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一定是要立遺囑人親自說的才算數?
律師回答:
有人找我作代筆遺囑的時候,我一定要會先問,這個人會不會自己說話,如果沒辦法說話,需要人家問他才會說話,甚至祇能點頭示意,這時候就沒辦法作代筆遺囑,必須採取其他方式來作財產規劃。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意旨所載:「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該「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查系爭代筆遺囑,無非以羅○○提出系爭自書遺囑及氣音口述「遺贈照這個」,並輔以手勢表示該自書遺囑列為代筆遺囑之意旨,再以當場書寫手稿文字為其遺囑內容,其表達遺囑內容係以「氣音口述」、「手勢表示」、「書寫手稿文字」為其方式,其中「氣音口述」部分,原審既認定氣聲不能算是語言或說話,並有證人賴○○及陶○○醫師所述插管病人聲帶被分隔不能言語及羅○○插管後發出之氣聲不能算是語言或說話之證詞為憑,自難認係可構成言語發音之構音,此與其「手勢表示」、「書寫手稿文字」等表達方式,已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自與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之法定要式不合。且該「氣音口述」者,僅是「遺贈照這個」部分(系爭代筆遺囑第二、三點),而不包括遺囑內容之全部,該祇就遺囑一部為氣音口述,其他部分另以手勢或書寫手稿文字表示,亦難認該代筆遺囑全部符合「口述遺囑意旨」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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