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繼承房產,無法達成管理共識,要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需要在法律規範內進行,繼承人應充分利用協議分割、起訴分割等手段,合理分配遺產並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在分割過程中要考慮債權人可能提出的法律風險,並採取必要措施降低未來爭議的可能性。對於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起訴分割是避免霸佔遺產並公平分配的重要途徑,為繼承人提供維權的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外公遺留一處店面,但舅舅和阿姨持有土地權狀並拒絕辦理繼承,無法取得應有的持分,這種情況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且可以針對舅舅和阿姨多收的租金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要求其將五年內超額收取的租金分配給全體繼承人。類似情況中,遺產分割的法律機制有效避免繼承人間的不公平,確保每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這個問題,分割遺產與霸佔遺產的問題常常是繼承糾紛中最棘手的議題,處理這些問題需要熟悉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首先,遺產分割可以通過繼承人協議完成,也可以透過法院裁定進行分割。繼承人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但需注意一些法律限制,如遺產稅未繳清、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遺囑中規定不得分割的情況(但不得分割的效力以十年為限)。協議分割的遺產分配方式需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否則必須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以保障個人權益。法院在裁定分割遺產時會綜合考量遺產種類、價值及各繼承人的需求,進行公平分配。
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房屋在經遺產分割之前,可否辦理分別共有?辦理分別共有須全體繼承人到場嗎?繼承有幾種?分割繼承等於分別共有嗎?
我國法律採取的是「全面限定繼承」,就是當繼承人只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而已,除此之外,如果繼承人不願繼承任何財產,他也可以得為繼承的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目前的繼承可以分為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民法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64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協議分割的情形下,只要出具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就可以辦理繼承登記,若是裁判分割,也只要出具法院的確定判決書就可以辦理繼承登記,不需要全體繼承人到場。
關於遺產分割協議書,法律並未規定其具體格式,但建議在協議書中清楚記載被繼承人的基本信息、遺產標的、單位數量及分割方法,並將協議書蓋上騎縫章以避免日後爭議。遺產分割協議書雖無需公證亦具法律效力,但為降低未來爭執風險,律師建議將協議書辦理公證。法院判決裁定的遺產分割方案在理論上被視為公平,因此債權人無法撤銷,但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則可能面臨債權人提出撤銷的風險,尤其在債權人認為分割行為損害其權益時。
此外,協議分割遺產時,財政部表示只要遺產稅已繳清,繼承人之間無論如何分配遺產均不需繳納贈與稅,因協議分割本質上並非贈與行為,而是繼承人對遺產的合法分配。這一點在實務操作中為繼承人提供靈活性,繼承人間可根據實際需求靈活分配遺產。
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而所謂「分別共有」指的是各共有人依照應有部分去持有系爭的土地,而在房屋經過遺產分割之前,這時候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繼承人繼承他所有的財產,包括權利以及義務,而如果繼承人有好幾個人,在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於繼承的財產都是屬於「共同共有」,這種情形下必須有全體繼承人來「協議分割」,或是經過法院「裁判分割」,才能夠變成「分別共有」。然而,因為其他繼承人已有霸占房產行為,因之,如要分割最好是要採取變價方式或金錢補償方式,
在遺產分割的實務中,律師建議整理好遺產清單與分配方案,將遺產分割方案以表格形式呈現,方便法院解訴求。有些案件中,原告與被告可協議透過抽籤或其他方式分配遺產,只要協議達成且不違法,法院通常會尊重繼承人間的約定。如果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起訴分割遺產是解決問題的最後途徑。在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時,需準備國稅局完稅或免稅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費用明細以及其他遺產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法院審理時能夠全面考量。
遺產訴訟需要支付裁判費,計算方式通常為原告可分到的遺產金額的1%。法院在判決後會根據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進行費用分攤,原告先行支付的裁判費用在判決後可向其他繼承人追討。實務中,為節省裁判費,可以由持分最少的繼承人作為原告,這樣所需預繳的裁判費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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