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家產是可以避免的?能避免爭產卻不避免就是想要讓子孫發生衝突?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家庭在處理遺產分配時可能出現的複雜問題。許多家庭爭產案例,雖然表面上是關於保護令、遺產和離婚的法律程序,實際上卻是家庭成員在爭奪家族財產。即使是感情很好的家庭成員,當面對涉及巨額遺產的分配時,也難免產生自私的情緒。家族傳統和文化對於遺產分配的影響,例如男性繼承優先或女性繼承受限的觀念可能引發爭產問題。此外,父母生前未進行遺囑或生前財產規劃可能導致的後續爭議,特別是兄弟姊妹之間對於遺產分配的不同期望和爭執。最後,在處理爭產案件時,事先做好遺囑和遺產計劃,以清晰表達意願,有助於減少後續的爭議。同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和進行調解也被提到作為解決爭產爭議的有效途徑,以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開放溝通和尊重。

律師回答:

許多家庭在處理財產分配時可能出現的複雜問題。之前有處理過一些大家族的爭產案,雖然名義上打的是保護令、遺產、離婚,不過其實實際上都是家人在爭家產。

 

爭家產確實是一個在家庭中常見且敏感的問題,尤其是在沒有明確遺囑或遺產規劃的情況下。雖然有些人可能認為家產糾紛是不可避免的,但事實上,通過適當的遺產規劃和及時的溝通,很多爭端是可以避免的。

 

「沒路用的人才會爭家產」,不如說正常人都會爭家產。就算是感情很好的兄弟,到了父母掛掉的那一刻,看到動輒差距幾百萬的遺產分配,很難不自私起來。

 

正常情況下,除非生前已經有信託或其他規劃,否則關於遺產,在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則會依照民法規定進行分配。繼承的順序,除了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不避免家產爭端的潛在原因

在許多情況下,家產爭端源於感知的不公平。如果可能,盡量做到公平分配。當繼承人覺得遺產分配是公正的,他們更有可能接受結果,避免爭端。

 

文化與傳統:

在一些家庭中,可能存在一種「一切由後人自己解決」的傳統,這可能導致長輩不願意提前干

預或制定遺囑。許多老年人常會因為平日習慣於當家作主,一旦退休年老,大權交出而無法適應,整日嘮嘮叨叨,造成子女疏離,自己孤獨生活。其實兒孫自有兒孫福,管得了現在也管不了將來,所以其實為了避免爭執,可以用生前規劃方式,讓子女遵守父母親的想法,並忠實盡為人子女之責任。

 

最常見的是父母生前講好說只有男生分得到,但是因為沒立遺囑,結果姊妹們就跑出來說要分一份,兄弟們仗著「大義」:父母之命不可違,要求姊妹們放棄遺產,如果是只有個幾十萬以下的,可能還好,為了一個孝名,姊妹們牙一咬,就放棄了。

 

那如果是幾千萬呢?或高昂的房地產,就算財產分下來也有個近千萬的時候,當事人要不要放棄?可能不是自己的事情,自己的配偶或子女也會有意見。

 

還有更過份的,父母生前要給女兒一筆錢,讓女兒放棄繼承,女兒也照做了,錢收了,還簽了放棄繼承同意書或預先拋棄同意,誰知道父母一過世,女兒就跳出來說她也要繼承遺產,兒子拿出女兒簽的放棄繼承同意書,結果法官說繼承不能預先拋棄,所以那個同意書無效,結果女兒拿了一筆錢,還是照樣分遺產,把兒子氣到吐血呀.....。要是真的沒路用,還會知道預先簽的放棄繼承同意書是無效的嗎?

 

很顯然的,父母生前乖巧順從的女兒,在父母過世之後,對父母之的遺願放腦後了,也不是不能理解。本來嘛,法律之前人人都平等了,更何況是兩性又怎麼能不平等,兒子有的,女兒肯定要有一份,父母在的時候怕父母傷心,父母一過世,沒了顧慮,自然就跳出來取回自己該拿的部分。

 

換一方面,就兒子的立場而言,從小父母就是教育他們長大後會繼承家產,家裡的事情就要多擔待點,所以長大後奉養父母、幫父母跑腿等等都是兒子的責任,因為兒子以後會分到遺產,所以多半也沒話說,鼻子摸摸的承擔起來,在父母退休後,多是由兒子及媳婦親自照顧,兒子開車載著父母四處去,父母有什麼事也習慣交待給兒子。

 

家族內部的複雜關係:

有時,長輩可能希望通過遺產來操控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故意不做出明確的規劃,以留下一個「測試」後人的機會。台灣人常有老從長子、產不分女的習慣,不論是財產的分配,或是對子女的照顧與愛,常有偏心的心態,甚至為了不讓女兒分產,即於生前預將財產全部過戶兒子,這時為了避免不孝,可以簽立協議書並設定抵押權。

 

如果將所有的財產都集中於一人,一旦事與願違,最後可能落得苦在心中不敢言的結果。人生際遇無常,現在比較貼心聽話,未必將來一定孝順,女兒出嫁雖像潑出去的水,但可能將來唯一照顧你的就是這些潑出去的水。

 

忽視或低估問題:

某些人可能覺得家產糾紛不會發生在自己家中,或低估了沒有遺產規劃所帶來的風險,認為家人之間的感情會足以避免糾紛。有些父母在子女很小的時候,就預先告訴他們將來這些這些財產、房子都是給他們的,使子女的心中總認為這些財產遲早都是他們的,讓他們覺得現在花用或浪費,也只是花用他們自己的錢而已,如果沒錢花用時,就會想動這些財產的腦筋,甚至總是怪父母為什麼不將財產早點過戶給他們,為什麼父母還住在裡面不搬出去,甚至父母花用自己辛苦賺來的錢,子女都在怪父母怎麼會這麼浪費。這些現象,社會上屢見不鮮,老年人應知所警惕。

 

當事人可能會覺得現在都什麼時候了,還有什麼分子不分女的習俗,其實很多的大家族一直到現在都還是有這樣的傳統,或許女兒不是什麼都拿不到,畢竟還是親生骨肉,不過通常是女兒拿個十萬、百萬,然後兒子房子分二棟、三棟,女兒拿到的只能說是安慰獎罷了。

 

如果女兒不爭,當然就沒事,又或是如果父母生前都已分配好了,那大概也沒什麼問題,不過如果不是的話......,那有很大的機率會吵起來。而且說是爭家產,其實是在爭遺產,因為如果爸媽還沒死,都嘛爸媽的,有什麼爭不爭,爭也沒辦法,都嘛是爸媽死了才會爭,這個時候爭的不就是遺產?

 

父母一死後,女兒生前總是說反正財產是兒子的,跟我沒關係,為什麼要付出,,等結果父母死亡,什麼都沒付出的女兒們就跑出來要分遺產了,兒子們也不是不知道法律的規定(這時候去問律師的時候才知道,要寫遺囑或要進行生前規劃才是免除這種麻頭),不過自己之前付出這麼多,任勞任怨的,憑什麼女兒什麼都沒做就賺到遺產?大家都只知道法律規定,又有誰管兒子的付出?這時候如果父母親還在,那有這種事情?作兒子不會後悔勸自己父母早立遺囑或進行生前財產規劃嗎?

 

避免家產爭端的方法-老年人應儘量自己保有財產的控制權

 

老年人應保有老本,自己有錢,不必伸手向子女要錢,不但自己生活有保障,也會活得有尊嚴。社會上常有子女在分了財產以後,父母卻沒人養沒人要,重點在於如何保障控制權。

 

事前對於遺產分配作好計劃,如以清晰的遺囑和遺產計劃可以幫助減少爭產問題。通過清楚地表明意願,包括對子女的分配計劃,可以幫助避免後續的爭議。在處理爭產案件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非常重要。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了解當事人的權利和選擇,並提供指導以確保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保護。

 

這時候一點小錢問一下律師,律師自然就會幫忙規劃一個將父母親財產由兒子繼承方式,如算要留點錢給女兒,也可以讓女兒不敢爭、不能爭。

 

提前制定遺囑及定期更新遺囑

 

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是避免繼承糾紛的關鍵。遺囑可以清楚地表明被繼承人的意願,確保遺產按照他的意圖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遺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這可能不符合被繼承人的初衷,並容易引發爭議。

 

明確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繼承人,並詳細說明他們各自應得的遺產部分。

指定執行人: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的指示,確保遺產按照遺囑的要求進行分配。執行人應當是一位值得信賴且具有處理能力的人。

考慮特留分:某些繼承人(如配偶、子女)享有最低法定繼承權,這部分稱為特留分。遺囑應考慮並尊重這些權利,避免日後可能的法律爭議。

 

立遺囑的基準法律為民法第1189條以下規定。其中如民法第1190條規定進行:「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是由立遺囑者親筆書寫,並要有親筆簽名或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自書遺囑雖說方便,卻少了專業的建議與確保遺囑之法律效力,尤其是如何確認其真正性的問題。人的生活狀況會隨著時間改變,例如婚姻狀況、家庭結構、財務狀況等。定期更新遺囑和其他遺產規劃文件可以確保它們反映當前的情況和意願。

 

所謂的「應繼分」,是根據民法第1141條之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繼承產財時,應該依據法定順序分配遺產,其所獲得的遺產比例即為「應繼分」。

 

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用來保障繼承人,避免將遺產全數由某一人繼承導致分配不均情況產生。也就是說,《民法》運用了特留分制度以確保每位繼承人擁有最低繼承比例,防止因遺囑不公因素而引起的紛爭(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所以在無法剝奪繼承權(同法第1145條)可以設定如何處理特留分之問題。

 

建立信託:

信託是一種更靈活且有力的遺產規劃工具。通過信託,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就設定好資產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並指定受託人負責執行。這樣可以減少繼承人之間的直接衝突。

 

1、選擇信託形式

信託可以分為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生前信託在立信託人(財產擁有人)生前即設立並運作,而遺囑信託則在立信託人去世後才生效。

 

2、選擇信託管理人

信託管理人是負責管理和分配信託財產的角色,可以是專業機構(如信託公司)或個人(如律師或可信賴的親屬)。

 

3、確定信託受益人:

信託受益人是指有權從信託中受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其他個人或機構。

 

4、制定信託條款

信託條款應明確規定如何管理和分配信託財產,包括何時、如何分配資產給受益人,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修改信託條款。

 

其他生前規劃:

在生命終前預先遺產分配的法律規劃,可以幫助減少未來的糾紛。當所有繼承人都了解並接受被繼承人的意願時,糾紛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如而利用生前贈與再加上預告登記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再如購買保單並指定特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亦係是一種生前規劃的方式。

 

誰說無路用的人才會爭家產,其實真的無路用的根本爭不到啦!所以事前花點小錢,預先規劃,免得事後花大錢打官司,反增加子女間之紛爭。

 

雖然在很多情況下,家產爭端是可以避免的,但如果沒有主動採取措施,糾紛確實容易發生。通過提前規劃、透明的溝通和公平的分配,被繼承人可以大大減少家產糾紛的風險,保護家族的和諧。

 

稅務與法律考量

 

律師可以幫助計算並籌劃如何最小化遺產稅。信託和其他法律工具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減少遺產稅負擔。確認遺囑和信託中的財產是否已登記在合適的名義下,並確保在需要時可以順利過戶到繼承人或信託名下。

 

總的來說,處理家庭爭產問題需要謹慎和理解。通過尊重每個家庭成員的權利和利益,並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可以幫助減少爭產問題帶來的負面影響。

 

-家事-繼承-遺產法律服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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