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有哪些方式?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指的是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意思就是繼承人們可以請求將所有遺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各別進行分配。 而主要的遺產分割方式可分為遺囑分割、協議分割和裁判分割。無論是依遺囑分割、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判分割,均應審慎評估財產的性質、價值及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以確保分割過程公平合理,並避免爭議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協議分割、法院裁判分割和拍賣分割等。首先,協議分割是最常見的方式,繼承人之間可以自行協商,決定如何分配遺產,包括如何分配房屋、土地、存款、車輛等各類財產,甚至可以決定部分財產由某位繼承人單獨取得,另由該繼承人支付其他繼承人相應價值的補償金。
 
遺產分割方法包含3種方式:(1)民法第1165條之遺囑指定分割遺產。(2)類推適用民法第824條第1項之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3)民法第1164條之裁判分割遺產。另有關遺囑指定分割遺產之效力性質爭議,早期見解曾採取物權效力說,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則宣示採取債權效力說。此說認須待遺囑內容履行時,共同繼承人間始互生移轉效力,遺囑內容履行完畢以前,共同繼承人之共同繼承狀態尚未解消,當不生特留分被侵害情事。
 
特別提醒須注意違反特留分之主體為立遺囑人,與侵害特留分之主體為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情形有所不同,不宜混淆。就特留分被侵害行使扣減權之時效,應自知悉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而受有損害之時起算。又此判決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從法理之角度,民法第1146條第2項為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與性質屬物權形成權之特留分扣減權性質有所不同,提供與會同仁思考。
 
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遺囑指定分割
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確認被繼承人有無留下遺囑,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如果被繼承人有留遺囑,而且定有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託他人代定分割遺產的方式,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法律規定就必須依循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內容或被繼承人委託之人所定的分割方法進行分割。
 
首先,遺囑指定分割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並明確指示其遺產的分配方式,繼承人依照遺囑內容執行遺產分割。遺囑可以載明特定財產由某位繼承人繼承,也可以指示如何分配現金、存款、房屋、土地等不同類型的遺產,甚至可設立遺產管理人或執行人來協助處理分割事宜。然而,遺囑分割須符合法律規範,例如不得違反特留分制度,亦即被繼承人不得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依法應得的最低遺產份額,否則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並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財產。此外,遺囑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例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密封遺囑等,若遺囑形式不合法(民法第1189條),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繼承人仍須依照法定繼承或協議進行分割。
 
這種方式通常用於繼承人無法協議分配,且財產本身不易公平分割的情況,例如房屋、土地等。除上述三種主要方式外,遺產分割還可能涉及遺囑執行的問題,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已訂立遺囑並指示遺產如何分配,則應依照遺囑內容進行分割,但仍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得侵害特留分。特留分是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遺產,即使遺囑分配與之不符,也須優先保障這部分權益。
 
協議分割
只要各方協議一致並簽訂協議書,即可依約定進行遺產登記變更,且避免訴訟帶來的時間與費用成本。假設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沒有指定分割方法,也沒有託他人代定分割方式,就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先自行「協議分割」,如果無法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才可以另行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協議分割是指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如何分配遺產,透過討論達成共識後,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確認各自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並依據協議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這種方式最為靈活,繼承人可依自身需求及財產性質進行分配,例如部分繼承人取得不動產,其他繼承人則獲得相應的現金補償。協議分割的優點在於節省時間與成本,避免訴訟帶來的不確定性與爭議,但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陷入長期糾紛,影響遺產處理進度。
 
法律沒有要求協議一定要作成書面,但最好還是有書面協議較為妥當。如果就遺產分割的方式,繼承人間已經達成協議,就算沒有作成遺產分割協議書,也不能說這個協議不成立,只不過為避免爭議,通常還是會建議當事人,最好還是作成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協議內容寫下來,並讓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以免將來產生爭議。
 
需要全體繼承人都參與協議的訂立,缺一不可。遺產分割協議須經「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協議分割遺產才會有效,如果協議欠缺部分繼承人的同意,就會無效,不生協議分割遺產的效力。遺產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的契約,所以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排除部分繼承人的協議則是無效的。
 
協議成立後如果有人反悔或拖延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後,繼承人就取得「履行協議請求權」,如有繼承人事後反悔或拖延,拒絕遵照已經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履行,則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拒不履行分割協議的繼承人,必須履行該遺產分割協議。
 
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是指繼承人無法協議分配遺產時,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及遺產的性質進行裁判。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繼承人的權益、財產的特性、經濟價值及繼承人的實際需求,例如法院可能裁定某繼承人取得不動產,並要求其支付補償金予其他繼承人,或裁定將遺產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依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法院裁判分割適用於財產難以公平分割或繼承人間存在嚴重爭議的情況,例如單一房屋或土地無法直接拆分,或某繼承人主張較多的財產份額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裁判,以確保各繼承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由於協議分割遺產的方法,必須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行,無法適用多數決強行表決通過,所以實務上經常會遇到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人不願意配合協議分割」,或「根本就找不到人」,就只能上法院請求法官為「裁判分割」。
 
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當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割方式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由法院依照公平原則及遺產性質進行裁判。法院在審理時,通常會考量繼承人的需求、遺產的使用狀況及經濟價值,進而作出裁定,例如將遺產按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或裁定由特定繼承人取得某項遺產,並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予其他繼承人。此外,若遺產為不可分割之財產,例如單一的不動產,法院可能會判決拍賣該財產,並將所得款項按繼承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
 
遺產相關問題,有時候最難處理的不是財產本身,而是繼承人間或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累積的不滿與恩怨情仇。遺產分割原本可以以協議的方式完成,但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人不出面、找不到人,或心生不滿而錙銖必較、不願與大家達成協議,就會演變成錯綜複雜的訴訟官司,這在法律實務上,並不少見。
 
繼承人原則上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除非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且遺囑中禁止遺產分割,但就算被繼承人禁止分割,禁止的效力最長也只有10年,並非永久不能分割。
 
遺產分割完畢後,繼承人對於各自分配到的部分,就能不需要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自行處分分到的遺產。繼承人雖然後來反悔,拒絕配合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也不願一起前往銀行提領存款,但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後,繼承人就取得「履行協議請求權」,如果白小妹事後反悔或拖延,不照已經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履行,則白先生和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白小妹必須履行該遺產分割協議。
 
當遺產分割涉及不動產時,應依據地政機關的登記規定辦理產權變更,並繳納相關稅費,例如贈與稅、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等。若遺產分割後涉及買賣或轉讓行為,亦須依據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或交易稅。遺產分割的時間點通常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算,但在遺產分割前,遺產處於公同共有狀態,各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繼分,必須透過正式分割程序,使財產權利歸屬明確後,才能進行個別處分。因此,無論採取何種分割方式,均應審慎評估遺產的性質、價值及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以確保分割過程公平合理,並避免爭議的發生。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

(相關法條=民法第759條=民法第819條=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26-1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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