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領取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有什麼法律風險?

05 Aug, 2024

問題摘要:

在繼承過程中,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不僅可能引發民事訴訟,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像您提到的陳姓教授的案例中,儘管他聲稱提領資金是為了母親的喪事支出,但由於其行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並且使用了偽造的文書,仍被判定為刑事責任。繼承開始時間:根據《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公同共有:根據《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多於一人時,遺產在分割前是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銀行存款提領的要求:銀行通常要求提供所有合法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及印章等,以確保提領存款的合法性。繼承人親自辦理:如有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需出具有效的委託書,並由受託人親自辦理相關手續。如繼承人未通知銀行被繼承人已故,仍以被繼承人名義提領資金,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6條)。侵佔罪:如果提領的資金被用於個人目的,而非遺產分配,則可能構成侵佔罪。不當得利和侵權:受害的繼承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資金或追討不當得利。如果某些繼承人不願配合或失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請求分割遺產,確保每個繼承人能合法取得其應得部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經常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後,部分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留在銀行的存款,或將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逕行變賣,這時候其他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這些盜領或侵占遺產的繼承人,可能也會觸犯刑事責任。

 

繼承的開始與公同共有-財產變成遺產的分界點:被繼承人死亡時

 

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就開始。所有遺產在分割之前,依據《民法》第1151條,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這意味著,任何遺產的處置都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在遺產分割之前,單獨一個繼承人無權擅自處理遺產。

 

在母親過世後,未經其他兄弟姊妹的同意,擅自使用已故母親的印鑑和存摺提領存款,這行為涉及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根據台灣的法律,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要件包括無制作權、冒用他人名義、以及行為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

 

使用亡母的印鑑和存摺到銀行提領存款,這行為構成了無權利制作文書,並冒用了已故母親的名義,屬於偽造文書的範疇。即便教授的辯稱是為了支付母親的喪葬費用,但這一行為已經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因此被法院認定為偽造文書罪。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既為公同共有關係,當遺產未經分割前,關於遺產的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須適用民法上公同共有之規定,而應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父母親或長輩生老病死的過程中,常有年老生病後父母的生活支出或依醫藥費都交由子女領取其銀行存款支應情形,但只要父母或長輩過世死亡當下,就發生繼承效力,所有的財產就會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產」,特別是在繼承人子女有數人情形,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領取或處分,若由單獨一位繼承人領取,常會產生其他繼承人提告刑事侵占、偽造文書及民事不當得利等訴訟糾紛。

 

授權的消滅

 

被繼承人生前授權某位繼承人處理財務事宜,但此授權在被繼承人去世後自動消滅。這意味著,即使繼承人持有存摺和印章,也不得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繼續使用這些工具來提取資金。

 

被繼承人生前將其存摺及印章交由某位繼承人保管,同時生前也授權該繼承人提領款項,然而被繼承人一旦死亡,該授權效力也隨即消滅,被繼承人財產也成為遺產。此時繼承人則不得擅自持存摺或印章臨櫃提領款項,否則除該當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之罪責外,填寫提款單或取款憑條、盜蓋已死亡親人之印章,並將這些文書交付給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等行為,也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委任關係的消滅與例外

 

依照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通常會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是,如果契約中有特別規定,或者由於委任事務的性質不能因死亡而消滅,這種委任關係則可以繼續有效。

 

銀行存款的合法提取

 

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這些文件用於確認繼承人的身份和合法性。

全體繼承人的身分證件及印章:這是確認所有繼承人同意提領存款的證據。

委任書及相關證件:如果非全體繼承人親自到場,則需要受任人持有委任書及相關證件。

 

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需有全體繼承人之身分證件及印章,由全體繼承人親自或委任領取

(一)依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研訂之「金融機構受理繼承存款建議徵提之文件」,目前國內所有的銀行金融機構,在存款戶死亡後,如繼承人要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至少都必須提出下列文件:

 

1.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2.全體繼承人身分證件及印章。

3.若非全體繼承人親自到銀行領取被繼承人存款,須由受任人親持委任人之委任書、身分證件、印鑑(另附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出具之印鑑證明)。

 

金融機構為避免涉入繼承人間的爭奪遺產糾紛,規範了相當嚴格的條件,原則上是要求全體繼承人檢附證明文件,一起領取被繼承人的存款。單獨一位繼承人是無法向銀行領取被繼承人存款。

 

又因為銀行機構並不會主動調查每一位存款戶是否已經死亡,故在實務上常發生有繼承人因為「便宜行事」,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仍然持「被繼承人的存摺及印章」,刻意不告知銀行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由單一繼承人以金融卡提款、臨櫃向銀行填寫取款條等方式直接領取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

 

「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發生有單一繼承人用被繼承人名義向銀行領取被繼承人存款情形,只要有其他繼承人不服而提出相關侵占偽造文書之刑民事訴訟,幾乎都會成立,銀行對於遺產的處理規範相當嚴格,要求全體繼承人共同參與或授權,這是為了避免捲入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如果某繼承人僅以自己名義提取存款,銀行在保存相關證據(如提款紀錄、取款條)方面是非常完善的,這些證據可以在訴訟中被用來證明其行為的違法性。

 

侵占罪與偽造文書罪的適用

在實務中,如果單一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摺和印章提取存款,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引發其他繼承人的不滿,並導致刑事訴訟(如侵占罪、偽造文書罪)及民事訴訟(如不當得利返還)。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

如果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提取已故親人的銀行存款,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指的是對本來應該歸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非法占有。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與行使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在使用已故親人的印章或簽名進行提款時,繼承人可能會被認為是在偽造文書。即使提款單或取款憑條的內容是真實的,只要簽名或印章是未經授權的使用,這種行為就可能被視為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則是在將這些偽造的文書交給銀行等金融機構時觸發的。

 

父母死後,子女擅自持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摺與印章領取存款,將涉犯刑法第210、216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有將領取存款挪為個人私用,將另成刑法侵占罪

 

如繼承人明知被繼承人已過世,卻仍以其名義制作取款條、持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摺和印章,即為擅自填寫制作偽造之銀行取款條,屬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如進而持向金融業者提領死者之存款,則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按刑法第216條規定,即依偽造私文書之規定處斷。本則新聞中的教授擅自領取母親的銀行存款就是屬於這種情形。又因為領取款項不多且用於喪葬及看護遣散費,才有獲得緩刑機會。

 

如果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是挪為自己使用,除了有刑事偽造文書責任外,還有有刑事侵占罪責。另外其他繼承人也可提出民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訴訟,向該盜領存款的繼承人求償。

 

若是有繼承人中之一人不願配合領取被繼承人銀行存款(遺產),或是有繼承人根本下落行蹤不明,仍可透過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方式,領得自己該分配的應繼分遺產

 

竊取死者之提款卡或持保管之提款卡前往ATM提款

擅自竊取已死亡親人之提款卡,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而持死者之提款卡去ATM提領款項花用,則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持被繼承人印章將其所有不動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繼承人於照顧期間藉此管理印章及謄本,於被繼承人死後將財產移轉至該照顧者名下,因此恐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等罪嫌。

 

喪葬與醫療費用的特殊情況

 

若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其存款可用於其喪葬或醫療事宜,這種情況可能會被認為屬於民法第550條但書中所指的「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的情形。這意味著,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根據該授權提領存款用於支付喪葬或醫療費,且其主觀上無不法意圖,可能不會構成侵占罪。

 

依照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法律雖規定授權效力於授權者死亡時,該效力一律消滅,但實務上有法律見解認為「交代後事」,性質上即屬於同條但書所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委任關係,也就是如果死者生前有表示其存款可用於其喪葬或醫療事宜,提領之繼承人主觀上並無侵占故意,因此也不會涉及侵占刑責。因此行為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支付被繼承人之必要醫療費或喪葬費,倘涉及刑事責任時,除應考慮上述各種實際情況外,並應依行為人之社會地位、能力、智識程度及有無民法上無因管理、委任關係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參見民法第550條但書)等一切因素納入考量,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之故意、有無意識其行為之違法且能否避免等情,而分別為有、無罪、免刑或減輕其刑等舉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判決意旨參照)。不過雖然如此,實務上仍會視提領之款項與支出之喪葬或醫療費用是否相當,若金額顯不相當,仍有可能會構成侵占之刑責

 

在涉及刑事責任時,法院通常會考量多種因素,包括:

提領款項的合理性:提領的金額是否與喪葬或醫療費用相當。如果提領的金額顯著超過所需的費用,這可能會被認為具有侵占故意,進而構成侵占罪。

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行為人是否真正有侵占的意圖,以及其是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違法。

社會地位與能力:行為人的社會地位、能力和智識程度,以及他是否能夠理解和避免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

 

在多年律師生涯中,常遇到民眾詢問有兄弟姊妹不願配合領取遺產(包括存款及不動產等),或是有繼承人根本長久失聯找不到人情形,要如何領取被繼承人銀行存款。

 

如果繼承人擅自提取資金,不僅可能被追究侵占罪,還可能因為偽造文書罪而被判刑。即使款項是用於支付正當的費用,如醫療費或喪葬費,這也不足以免除刑事責任。除刑事責任外,其他繼承人還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追討不當得利或要求返還遺產。

 

另外,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準此,繼承人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請求法院將遺產分割,由個別繼承人領取自己繼承的應繼分部分。

 

爭奪或爭吵遺產在繼承事件十分常見,尤其是繼承人越多往往越複雜紛擾,繼承人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方便直接「用被繼承人名義向銀行領款」,避免觸犯刑法的行使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

 

實務中的風險與建議

即便法律上有對特殊情況的理解,但實務中仍需謹慎處理。如果提領的款項超出必要範圍,或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單方面處理遺產,這仍可能面臨刑事訴訟的風險。因此,建議:

事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即便認為自己有處理喪葬或醫療費的授權,最好仍先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保存相關證據:保留所有與支出相關的收據和文件,以證明提領款項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尋求法律諮詢:在處理遺產的複雜情況時,最好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建議,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在處理已故親人的財務事務時,應遵守法律程序,特別是在遺產分割未定之前,任何繼承人不得單方面處理遺產。即使出於善意,如支付喪葬費用,擅自使用亡者的財務資料進行交易仍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此外,所有繼承人應該共同協商並達成一致,在法定程序下進行遺產分配,以避免法律糾紛和刑事責任。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51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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