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繼承人訂立協議而合意終止「遺囑禁止分割遺產」或變更遺囑分割方式?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繼承人為複數時,遺產在繼承發生時即進入公同共有狀態,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解除共有狀態,使遺產能夠有效管理與使用。然而,若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間另訂契約,則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例如,若遺囑明確禁止遺產分割(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或繼承人間另訂不分割契約(最長亦為十年),則分割請求權將受限制。為解決公同共有狀態的不便性,最理想的方式即是繼承人間達成協議,並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以確定各自應繼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為複數時,繼承發生時遺產為公同共有狀態,而共有關係就是最沒效率的使用方式,在管理或處分上,對繼承人是很不便的,所以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則不在此限。如遺產分割協議書業經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全體繼承人依自由意志合意簽立在案,該協議書即屬有效,不因是否於協議書上蓋印印鑑章而有所區別。
遺囑指定分割是指在被繼承人離世後,根據遺囑中指定的分割方式,將財產分配給繼承人。 遺囑分割的目的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確保他們的財產在離世後按照特定方式進行分配
實務上,地政機關於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時,會要求相關權利人出具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始准予登記,此時如繼承人無故反悔、拖延或拒絕配合辦理,因遺產分割協議書已成立且有效,其他繼承人自得以該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訴請履行協議,以維權益,而非另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而意定的遺產分割有「遺囑禁止分割」及「繼承人協議」二種。
遺產禁止分割之效力
被繼承人可以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此為尊重立遺囑人意思的展現,但法律的立意是傾向於消滅共有關係的,所以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遺囑禁止分割的效力以十年為限,若遺囑年限超過十年,則超過部分失其效力。
若遺囑禁止分割,繼承人不遵守,全體仍決定分割,效力為何?
學者認為若被繼承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此時應以繼承人全體之意思為優先,理由就是解除共有關係可促進物的利用。反之,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代表被繼承人不欲遺產分割之意思十分強烈,應尊重其意思。
「遺囑自由」是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延長,但須受合理限制(例如民法第1187條有關特留分的規定)得「遺贈」是生前預立遺囑是將其財產無償給與(贈與)他人。「遺贈」須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侵害特留分之部分遺贈為無效,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至於應繼分的指定(指對共同繼承人不依法定應繼分繼承,另依被繼承人之意思以遺囑處分財產,即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時,應類推民法第1225條規定,由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繼承人間自然可以經過全體同意訂定遺產分割契約,繼承人須受其拘束。但違反遺囑,其效力為何?法律對此並未規定,儘量避免公同共有的狀態,使遺產能夠有效利用與管理。因此,當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時,此時縱有遺囑,亦無法執行,若全體繼承人同意終止遺囑條款,事實上,優先尊重繼承人的合意,因為解除共有關係有助於促進財產的有效利用與管理。然而,若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此時應尊重被繼承人的遺願,遺產應依遺囑分割,除非損及特留分。
遺囑自由是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延長,透過遺囑指定遺產如何分配,確保財產依其意願傳承。然而,遺囑自由並非絕對,仍須受法律合理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第1187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即遺囑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依法應保有的最低繼承權益。此外,民法第1225條規定,若遺囑遺贈超過特留分,則受侵害的繼承人可行使扣減權,要求扣減侵害部分,使其恢復應享的特留分比例。
在遺囑中,若被繼承人指定應繼分(即未依法定應繼分繼承,而由遺囑另行規定各繼承人應得比例),但此分配結果侵害特留分,則受影響的繼承人仍可依據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權,確保其法定應得份額。因此,雖然遺囑具法律效力,但若涉及特留分的侵害,則該部分遺囑將因違法而部分無效,繼承人仍得依法請求調整遺產分配。
另一方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繼承人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來重新約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只要全體繼承人皆同意,則該分割協議即對全體具法律拘束力。然而,若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違反遺囑內容,則該協議的效力如何,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一般來說,若遺囑沒有未繼承人之受遺贈人或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即便存在遺囑,繼承人仍得透過合意協議變更遺產分配方式,因為解除公同共有關係可促進財產的有效利用與管理,法院實務亦傾向尊重繼承人之合意,優先適用繼承人的協議分割。
至於繼承人是否可以訂立協議來變更遺囑中所訂的遺產分割方式,依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當遺囑已指定特定的遺產分割方式,但未涉及「禁止分割」條款,則繼承人仍可透過協議變更分割方式,前提是所有繼承人皆同意,即變更後的分割方式仍須確保特留分權利人的權益。這是基於繼承人對於自身權益的自由處分權,若全體繼承人皆同意改變遺囑分割方式,法律並未禁止這樣的協議。但如果遺囑明確限制繼承人不得變更分割方式,則應尊重遺囑人的意願,除非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並且沒有影響到其他依法應受保護之權益(如特留分),否則法院仍可能依公平原則判定該協議有效。
遺囑自由受特留分限制,如遺囑分配結果侵害繼承人特留分,受侵害者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該部分遺囑將無效。
若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繼承人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變更遺囑內容,即便遺囑存在,法院亦可能優先尊重繼承人的合意,以促進遺產利用與管理。
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則應優先依遺囑執行,繼承人不得擅自變更遺囑分配內容,除非該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否則應依法執行遺囑內容。
若繼承人透過協議分割遺產,但協議內容違反遺囑,則需視是否有繼承人是否因遺囑而有非繼承人之受遺贈人及遺囑執行人,若無繼承人之受遺贈人或執行人,則協議效力通常可被承認;若有執行人,則應尊重遺囑的執行。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不分割協議-遺囑禁止分割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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