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何時能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有胎兒繼承、遺囑禁止分割、繼承人協議不分割(最長10年)、或遺產債務尚未清償等特殊情況。若無法協議分割,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遺產,法院將依據公平原則與財產狀況決定最適當的分配方式,以確保各繼承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若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間另訂契約,則不得請求分割。因此,原則上繼承人可在繼承開始後立即請求分割遺產,但以下幾種情況例外:
1. 胎兒為繼承人時,須待其出生
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這表示若被繼承人去世時,尚有胎兒具繼承權,其他繼承人需等胎兒出生後,才能請求分割遺產。
2. 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
若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文禁止遺產分割,則繼承人須依遺囑內容辦理,並且此禁止分割的效力最長不得超過10年(民法第1165條第2項)。若遺囑訂有超過10年的禁止分割條款,則超過部分視為無效,繼承人仍得於10年期滿後請求分割。
3. 繼承人間另訂不分割契約
繼承人可透過協議約定暫不分割遺產,此契約依民法第1165條第2項,最長不得超過10年。若契約訂定不分割期限超過10年,則超過部分無效,繼承人可於10年期滿後請求分割。
4. 部分遺產尚未清償債務或特定負擔
若遺產中尚有未清償的債務或須履行特定負擔(如贍養親屬、支付遺贈等),則應先清償或履行義務後,再進行分割,以免影響債權人權益。法院通常會先確保遺產債務處理完畢,才允許進行遺產分割。
如何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若繼承人無法透過協議方式達成共識,則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在審理時,將依據遺產的種類、繼承人的利益、經濟效益及公平原則,決定最適當的分割方式,包括:
原物分割:將遺產直接分割給繼承人(如土地或可拆分的不動產)。
補償分割:若部分繼承人取得遺產,則須支付其他繼承人補償款。
變價分割:將遺產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依應繼分分配。
綜合分割:結合原物分割、補償與變價分割,以符合公平原則。
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原則上全體繼承人未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遺產者,各個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在遺囑中訂定禁止遺產分割的期間(民法第1165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若被繼承人已書立遺囑,則法院在不違反強行或禁止規定之範圍內,原則上尊重遺囑所示之被繼承人意思,故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前,被繼承人所立遺囑亦是遺產分割方法之重要參考標的。
若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則應尊重被繼承人意思,不過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被繼承人遺囑中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10年為限,所以不論被繼承人有無定禁止分割遺產之期間或定期間超過10年,各繼承人繼承遺產10年後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不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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