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03 Sep, 2024

問題摘要:

台灣在民國98年修正民法後,全面引入了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僅需以其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來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無需繼承人自行承擔。這一改動的目的是為了簡化法律程式,保護繼承人在不知曉所有負債情況下的權益。然而,儘管限定繼承是自動適用的,法律仍然規定了「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公示催告債權人陳明債權」的程式。這些程式的設置有其重要意義和法律效果。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及進行公示催告,主要是為了確保遺產分配的透明性。通過這些程式,繼承人可以公開已知的遺產及債務狀況,確保所有潛在的債權人有機會申報他們的債權,避免日後因未知債權人提出新債權而引發的法律糾紛。繼承人可以確保自己只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未能在公示期內申報其債權,之後再提出的債權請求將受到限制,只能對剩餘的遺產提出請求,而不能超出遺產範圍要求清償,這有效地防止了繼承人需要動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債務的情況。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及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得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規定,限定於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得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依法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或繼承之拋棄時,自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特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方適用本條之規定。惟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仍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僅就遺產之限度內,負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責任。因此,於限定繼承之場合,仍有本條適用之餘地。

 

我國民法在98年修正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意即父債子不需拿自己的錢還,繼承多少遺產,就只要清償該範圍的債務即可。但民法同時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債權人陳明債權」之制度,用意為何?如果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會怎麼樣?

 

民法繼承編修法後,以有限責任為原則,在遺產處理程序中,遺產是繼承人之獨立財產,與其固有財產相區隔。不過,現行法不要求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以確定遺產範圍,也未限制繼承人對遺產的處分權,使得遺產無法維持足夠之獨立性,恐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保護不周。

 

所謂遺產清冊係指申請限定繼承之繼承人所已知之全部遺產,自應包括其所已知遺產中之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此有司法院28年3月21日院字第1868號解釋可資參照。

 

答案是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如果有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公告請死者之債權人限期陳報債權,繼承人就只要還自己知道和已陳報的債權人就可以,沒陳報的債權人以後跳出來要錢,就只能看遺產剩下多少再拿。

 

確保債權人權益: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公示催告,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已知和未知的債權人都能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其債權。這保證了債權人在遺產分配中的公平性,避免因未申報債權而影響繼承人的權益。

 

自從民國98年修法後台灣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但要注意的是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走的程序,因此即便放著不管到最後讓它變成限定繼承,也要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等法定事項,才能夠最大保障自己的利益。

 

保護繼承人利益:

通過陳報遺產清冊和公示催告,繼承人可以確保只對遺產範圍內的債務負責。如果債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繼承人對這些未申報的債務將不再承擔責任。這是確保繼承人不會因未申報的債權而承擔超出遺產範圍的債務的重要保障。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而言,其仍為繼承人甚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家抗字59號民事裁定)。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被繼承人之債務仍然存在且為繼承之標的,僅係繼承人對於所繼承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參民法第1148條修正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所謂的限定繼承規定在民法第1148條第2項,簡單來說就是當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資產時,以所繼承的資產為償還上限就可以了,其他債務不必再由繼承人自行負擔!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依法也是享有限定繼承,但會面臨不確定之風險,因為未透過法院公告,繼承人僅得向已知之債權人為清償,如果債務大於遺產數額,則同樣依比例受償。不過,若嗣後又有其他未知之債權人跳出來主張清償,則繼承人可能必須一直拿己自財產出來清償,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例如:甲留有遺產2000萬元,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償還僅知之債權人乙800萬元,謄餘1200萬元之遺產。嗣後又有債權人丙主張1000萬元,則繼承人須再提出1000萬元清償,謄餘200萬元之遺產。嗣後又再有債權人丁主張2200萬元,此時遺產已不足清償,則依原始比例,丁得受償1100萬元,除遺產謄餘之200萬元外,繼承人須再提出固有財產900萬元為清償,即無法享有限定繼承之保障。倘本案例有向法院陳報,則乙受償400萬、丙受償500萬、丁受償1100萬即可,繼承人無須提出自身財產。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之時效及應備文件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同時應繳納規費1000元,應附具下開文件: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聲請人(繼承人全體或其中之一均可)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名冊。

 

關於「遺產清冊」,一般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總財產歸戶資料」,作為清冊的底本。遺產清冊(同時附上遺產稅遺產清單、財產總歸戶資料、近二年所得稅資料、近二年贈與財產清單,都可至國稅局申請)。

 

聲請人之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法院准予備查遺產清冊後之程序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可能會讓繼承人面臨風險,雖然在法律上仍然適用限定繼承,但由於沒有經過公示催告的程式,繼承人可能會面臨不斷出現的債權人要求清償。如果這些債權人出現在繼承人已將遺產部分或全部清償後,繼承人可能被迫動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這些新的債務,無法享受限定繼承的保護。

 

未依程式陳報遺產清冊,可能導致繼承人要不斷應對新的債務請求,甚至可能陷入法律糾紛。例如,如果繼承人已經清償了部分債務,之後又有新的債權人出現,繼承人可能不得不承擔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特別是在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下,這會給繼承人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繼承人需在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同時繳納一定的規費,並附上必要的檔,如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單等。法院在收到遺產清冊後,將進行公示催告,通常設定一個三到六個月的期限,供債權人申報其債權。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的,繼承人可以主張債務已經清償,無需再承擔新的債務請求。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若有文件須補正,法院會發文通知,即應按指示補正文件,法院審核後,會回函准予備查,並作公示催告公告,定三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通常為六個月),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在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

 

在六個月內期限屆滿後,繼承人應向報明債權之債權人清償,若遺產數額不足,則按比例清償,完成後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債務之償還狀況給法院,接著繼承人就可就剩餘遺產進行分配了。

 

如果不幸遇到有心人,偽造借據或是欠錢的證據其實不難,在死無對證的情況下,確實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確實有欠債。如果當時有陳報遺產清冊,就可以設下防火牆,最多只賠到遺產的範圍,至少不用賠到自己的財產。

 

雖然台灣已全面採用限定繼承制度,但為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權益,繼承人仍應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履行相關的清算程式。這不僅確保了繼承人的責任僅限於遺產範圍內,同時也避免了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和糾紛。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辦理手續-遺產清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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