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遺產清冊有什麼重要性?
問題摘要: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一規定意在保護繼承人,避免他們因為承擔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而陷入經濟困境。在2009年6月10日民法修正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承擔方式由原來的「概括承擔」改為「有限責任」。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到的遺產為限清償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補償欠款。如果遺產超過債務,剩餘的部分仍然可以繼承。繼承人只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擔限制在遺產的範圍內,即不會以個人財產來償還債務。這樣可以避免承擔過多的債務風險。尤其是在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不明確的情況下,這一措施可以為繼承人提供更大的安全保障。陳報遺產清冊是確保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若能妥善履行這一程序,繼承人可以有效地控制風險,避免承擔過多的債務壓力。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及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得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規定,限定於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得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依法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或繼承之拋棄時,自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特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方適用本條之規定。惟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仍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僅就遺產之限度內,負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責任。因此,於限定繼承之場合,仍有本條適用之餘地。
所謂遺產清冊乃指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其必須明確記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明暸其情形而予以監督。所謂遺產清冊係指已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如不動產、動產、存款、債權等財產,以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民法繼承編修法後,以有限責任為原則,在遺產處理程序中,遺產是繼承人之獨立財產,與其固有財產相區隔。不過,現行法不要求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以確定遺產範圍,也未限制繼承人對遺產的處分權,使得遺產無法維持足夠之獨立性,恐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保護不周。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在遺產繼承過程中,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意味著繼承人在理論上不必以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未償清的債務。然而,這種「限定繼承」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繼承人是否妥善地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特別是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
其立法理由謂:「繼承人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之債權債務情形,或不欲繼承時,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將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第一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概括繼承與有限責任
法定繼承:
過去民法繼承編規定,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所有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都由繼承人承受,亦即所謂「概括繼承」,因而時有聽聞父債子還的情形發生;繼承編自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後,繼承制度除原有「拋棄繼承」外,其餘融合概括繼承與限定繼承改採「法定繼承有限責任」之原則,繼承債務改採有限責任,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形式上限定繼承已從我國繼承制度消失。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而言,其仍為繼承人甚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家抗字59號民事裁定)。所謂限定繼承,係指被繼承人之債務仍然存在且為繼承之標的,僅係繼承人對於所繼承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參民法第1148條修正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所謂的限定繼承規定在民法第1148條第2項,簡單來說就是當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資產時,以所繼承的資產為償還上限就可以了,其他債務不必再由繼承人自行負擔!
「違反遺產清冊陳報義務之效果」,包括未陳報遺產清冊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第1156條)、繼承人未依期限清償債務,或受法院命令仍未陳報遺產清冊之清償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62條之1、之2)以及繼承人為不正行為喪失有限責任之保護(民法第1163條)。
法定繼承陳報須知:
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以下規定,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陳報,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陳報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得向上開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在知悉債權人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並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陳報狀: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記載下列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28條)
1.陳報人、知悉繼承之時間。
2.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4.為法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陳報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
1. 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如積極財產:動產、不動產;消極財產:債務)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2. 被繼承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遺產稅核定書/或所得歸屬資料清單。
公示催告: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開始定六個月以上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於收受法院公示催告函文,依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5項)。
陳報遺產清冊的重要性
確保有限責任:
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繼承人在此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而在該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已知之債權,必須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否則應對於受有損害之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得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自從民國98年修法後台灣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但要注意的是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走的程序,因此即便放著不管到最後讓它變成限定繼承,也要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等法定事項,才能夠最大保障自己的利益。
公示催告程序:
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會進行公示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申報其債權。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確保所有債權人都有機會報明其債權,並讓繼承人能夠合理地處理這些債務。如果公示催告後有債權人未申報,其債權將失去優先受償的權利,甚至可能完全喪失。
比例清償:
繼承人在期限內收到所有報明的債權後,需按比例使用遺產償還債務。這意味著所有債權人按其債權的比例共同分享遺產的清償,避免了單一債權人獲得不當利益的情況。
繼承人不必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惟繼承債務仍然存在且為繼承之標的,所以繼承人如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清償,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繼承人自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且繼承人如未依限或受法院命令仍未陳報遺產清冊之清償責任與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62條之1、之2)。
繼承人如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否則該債權人仍得就應受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於繼承人行使權利,且除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外,此項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對於受有損害之債權人,繼承人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不陳報遺產清冊的風險
失去有限責任保護:
若繼承人未及時陳報遺產清冊,則仍可能需承擔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即使這些債務超過遺產的價值。這意味著繼承人可能需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
繼承人如未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或未按比例償還債務,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包括賠償債權人損失的責任。此外,如果繼承人故意隱匿遺產或在清冊中作虛假記載,還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進而需承擔全部債務的清償責任。
這裡「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是指只能拿「分剩下的遺產」。,是法律明文的規定,沒有模糊的空間。如果後來又跑出一個債權人,因為遺產都已經分完了,債權人一毛都拿不到(誰叫你太慢出現!)。請注意,這個是「有」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那繼承人還是要自掏腰包還某錢了(按債權比例還錢)。
因此,如果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可能出現非常可怕的情況是:一直有債權人跑出來,那麼繼承人就要一直還下去。而且是用自己的錢還,不能主張限定繼承。
綜上,陳報遺產清冊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視,在法律上可確保限定繼承的效果,對繼承人而言就是多了一層保護,避免突如其來的債務人出現向繼承人索討債務,一方面難以分辨債務的真偽,另一方面可能清償了不須清償的債務,甚至最後繼承人還要自掏腰包,拿自己的財產來償債,實在得不償失。
遺產隱匿與詐害行為:
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虛報遺產清冊、或以詐害債權人為目的處分遺產等行為,將無法主張限定繼承的保護,必須對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負責,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即使在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下,如果繼承人有下列行為,還是不能主張法定的限定責任,而有可能需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的權利而為遺產的處分。
總之,陳報遺產清冊是確保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若能妥善履行這一程序,繼承人可以有效地控制風險,避免承擔過多的債務壓力。在確定繼承權後,應立即著手整理並陳報遺產清冊,確保所有財產和債務都能得到準確的記載。繼承人應通過公示催告程序,確保所有債權人都能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避免日後因新的債權人出現而陷入持續還債的困境。在處理繼承事務時,應考慮尋求專業法律建議,以避免因程序疏忽導致的不必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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