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財產規劃契約」和「遺囑」的差別?應如何搭配?
問題摘要:
台灣社會中常見的家庭問題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在財產分配和遺產管理方面的挑戰。作者強調了年長者未能合理規劃財產分配可能引發的悲劇,並介紹了兩種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生前契約和預立遺囑。總結來說,無論是生前契約、生前財產規劃還是預立遺囑,都是現代家庭財產保護的重要措施。透過事前的規劃和法律諮詢,長輩們可以確保自己的財產在自己過世後得到妥善的處理,同時也能避免後代因財產問題而產生糾紛。這樣的安排既體現了對家庭的責任感,也展現了對未來的審慎規劃。
律師回答:
許多多的家庭問題、社會問題,通常都是因為年老的人沒有把財產做出合理的分配下而產生的悲劇。因此,老人財產之保護為一重要的課題。
關於生前契約、遺產規劃以及遺囑立定的各個方面。這些都是保護長輩財產的重要手段,避免因為財產分配不公或不合理而導致家庭衝突或社會問題。
生前契約確實能讓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身後事,減少家屬在面對失去親人時的壓力。同時,生前財產規劃契約的實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遺產稅的負擔,還可以確保財產合理、有序地分配。
一般口語上的生前契約,是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預先向殯葬業者購買生後的殯葬禮儀服務,包含奠儀場地準備、入殮移柩、奠儀儀式、遺體安葬等,讓民眾可以提前決定如何辦理身後事。是指生前先預約身後事,依照個人的宗教信仰、生活習慣及喜好,委請殯葬公司提供完整的禮儀服務,為了讓最摯愛的親人在最快的時間回到正常生活而設計的貼心商品。
生前財產規劃契約
遺產規劃的重點在於就是你希望己身財產,在你無法處理時,如何被使用。身故後,如何繼續照顧你視為重要的人?財產要如何分配?如何依照你的意願,將財產分配給你視為重要的人?如果你沒有事先做安排,遺產必須依照法令的規定來做分配,而在無人繼承之時歸屬於予國家。
贈與及信託:
當長輩們開始著手生前的財產規劃,隨之而來的就會影響到贈與稅。簡單的是生前贈與部分,由於贈與稅的免稅額一年有兩百多萬(2023年為244萬),手上如果有一兩間房子,有時就會以生前分年贈與的方式移轉。
所謂財產規劃協議則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財產共同進行約定,此種提前分產契約,贈與契約和一般的契約不同,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
另外,也因為時常發生長輩生前將財產贈與出去,後輩就財產到手就棄之不理的窘境,也越來越多長輩會以設定信託的方式或附負擔贈方式來移轉財產,作為牽制。財產規劃涉及稅賦還有隨之而來的法律風險,當中有許多不可逆的環節(例如贈與就是把財產移轉給別人了)。
信託有二類,其一為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指定範圍的遺產,透過遺囑執行人於申報、繳交遺產稅後交付遺囑信託,再依信託契約的約定,為委託人指定之繼承人、受遺贈人管理遺產,至信託存續期間屆滿為止,確保遺產可依委託人生前的規劃來運用。另一則為生前信託契約之訂立,如分年贈與,節省贈與稅,在父母握有信託財產控制權下,為子女預留教育創業經費或提前分產之目標。
信託不僅能夠保護長輩的財產,還能防止財產移轉後出現的棄養問題,這是非常值得考慮的方案。
要注意的是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不動產交易會被用實際交易價值減去買進成本來課稅,而繼承跟贈與都是用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價值當作成本,也就是說雖然現在繳的稅少了,但將來移轉時繳的稅可能就多了。
生前財產分配協議
倘若只有一部分的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日後死亡所遺留財產,預先訂立分配協議,而被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均不知有該等分配協議存在,因該等分配協議屬於欺瞞被繼承人,且剝奪其他繼承人應繼分的情形,依照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恐將違背公序良俗而可能無效。
全體繼承人同意的協議:
如果所有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在協議中知情並且同意,則這樣的分配協議並不違反善良風俗,是有效的。這種協議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具有效力,旨在減少因繼承而產生的爭議。
欺瞞或剝奪被繼承人或其配偶的權利協議:
如果協議中存在欺瞞被繼承人或是剝奪其他繼承人應繼分的情況,則該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民法第72條的規定,可能會認定該協議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為免兩造(按:全體繼承人)於其死後就遺產之繼承有所爭執,因而於生前與兩造就其遺產之分配預為約定,經兩造同意而簽訂系爭協議書。則兩造與柯○○簽訂系爭協議書,自無何違反人倫、孝悌(善良風俗)之情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觀諸系爭共識書之內容,可知此乃林○○○與各該子女共同於林○○○生前,就其日後遺產之分配做成協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固尚未有繼承權,但並非表示生前遺產分割協議一概無效,倘繼承人間就日後遺產之分割,有欺瞞被繼承人或剝奪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未予補償之情形,此等生前遺產分割協議,自屬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然倘該等協議之達成,並未欺瞞被繼承人,未剝奪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則依契約自由原則,應可認為有效,而於各繼承人間生拘束效力(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9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綜合參考)。」
預立遺囑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以法定方式表示其最後意思,而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之行為,乃遺囑人單方面定其死後法律關係(尤其財產關係)之意思表示。因此,為尊重遺囑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倘若遺囑人不欲依照民法應繼分規定分配遺產,自可以透過生前預立遺囑方式為事先規劃分配,此為遺囑自由原則。
遺囑是法律上可由繼承人單方決定遺產規劃內容方式,其極限則為不得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特留分,法律保障有繼承權的人,規定給予一定比例之遺產。
我國因政策考量,對遺囑人處分遺產自由設下限制。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與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若財富移轉為死後繼承的方式,您可以做的事前規劃有預立遺囑和遺囑信託。目前遺囑的形式依民法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則是可以選擇將財產留給想要照顧的人,寫得好的遺囑,可讓後代免去爭產的悲劇。
遺產及身後事如何預先安排,一直是保守的台灣人避談的話題。更有許多人寧願跟殯葬公司簽訂生前契約,也不願預立遺囑,依照自己意思分配財產。但實際上,預立遺囑反而是一個願意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正面態度,爭奪遺產不是豪門才會發生的事情,一般家庭也屢見不鮮,事先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或事先找律師諮詢,可避免後代的爭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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