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如何分割?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的開始涉及繼承人對分割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但若法律或契約有特別限制,如遺囑禁止分割或協議不分割契約,則須待十年期限屆滿後始得分割。遺產分割的方法包括遺囑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若遺囑已指定分割方式,則應依遺囑執行,除非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或無效;協議分割則須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無法成立,且若協議已成立,則具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反悔;裁判分割則適用於繼承人無法協議分配時,由法院遺產特性與公平原則判定適當的分割方式。遺產分割的計算則需考量扣還與歸扣的影響,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則應從其應繼分中扣還,而若繼承人生前已受有特種贈與,則應依歸扣原則納入遺產計算,以確保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不受影響。這些規範確保遺產得以公平分配,使繼承人各自取得應得財產,並有效解除公同共有的管理不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51條所述,當繼承人為多數時,分割遺產之前,遺產對於各繼承人而言,就是「公同共有物」。 如果要處分遺產如買賣不動產,需要先辦理遺產登記,而登記前需要先進行分割。簡言之,如果沒有遺囑清楚寫明如何分配,欲處分遺產時,必須先分割遺產,才能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所以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後,要處分財產前,分割遺產就是首當要完成的事情!
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遺產分割方法 遺產分割之方法,若遺囑應依遺囑進行分割,而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再者,協議分割,則需全體繼承人參與達成協議(缺一不可),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縱有繼承人漏未在類如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文件簽名或蓋章,於遺產分割協議之成立,亦不發生影響,因其為非要式行為。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這些「錢」的問題,最容易造成家庭成員彼此爭執,處理不當甚至衍生許多麻煩的法律問題。事前做好相關準備,才不會在事後勞心勞力,或傷了家族間的感情。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繼承人們分割遺產時就要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而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果是要另外約定「不能分割遺產」的話,記得於5年內完成;而約定「不能分割不動產」的話,則是30年內要完成約定。
遺產分割的開始涉及遺產分割請求權的行使,民法第1164條,原則上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終止公同共有關係,確保財產能夠合理運用。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或契約可能限制分割的時間或方式,構成例外。第一,若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明確禁止遺產分割,則遺產分割將受到限制,但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該禁止分割的效力最長不得超過十年,若超過部分則視為無效,繼承人可於十年期滿後請求分割。第二,繼承人間得透過協議訂立不分割契約,亦可限制遺產的即時分割,但此契約效力亦不得超過十年,超過部分同樣無效。這些規範旨在平衡遺產的管理與繼承人的權益,避免遺產因長期公同共有而陷入無法妥善運用的困境。
遺產分割的方法可分為遺囑分割、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三種。第一,遺囑分割是指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遺產的分割方式,或委託第三人代為決定遺產分割方式,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應依遺囑所定分配遺產,除非該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或有其他法律無效事由。第二,協議分割是最為理想的方式,需全體繼承人共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即使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有繼承人漏未簽名或蓋章,亦不影響協議之成立,因其為非要式行為。一旦協議成立,繼承人即取得履行協議的請求權,若有繼承人拒絕履行協議,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提起履行協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強制履行。第三,當繼承人間無法透過協議達成共識時,則需透過裁判分割,由法院依公平原則判決分配方式。裁判分割方式可分為多種,包括原物分割,即將遺產實物直接分配給各繼承人;原物分割加金錢補償,即在原物分配後,若有未受分配或分配不均之情形,則透過金錢補償平衡繼承人利益;變價分割,即將遺產變賣後再行分配所得價金;或部分原物分割加部分變價分割等,法院會遺產的特性及繼承人的需求決定最合適的分割方式,以確保公平性與經濟效益。
遺產分割的計算
遺產分割的計算亦需考量扣還與歸扣的適用。首先,扣還係指民法第1172條規定,若繼承人生前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則應於遺產分割時,從其應繼分中扣除相應債務金額,以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其次,歸扣則適用於生前特種贈與,民法第1173條,若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財產贈與,則該贈與價額應計入遺產總額,以作為應繼遺產的計算基礎。除非被繼承人於贈與時已明確表示該財產不需歸扣,否則該繼承人應將贈與價額計入其應繼分內,並於遺產分割時予以扣除。贈與價額的計算以贈與時的價值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時的現值,因此若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去世後增值,則仍以原始贈與價額計算歸扣,而無需返還原物。此外,若該繼承人所受的特種贈與價額已超過其應繼分,則其無須返還超過部分,僅不得再受遺產分配,確保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裁判遺產方法
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
(相關法條=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29條=民法第829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72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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