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繼承人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即行遺產分割,應該如何處理?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胎兒的繼承權受到民法的保護,並在相關法條中有明確的規定。當胎兒的應繼分受到侵害時,生母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主張重新分割或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以維護胎兒的權益。這樣的規定體現法律對於胎兒利益的特別保障,確保其在出生後能夠順利繼承應有的遺產,而不會因為其他繼承人的不當行為而受到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繼承相關爭議時,首先應先確認「繼承權的有無」,因為如果沒有繼承權,就不具備合法繼承人的身份,也就不會發生繼承權受侵害的問題。所謂「繼承權被侵害」,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繼承資格被否定」以及「遺產標的物被概括占有」。當繼承人面臨這兩種情況時,可以透過法律所賦予的「繼承回復請求權」來請求恢復繼承權,或者對已經被侵害的遺產進行概括性的回復。
我國民法關於各繼承人就共同繼承財產上所有權義之比率,有所謂應繼分之規定,可分為(一)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可得繼承的比例,此為指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須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二)如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時,或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或第三人由被繼承人受指定應繼分之委託而不為指定;或被繼承人有一部遺產未指定應繼分時,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至於所謂特留分,就是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有合於民法1145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例如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被繼承人即可以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表示,不過,最好在立遺囑時就表示該繼承人不可以繼承。
首先應先確認「繼承權的有無」,若是沒有繼承權,就不是合法繼承人,也有不會有繼承權受到侵害的情況。所謂「繼承權被侵害」是指「繼承資格被否定」及「遺產標的物被概括占有」兩種意義,而藉由法律所賦予的「繼承回復請求權」以一次的請求,使繼承權或遺產概括的回復。
這個問題進一步涉及胎兒的繼承權是否可能受到侵害,以及胎兒的繼承權應如何獲得保障。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胎兒雖然尚未出生,但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權利保護,只要胎兒未來出生時並非死產,就視為其在母體內時已經具備法律人格。因此,胎兒依法可以成為合法繼承人,並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這樣的規定體現法律對胎兒權益的特殊保護,確保其在出生後能夠獲得應繼分,而不會因尚未出生而喪失繼承權。
此部分問題,涉及胎兒之繼承權受侵害,而如果胎兒的繼承權受到侵害,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當胎兒為繼承人時,其他繼承人在胎兒出生之前不得分割遺產,必須保留胎兒的應繼分,避免因提前分割遺產而影響胎兒的繼承權益。因此,胎兒與一般繼承人一樣,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並不因其尚未出生而喪失這一權利。
然而,若胎兒的應繼分受到侵害,該如何救濟?根據學說及司法實務的見解,當胎兒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其生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胎兒提出請求,主張重新分割遺產。這是因為胎兒尚未出生,無法自行行使權利,因此由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來維護胎兒的合法權益。此外,也有學者主張,生母可以直接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要求將胎兒應得的遺產回復至胎兒名下,確保胎兒的繼承權不會受到其他繼承人的侵犯。
依我國民法關於胎兒權利之保護,只要將來非死產者,則將其視為既已出生;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民法第7條、第1166條),因此依照我國通說認為:未出生胎兒也擁有繼承權。惟當胎兒之應繼分受侵害時,該如何救濟?學說認為應由胎兒之生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請求重新分割(第1166條第2項);另有主張得可由生母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回復胎兒繼承遺產之應繼分。
當胎兒的繼承權受到侵害,可能會出現兩種不同的法律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依據民法第1166條第2項規定,由胎兒的生母代為主張重新分割遺產,確保胎兒在出生後能夠獲得公平的應繼分。第二種方式則是透過繼承回復請求權,由生母代替胎兒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將遺產恢復至胎兒的繼承範圍內,防止其他繼承人因不當行為而侵害胎兒的權益。
整體而言,法律對胎兒的繼承權提供明確的保障,確保胎兒在出生後能夠公平獲得應有的遺產。在遺產分割過程中,其他繼承人不得擅自分配或侵占屬於胎兒的應繼分,否則胎兒的生母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提出請求,要求重新分割或回復胎兒的繼承權益。這樣的規定不僅保障胎兒的合法權利,也避免其他繼承人可能因為胎兒尚未出生,而提前分割遺產,導致胎兒權益受損的情況。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胎兒
(相關法條=民法第7條=民法第1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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