如果是贈與,受贈者是誰呢?

 

按遺產者,係指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遺產之收益,則係基於前項財產上權利所得之天然或法定孳息。苟非前開權利或收益,而係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所另行取得之財產上權利,自非屬遺產或遺產之收益。由此可知,實務上係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後,作為遺產判斷之基準。

 

奠儀是否列入遺產

 

奠儀並不是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也不是基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所生的收益。它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親友贈予繼承人或喪家的一種慰問金,因此不列入遺產範疇。

 

奠儀的法律性質

 

奠儀是親友在被繼承人逝世後,為表達哀悼之情而致贈的金錢或物品。根據實務見解,奠儀的性質屬於親友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而非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因此,奠儀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範疇。

 

奠儀的受贈者

 

奠儀的受贈者是喪家的繼承人或其他在世的家庭成員,而不是被繼承人本人。親友贈送奠儀的目的在於慰問在世的家屬,而非對被繼承人財產的增添。因此,受贈者應該是實際接受奠儀的繼承人或喪事的主辦者。

 

按奠儀收入,乃被繼承人往生後所生,並非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自不屬遺產範疇。亦即,奠儀乃被繼承人死後,在世之繼承人自親友故舊處所收之禮金,致送奠儀之人之所以致送在世之繼承人奠儀,衡情自係針對在世之繼承人所為人情世故之往來應酬,收取奠儀之人日後亦有禮尚往來之儀節需求,故奠儀之收入自非被繼承人之遺產。

 

按民間葬禮習俗中,一般而言會有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親友對主辦喪葬之繼承人為物品或金錢餽贈,即俗稱之奠儀,因奠儀在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基於所遺財產所生之收益,其性質上應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觀諸民間葬禮之習俗,奠儀乃親友為向死者表示追思或敬悼之念,按其與繼承人親疏遠近之等級,對繼承人(喪家)為不同程度之物品或金錢餽贈,核其性質,係親友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既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贈與之物品或金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留存之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且辦理喪禮時,親友之所以致贈奠儀禮金,或係基於其與特定人(應含與被繼承人、繼承人或前二者之親友)間之親誼關係,抑或係基以往己身受贈而所為回贈,衡諸常情,接受奠儀之繼承人將來如遇致贈奠儀之人家中辦理喜喪事宜時,亦會憑此而回贈奠儀或禮金,故奠儀不應列入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 號︰「陳林英妹之喪葬費,依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繼承人為追思或敬悼被繼承人,無可避免相關喪葬費用之支出,奠儀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非可視之為遺產, 自無從以奠儀支付喪葬費。」

 

總結來說,奠儀(白包)並不屬於遺產範疇,而是親友對在世繼承人的無償贈與。因此,奠儀不應列入遺產進行分配,受贈者是實際收到奠儀的繼承人或喪事的主辦者。奠儀被認定為親友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並不屬於遺產。因此,奠儀不應列入遺產進行分配,也無法以奠儀支付喪葬費。如果家屬之間對奠儀的分配有爭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的協商來處理,而不應以遺產的方式進行法律上的分配。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奠儀-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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