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把財產贈與給其他子女,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07 Sep, 2017

律師回答:

被繼承人生前把財產贈與給其他子女,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這個問題,常有人問,已經問到爛了,基本上,除了道德倫理的呼籲外(通常是沒有用!),就是可以證明這些受贈財產屬於特種贈與,可以主張扣減外,否則就是恰好被繼承人剛好欠自己金錢,否則即使有侵害特留分,也是無解的,畢竟人對於自己財產生前本來就是有自由處分權利,身為繼承人的人,一定是要尊重。

 

此部分可參見民國31年07月21日院字第2364號解釋文:「民法僅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如他國立法例認其有於保全特留分必要限度內。扣減被繼承人所為贈與之權。解釋上自無從認其有此權利。院字第七四三號解釋未便予以變更。」而民國21年06月07日院字第743號解釋:「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固已規定由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而所謂應繼財產。則應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前半段。雖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惟同條項後半段之但書。已明有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而關於特留分民法繼承編又僅明定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時。應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及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應得特留分人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參照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可見特留分之規定。僅係限制遺產人處分其死後之遺產。若當事人處分其生前之財產。自應尊重當事人本人之意思。故關於當事人生前贈與其繼承人之財產。其贈與原因若非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所列舉者。固不得算入應繼遺產中。即其為一千一百七十三條列舉之原因。如贈與人明有不得算入應繼遺產之意思表示。自應適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而不得於法定之外曲解特留分規定復加何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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