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位繼承?配偶、姪兒、外甥、外孫可以代位繼承
問題摘要:
代位繼承是一種制度,允許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被繼承人無法履行繼承權時,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份額,而非代位繼承人繼承被代位人的繼承權。代位繼承的條件,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必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不要求被代位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存活。即使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同時死亡,代位繼承仍然可以進行。非直系血親卑親屬(如配偶)、其他順位繼承人(如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子女都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代位繼承制度旨在保護家族財產在直系血親間的傳承,確保財產能在血親中合理分配。這些規定有助於維護家族的繼承利益和遺產分配的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那何種情況下可以會出現代位繼承的狀況,就以上述例子為例。先簡單說一下法律要件:
代位繼承權的本質
代位繼承人根據自己的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繼承被代位人的權利。代位繼承制度乃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故其性質應為固有權,因此代位繼承是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產。
「代位繼承」在古代已有相關規定,如在唐戶令、應分條:「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目前在我國的民法是規定在民法第1140條。
代位繼承是一種在民法中規定的繼承方式,當原本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某些原因無法繼承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取代其位置進行繼承。這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家族財產在直系血親間的傳承,確保財產能在血親中合理分配。根據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代位繼承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代位繼承的條件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必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被代位人的資格: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原本有資格繼承但因某些原因(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無法執行繼承。
此觀民國77年01月14日法務部(77)法律字第0648號函示:「按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繼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故不以被代位人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尚屬存活而要件,此觀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自明,按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即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於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依論理作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方屬公平合理。又所謂「同時死亡」,係指同一時間死亡,而無先後之分者而言。本件被繼承人陳○田與其參女吳陳○連雖依戶籍所載均係於七十六年二月一日死亡,惟究竟是否同時(同一時點)死亡,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就事實認定之。如確係同時死亡,依上所述,被繼承人陳○田之遺產,應由吳陳○連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如非同時死亡,而係吳陳○連死亡較其父陳○田為後,則其應繼分應由吳陳○連繼承,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
代位繼承人的資格:
代位繼承人也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這包括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等。
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權的喪失可以是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其他法律原因如放棄繼承權等。
再者,在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部分,要留意民法設有代位繼承之規定(第1140條)。其要件為:一、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二、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要件皆須滿足方有代位繼承之可能。
被繼承人的子女輩,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時,由孫輩的小孩代位子女輩原本可繼承的財產,也就是孫輩代子女輩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同時存在原則:
代位繼承不要求被代位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存活,即使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同時死亡,也可以進行代位繼承。
當涉及到被繼承人與可能的繼承人是否同時死亡的情況,需實際調查並作出認定。如果確定是同時死亡,則根據代位繼承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將由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被繼承人的最親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了自然死亡之外,還有被死亡宣告時,都在這範圍內。
1.死亡
2.喪失繼承權。
這邊所指的喪失繼承權,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範圍內喪失繼承權。若是跳脫民法第1145條的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己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那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出現。
3.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所以其他順位繼承人、配偶均不得為被代位繼承人。
4.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被代位繼承人原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有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預定要繼承財產時,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舉例而言:如果被繼承人有兒子或女兒(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子女中有人無法繼承財產時,他們的子女(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孫子or孫女)才有可能代位繼承。
但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是預定由其他順位的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時,即使這些繼承人不能繼承,他們的子女也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必須要是原本的繼承人(即被代位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有代位的資格。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至於,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或親屬則不得代位繼承,此依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1年台上字第546號判例所示:「婚生女先於其母而死亡,對於其母之遺產,該婚生女之配偶既不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人之列,自無代位繼承權之可言。」自明。
代位繼承制度乃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及房份公平,其性質應為固有權,因此代位繼承是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產。要件即須被繼承人之親等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關於同時死亡雖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但仍得代位繼承。
配偶、姪兒、外甥可以代位繼承嗎?
前段說過,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女兒的配偶(女婿)、兒子的配偶(媳婦)都不能夠代位繼承。其次兄弟姊妹可以互相繼承,但其死亡後,兄弟姊妹的子女不得代位繼承。
外孫可以代位繼承嗎?
只要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可以代位繼承,但是前提是未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因素可以參考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
代位繼承反映了法律對家庭成員間財產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在直系血親間的財產傳承。透過這種方式,法律確保了即使原本的繼承人無法履行繼承權,其家族成員仍可依法獲得適當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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