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特留分怎麼計算?
問題摘要:
特留分制度是《民法》中保護法定繼承人權益的重要規定,旨在保障其最低繼承份額,即使被繼承人有遺囑,依然需要保留這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對抗特留分的方法,有轉讓財產:被繼承人在生前可以通過轉讓財產的方式減小遺產的數量。轉讓給非繼承人可以減少遺產中應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部分。可以考慮設立信託,將財產轉移到信託名下。通過信託安排,儘管仍需考慮特留分的規定,但可以靈活地處理遺產。特別遺贈的設置:在遺囑中指定特定的遺贈物品給非特留分的受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特留分的影響。但這需在法律框架下進行,以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遺產分割協定:與法定繼承人達成協議,對遺產進行分配,可能包括特留分的相關安排。但必須確保所有法定繼承人同意,並合法有效。抗辯不合理的特留分要求:如果特留分的要求過高或存在特殊情況,可以通過法律程式進行抗辯。可能包括提出被繼承人有特殊情況或者法律上的例外。特留分的計算方式,直系血親(如子女、父母等)和配偶:在繼承中,其特留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兄弟姐妹、配偶的直系血親(如配偶的父母):其特留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一。確定遺產總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財產和債務。計算應繼財產:從遺產中扣除被繼承人壽命中產生的債務以及相關費用。確定特留分:基於應繼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計算直系血親和配偶的特留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乃指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應為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且僅須為遺產中之一定數額,非必為遺產中之某特定財產。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特留分制度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之限制的,用以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係強制規定。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立遺囑的目的,就是希望完全自理遺產,可是法律上有規定所謂的特留分,大大影響許多人分配遺產的自主性,但畢竟這是民法規定的權利,除了立遺囑要留意特留分得部分之外,還有什麼方法能對抗特留分呢?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會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繼承比例是依照應繼分來做分配,而如果被繼承人有立遺囑,那原法定繼承人就只能領取特留分,那是法律對原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保障。
遺產繼承順序(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
遺產繼承人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多人,通常會按人頭平均分配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而特留份的計算方式為民法第1223條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為民法第1223條第1款所明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權利人茍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裁判要旨)。
如果因遺贈使得特留分權人的應得份額不足,可以從遺贈財產中扣減。扣減權是特留分權人為了確保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的一種物權形成權。扣減權的行使使得侵害特留分的部分無效。
-家事-繼承-特留分-
瀏覽次數: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