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撤回的方法有那些?

23 Jan,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作為立遺囑人表達最終意志的法律工具,其核心在於尊重遺囑人的遺志。因此,立遺囑人可以選擇明示撤回或法定撤回的方式撤銷舊遺囑,再重新訂立一份新的遺囑,將房產分配給女兒,確保自己的最終意願能夠實現。尤其是對於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等形式的遺囑,由於當初製作過程涉及見證與公證,無法直接修改,因此建議透過撤回舊遺囑並重立新遺囑的方式進行,以避免後續法律爭議。同時,立遺囑人應定期檢視遺囑內容,根據自身狀況及家庭成員關係的變化進行調整,確保遺囑始終能完整反映他的意志並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夫妻育有一雙子女。父親原本打算在自己百年之後,將他努力奮鬥買來的兩棟房子都留給兒子繼承,因此早早寫一份遺囑,將房產全部指定給長子。然而,隨著年歲漸長,父親發現長子揮霍無度,反而是次子經常陪伴在他身邊,關心他的生活起居。基於這些變化,父親想修改遺囑內容?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遺囑分為五種類型,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無論選擇哪一種類型,均需符合法定格式要件,方能具有效力。所謂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或塗改,須註明修改處及字數,並再次簽名。公證遺囑則需由遺囑人在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面前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與遺囑人共同簽名。密封遺囑則是遺囑人簽名後密封,並向公證人提出,經見證人見證後完成程序。而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口述意旨後由其中一人筆記、宣讀,最終由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最後,口授遺囑是針對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的方式,可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進行筆記或錄音。

 

遺囑撤回的方法有二種,「明示撤回」及「法定撤回」,前者是指立遺囑人再次以遺囑的方式,撤回以前做的遺囑,後者是指發生法律規定的事實時,即視為撤回以前做的遺囑,針對兩種撤回方法說明如下。

 

遺囑撤回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如果立遺囑,之後又後悔,目前可以有以下三種方式: 

方式一. 意定的撤回。民法第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分」。舉例來說,原本寫好遺囑,將一棟房子留給某一位兒子,後來反悔,就可以在後面一份遺囑中寫明「撤回第一份要將房子贈與兒子」的部分。 

方式二. 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這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220 條的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視為撤回前遺囑。 

方式三. 法定的撤回。這就是民法第 1221 條的規定:「遺囑人為遺囑後所為的行為與有遺囑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之撤回是指遺囑人為有效之遺囑後,本於其意思或行為而使其原先之遺囑不發生效力之謂。民法對於遺囑之撤回定有詳細規定,其方式可分為明示撤回(民法第1219條)和法定撤回(民法第1220條至第1222條)。前者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九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後者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二)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撤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三)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


 

撤回的第一種方式是意定的撤回,明示的撤回就是民法第 1219 條的規定,就是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分。就是說你寫一份遺囑,之後又後悔,比方說第一份遺囑內容是要把一棟房子給你的兒子,但是後來你覺得你的兒子不孝,所以你在後面的遺囑要寫,撤回第一份要將房子贈與兒子的部分,當然,這是尊重你最後的決定,這是第一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是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依民法第 1220 條的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因為兒子不孝順,所以不將房子贈與兒子而是再立一個新的遺囑給女兒,當然前面遺囑要把房子贈與兒子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三種方式是,前面立下的遺囑跟後面做的行為牴觸,就是民法第 1221 條的規定:「遺囑人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有遺囑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遺囑視為撤回。」例如:原來的遺囑寫下房子要留給兒子,在遺囑還沒生效,指立遺囑人還沒死亡之前,在這期間,可能另交女朋友,或是這個女朋友又幫你生一個小孩,你想把房子送給這個小孩,結果你自己就違反你自己的意願,那你就把房子贈與給你外面這個女朋友幫你生的小孩,這也是一種法定的撤回,遺囑人為遺囑後所謂的法律行為與遺囑相牴觸,那當然這部分就視為撤回,將來如果你不在的時候,不可再用遺囑的方式來主張這個房子是他的,因為在生前你已經把房子贈與給你外面生的這個小孩。

 

遺囑的廢棄

民法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先前立遺囑,但立遺囑人基於撤回遺囑的意思,自己把遺囑毀壞,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已可清楚知悉立遺囑人不願再使遺囑發生效力,顯有撤回的意思,為法定撤回的情形之一,又稱物質撤回。廢棄遺囑是最簡便的方法,比明示撤回簡單多,直接撕掉遺囑就好。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撤回-

 

(相關法條=民法第1219條=民法第1220條=民法第1221條=民法第1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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