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須全體繼承人參與,如果有幾人沒有參與或無行為能力,這時候效力為何?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協議的生效必須基於全體繼承人之間的合意,且必須全體繼承人履行協議,這樣才能夠消除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並實現遺產的最終分割。若有繼承人未同意或未履行,該協議將被視為無效,無法達到分割遺產的目的。遺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建立在全體繼承人參與和同意的基礎上。如果有繼承人未參與協議,或者其中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未經合法代理人同意,該協議將不具備法律效力,且無法達到消滅公同共有關係的目的。這就要求在遺產分割過程中,所有繼承人都必須達成一致,且涉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時,必須確保其合法代理人參與協議的簽訂,才能保障遺產分割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遺產的分割涉及到繼承人之間公同關係的終止,只有當這一公同關係終止後,才能夠消滅原有的公同共有關係,從而進行遺產的清算,即實現遺產分割的行為。公同共有關係在繼承人之間建立,意味著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被繼承人的遺產,這種關係在分割遺產之前無法改變,必須通過合意的方式結束這一關係,才能進行遺產的實際分割。當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的不可分性被打破,各繼承人才能協議或法律程序對遺產進行清算和分割。因此,遺產分割不僅是對財產的物理分配,更是對所有繼承人間關係的法律終結。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未能全體繼承情形
遺產分割協議須經「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協議分割遺產才會有效,如果協議欠缺部分繼承人的同意,就會無效,不生協議分割遺產的效力。遺產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的契約,所以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排除部分繼承人的協議則是無效的。協議成立後如果有人反悔或拖延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
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遺產協議分割契約的效力需要全體繼承人共同參與訂立,並且必須經所有繼承人同意和履行,才能使協議產生法律效力,從而消除繼承人之間的公同共有關係。若其中有任何一位繼承人未同意或未履行協議,該協議將視為無效,不能消滅繼承人之間的公同共有關係。這是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是一種共同繼承人間的契約,必須由全體繼承人達成一致,才能保證遺產分割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協議中排除部分繼承人,這樣的協議將不具備法律效力,並且無法達到分割遺產的目的。
協議分割遺產契約須經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始生協議分割遺產效力,並須全體繼承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該協議欠缺部分繼承人之同意,即屬無效,不生協議分割遺產之效力(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參照)。」遺產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自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將部分繼承人排除之協議分割,其協議應為無效。
遺產分割協議必須由全體繼承人達成一致,並且所有繼承人必須依協議履行,才能達到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的目的。這一規定強調所有繼承人合意的重要性,任何繼承人的缺席或不同意,都會使得協議無效。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遺產分割協議是指繼承人之間基於共同合意對遺產進行分配的一種契約行為。民法的規定,遺產分割協議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參與,才能具備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只有所有繼承人一致同意並履行協議,遺產分割才會被視為有效,並且繼承人之間的公同共有關係得以消滅。然而,若在遺產分割協議中,有繼承人未參與協議,或其中某些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此協議的效力會受到影響,可能無法有效實施,甚至可能導致協議的無效。
如依照民法第13條的規定,未滿7歲的兒童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這些未滿7歲的兒童不能自行進行任何法律行為,所有與法律相關的事務都需要由他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這些未成年者在法律上處於無行為能力的狀態,因此,他們無法獨立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無論是簽署契約、承擔責任或其他法律行為,均需由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父母在這些情況下扮演著法律代表的角色,負有代為處理孩子法律事務的責任和義務。
民法第13條也規定7歲至未滿18歲之間的兒童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兒童的法律行為並非完全禁止,而是受到某些限制。這一類的兒童可以進行一些特定的法律行為,但在大部分情況下,這些行為需要得到父母的事先同意或事後承認,才能有效。民法第77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想要進行法律行為,必須得到其父母的允許或承認,否則這些行為將不會生效。這種限制的目的在於保護兒童免於承擔過大責任,避免其在未能完全理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做出不利於自己的決定。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未經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允許而訂立的契約,必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該契約才會生效。這一規定使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為擁有監督權和控制權,避免兒童在不完全理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作出不適當的承諾或決定。若父母未能在事後承認該契約,該契約將無效,這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機制。
而對於無行為能力人,無論其是否能理解所作的行為,其意思表示都被視為無效。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所作出的任何意思表示,無論是有意識的還是出於精神錯亂或無意識的情況下所為,均視為無效。這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以及其他無行為能力人群體的保護,避免他們因無法完全理解法律後果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參與的情況下,若未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協議將被認為無效。這是為保護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利益,避免他們在無法完全理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作出不利的財產處分決定。
是否視為當事人間的債權契約書嗎?
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當契約的標的物是不能給付時,該契約為無效。然而,當事人在締約時如果已經預見到可能存在的不能給付情形,並且期望這一情形會被解除,則契約仍然有效。這意味著,若契約中的不能給付情形能夠解除,並且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已經預期到這一點,那麼即使存在某種無法履行的情況,契約仍然會保持有效。例如,若契約附有停止條件或始期,則當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若原本不能履行的情況已經解除,契約便會有效。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契約在未來條件改變時仍能維持有效,並且能夠在預期情況發生後繼續履行。
如當事人於締約時已預見其中之一繼承人無法參與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問題,仍然願意締約,甚至於契約中明文書寫於其他繼承人參與或行為能力回復正常,此時可依上開條文認為契約有效,然其效力不發生遺產分割效力,僅得作為當事人關於未來可能取得遺產分配合意,由於係對於自己取得遺產部分讓與的債權契約,自對於當事人間有效力。
儘管其中一繼承人因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而無法立即參與分割,契約在未來該情況解除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且契約的效力僅對當事人之間產生影響,即使在某些條件未完全滿足之前,契約仍然保持有效,並能夠對將來的遺產分配產生影響。
不過,這樣的契約並不會立刻對遺產分割產生效力。它主要作為當事人對未來遺產分配合意的表達,這是一種未來可能涉及的遺產分配安排。在這樣的情形下,契約的效力僅限於當事人之間,並不會立刻改變遺產的實際分割或處置方式。換句話說,這樣的契約是對繼承人間的財產分配意圖的表達,並且在未來某些條件(如行為能力的恢復或其他繼承人的參與)滿足後,才會具備實遺產分割效力。
由於該契約是一項涉及未來遺產分配的債權契約,因此,契約的效力僅限於當事人之間。這意味着,契約不會直接發生遺產分割的法律結果,也不會在未來的遺產分配中對第三方或其他繼承人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當事人事後確實取得遺產,由於當事人之間已達分割協議,可認為在遺產分配中的合意,自應拘束簽約的當事人,惟此類仍需俟當事人取得遺產後始生效力。
當事人在締約時已經預見某些情形(如繼承人無法參與或無行為能力),並且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當該情況解除後契約效力仍然生效,這樣的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這類契約主要表達當事人對未來遺產分配的合意,並且在符合一定條件後,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它不會直接對遺產分割的實際結果產生立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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