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之最佳利益?選任特別代理人制度探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權益相關案件時,應以其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並透過選任特別代理人、聽取主管機關意見、保障隱私與安全等措施來確保法律程序的公平與合理。特別代理人的設立機制確保在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不會因為法定代理人的行為而受損。此外,法院在考量代理人報酬時,會依據個案具體情況來決定由誰負擔,以減少對未成年子女的不當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制度涉及私有財產權存續保障、繼承人生活保障及社會交易安全維護。繼承制度的設計主要涉及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繼承人生活權益的維護以及社會交易安全的維持。在實務上,繼承程序可能會出現因繼承人身份或利益衝突而產生的法律問題,其中未成年繼承人的權益保障尤為重要。當未成年子女因父親過世而成為繼承人之一時,母親是否仍可全權代理處理遺產分割事宜,或是否應另有法律機制確保未成年繼承人的權益。
未成年子女的父親不幸過世,母親仍在世,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與母親均為父親之遺產繼承人,但是就辦理父親之遺產分割一事,母親與顯有利益衝突,此時就遺產分割之相關事宜,仍應由母親為辦理嗎?或是有其他方式保障的權利呢?
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繼承順位依序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因此,當父親過世時,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兩者應共同繼承父親的遺產。
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父母的行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衝突時,父母即喪失對該事件的代理權。因此,在涉及遺產分割的情況下,由於母親同時也是繼承人,且遺產的分割方式可能會影響到母親與子女之間的財產分配,兩者之間即構成法律上的「利益衝突」,此時母親不得作為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來辦理遺產分割事宜,以避免利益衝突導致不公平的繼承結果。
聲請人:
父母、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或由法院依職權選任。(民法第1086條第2項)
四、管轄法院:
專屬於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親屬間合意推選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聲請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檢附國稅局之所得收入或財產歸屬清單)或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案件時,應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來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的事項,法院在作出選任特別代理人的裁定前,應即時調查所有相關證據,以確保裁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此外,法院在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前,還須徵詢被選任人的意見,以確認該人是否適任,並確保該特別代理人能夠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相關事宜。
家事事件法第111條: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定特別代理人。
法院的選任裁定應明確記載特別代理人所負責的事項及權限範圍,以確保代理人能夠依法執行相關職責。當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該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特別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立即生效,無須等待其他程序。此外,為了進一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法院在必要時可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依職權,改定特別代理人。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特別代理人能夠真正履行職責,並根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調整代理人的人選。
在涉及特別代理人報酬的問題上,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的聲請來酌定其報酬。法院在決定特別代理人的報酬時,應審酌多種因素,包括選任特別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執行職務所付出的勞力、未成年子女及父母的經濟狀況,以及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間的關係。這些因素的考量能夠確保特別代理人的報酬合理,並且不會因過高的報酬而對未成年子女或其家庭造成過大的財務負擔。
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特別代理人的報酬原則上應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若選任特別代理人的原因是由父母所引起的,法院則可視具體情況命令父母負擔全部或部分報酬。這一規定的設計主要是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的行為而承擔不必要的經濟壓力,同時也促使父母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事務時應更加謹慎,以避免產生對子女不利的法律後果。
家事事件法第112條:
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
為了確保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能夠全面考量其最佳利益,法院可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並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以獲取更全面的資訊。這些機構的調查報告將成為法院裁判的重要參考依據,以確保裁決的公正性。為了進一步維護程序的公平性,法院在作出裁決前,應賦予案件相關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然而,如果案件內容涉及隱私或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法院可視具體情況排除相關人的陳述權利,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與安全。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特別代理人的選任程序
若母親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存在利益衝突,應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指定一位特別代理人,該特別代理人將代替母親行使對遺產分割的法律行為,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益不受損害。
特別代理人經法院選任後,擁有代表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權限,負責處理遺產分割事宜,並確保分配結果公平合理。
本案之母親既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兼為父親之繼承人,就父親之遺產分割事件中,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自不得代理,依民法第1086條之規定,得由母親、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就任後,由特別代理人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代為處理遺產分割之相關事宜,以保護並增進未成年人之利益。
法院在必要時,還可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相關人員於開庭時到場陳述意見,這有助於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況,從而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裁定。此外,為了保障這些機構相關人員的隱私及安全,法院得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防止其因參與案件而受到威脅或影響。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未成年人繼承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6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家事事件法第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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