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必知的遺產限定繼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03 Sep, 2024

問題摘要:

台灣的《民法》在民國98年的修正後,確實對繼承制度進行了重要改革,主要是為了防止繼承人因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而承擔過重的債務負擔。修法後,繼承人不需特別申請即自動享有限定繼承的保護,意即繼承人的責任限於其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不必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儘管法律上不再要求繼承人主動辦理限定繼承,但繼承人仍需在知悉繼承資格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這一程序有助於法院確定遺產及債務的範圍,並公告債權人來聲明其權利。這也有助於保護繼承人免受未申報債權的影響,確保所有涉及遺產的財務事宜都得到妥善處理。如果繼承的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並因無法支付而被法拍,而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相關銀行貸款,繼承人依法不需用自己的其他財產補足差額。這就是限定繼承保護措施的具體表現,繼承人只需以被繼承的遺產來清償債務。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及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得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規定,限定於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得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依法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或繼承之拋棄時,自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特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方適用本條之規定。惟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仍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僅就遺產之限度內,負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責任。因此,於限定繼承之場合,仍有本條適用之餘地。

 

民法繼承編修法後,以有限責任為原則,在遺產處理程序中,遺產是繼承人之獨立財產,與其固有財產相區隔。不過,現行法不要求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以確定遺產範圍,也未限制繼承人對遺產的處分權,使得遺產無法維持足夠之獨立性,恐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保護不周。

 

限定繼承的基本概念

 

所謂的限定繼承規定在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的意思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被繼承人財產的部分不承擔。簡單來說就是當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資產時,以所繼承的資產為償還上限就可以了,其他債務不必再由繼承人自行負擔!

 

限定繼承的實施與程序

 

自民國98年修法後,台灣採取了限定繼承的原則,這意味著繼承人不再需要主動申請限定繼承,法律自動適用此原則。然而,繼承人仍需履行法定程序,如報明遺產清冊,以確保遺產及債務的正確處理。

 

繼承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按照遺產的比例償還已報明的債權和已知的債權。這條規定保障了報明債權人的權益,但也強調繼承人不可以損害有優先權的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第1159條第1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若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報明其債權,則只能就遺產中的剩餘部分行使其權利。這樣可以防止遺產分配時因為未知債權而產生不公平的情況。

 

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而言,其仍為繼承人甚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家抗字59號民事裁定)。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被繼承人之債務仍然存在且為繼承之標的,僅係繼承人對於所繼承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參民法第1148條修正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自從民國98年修法後台灣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但要注意的是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走的程序,因此即便放著不管到最後讓它變成限定繼承,也要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等法定事項,才能夠最大保障自己的利益。

 

過往一般民眾常有「父債子償」的觀念,早期我國採取「概括繼承」,確實會有繼承人必須以個人財產來對於繼承取得之債務負擔無限清償責任,但在歷經民法多次修正後,現在已經改採「法定當然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只以所繼承財產的數額範圍,來對繼承取得之債務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但繼承人仍應該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進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以確認繼承財產權利及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範圍。

 

遺產清冊的陳報

 

雖然現在的法律規定默認適用限定繼承,但為了避免因未知的債權問題而產生法律糾紛,繼承人仍應在知悉繼承資格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這有助於保護繼承人的權益,並確保所有債權人能夠在分配遺產時獲得應有的權益。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即便繼承人超過三個月才提交遺產清冊,法律上仍然可以接受,且不會影響限定繼承的適用。但繼承人需注意,若未及時陳報遺產清冊,可能會導致債權人無法按比例受償,繼承人可能會因此而面臨額外的法律責任。

 

想要繼承長輩的遺產,卻又擔心長輩外面有不知情的債務時,可以在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此時法院會限期要求所有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未依規定呈報債權的債權人,事後只能針對分剩的部分主張權利喔。

 

繼承人在知道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但這3個月的時間不是強制規定,就算超過3個月才陳報還是可以的;另外,如果繼承人有很多人,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已經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也視同已經陳報。

 

原則上繼承人只要根據自己已經知道的資訊,來製作遺產清冊即可;但繼承人通常可能不太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財產和債務,所以為了使繼承人製作出來的遺產清冊不要遺漏太多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狀況,此時繼承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

 

如果不幸遇到有心人,偽造借據或是欠錢的證據其實不難,在死無對證的情況下,確實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確實有欠債。如果當時有陳報遺產清冊,就可以設下防火牆,最多只賠到遺產的範圍,至少不用賠到自己的財產。

 

遺產清冊的陳報不僅保護了繼承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若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報明債權,根據《民法》第1162條的規定,該債權人僅能就遺產中的剩餘部分行使權利。

 

總結來說,限定繼承保護了繼承人免於超出遺產範圍的債務負擔,但仍需遵守法定程序,如及時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才能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如遇複雜情況或不確定事項,建議繼承人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合法合規地處理遺產問題。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辦理手續-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9條=民法第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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