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有什限制?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繼承制度採取公同共有主義,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完成前,對遺產不得單獨處分,必須共同管理。在遺產分割的過程中,繼承人應充分解自身的權益,並依據法律規範透過協議或法院裁判方式進行分割,以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與合理性。法院在裁判分割遺產時,並不僅僅依照繼承人各自的應繼分進行機械式的分配,而是會綜合考量公平原則、遺產的性質與價格、經濟效用、使用狀況及繼承人意願等多方面因素,以確保遺產能夠妥善分配,避免產生不公平或影響財產使用價值的情形。因此,若繼承人無法透過協議方式解決遺產分割問題,則可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並由法院依據個案情況作出最適當的裁定,以確保繼承人的權益獲得公平合理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表示在繼承人尚未完成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均為全體繼承人所共同持有,任何單獨繼承人不得擅自處分遺產中的任何財產,必須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後,才能進行處理。
 
遺產分割的過程涉及「公同關係」的終止,只有當公同關係正式解除後,公同共有關係才會完全消滅,而遺產的不可分性亦因此被打破,繼承人才能依據各自應繼分正式取得財產的個別所有權,進而進行後續的管理與處分。繼承人可透過「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來完成遺產分配,其中協議分割是指繼承人自行協商,並就遺產分配達成共識,而裁判分割則是在繼承人無法協商一致時,由法院依職權作出分割判決,以確保遺產能夠適當分配給各繼承人。
 
遺產分割原則上應由全體繼承人協議進行,但若無法達成協議,則應由法院依據《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在裁判分割遺產時,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而是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公平原則作出合理分配。即法院在分割遺產時,應綜合考量繼承人間的利害關係、遺產的性質與市場價格、財產的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現有使用狀況,以及各繼承人的意願等因素,以確保分割結果符合公平與合理性。
 
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 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號民事判決參照)。 
 
割的方法也是準用分割共有物的規定,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88年度台上字第600 號判決要旨參照)。
 
法院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通常會採取以下幾種方式:第一,實物分割,即將遺產依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例如不動產可以依地段或使用價值劃分為若干部分,分配給不同的繼承人,使每位繼承人均能取得一部分遺產的所有權。第二,變價分割,即將遺產出售或拍賣,所得款項再按應繼分分配給各繼承人,此方式適用於財產無法公平劃分,或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如何使用遺產的情況,例如某筆土地若無法適當劃分給各繼承人,則可由法院裁定變賣後分配價款。第三,補償分割,即某位繼承人單獨取得特定遺產,但需支付其他繼承人相應的補償金,這種方式適用於當某一繼承人希望保留特定遺產,而其他繼承人同意接受金錢補償的情況,例如某位繼承人希望單獨繼承被繼承人的住宅,則需支付其他繼承人其應得份額的補償款。
 
此外,法院在裁判分割時,還會考量遺產的經濟效用與使用現狀,例如若某遺產具有特殊用途,或已長期由特定繼承人使用,則法院可能會傾向於將該遺產判給該繼承人,以避免因分割而降低財產的使用價值。例如,一間祖傳店鋪若長期由某位繼承人經營,法院可能會考慮將該店鋪判給該繼承人,但要求其支付其他繼承人合理的補償款,以確保其他繼承人也能獲得公平的分配。
 
法院可選擇的分割方式主要包括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第一,原物分割是指將遺產直接分割,並將原物依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使每位繼承人分別取得一定的財產持分,這種方式適用於可實際分割的財產,如可拆分的土地或多筆動產,若每位繼承人皆能獲得公平的分配,則原物分割為首選方式。但若遺產為不可分割之物,或分割後將導致財產價值下降、使用受限,則法院可能改採部分原物分配,即部分繼承人單獨取得特定遺產,而其他繼承人則透過價金補償方式取得相應利益。
 
第二,變價分割,即將共有遺產進行拍賣或變賣,然後將所得價金依應繼分分配給各繼承人,這種方式適用於財產無法公平分割,或繼承人之間對財產使用方式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例如某筆土地若無法適當劃分給各繼承人,則可由法院裁定拍賣後分配價款。此外,法院也可能選擇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分割,即部分繼承人獲得特定遺產,其他部分則進行變賣,以價金形式分配給未獲得原物的繼承人。
 
法院在裁判分割時,通常會先嘗試以原物分割的方式處理遺產,若發現難以公平分配或遺產的價值可能因分割而受損,則改採變價分割或補償分割。會考量下列因素:
當事人意願:法院會先參考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意向,例如若部分繼承人希望保留遺產,而其他繼承人願意接受補償金,則法院可能會傾向於補償分割。
共有物之使用情形:若某項遺產已長期由特定繼承人使用,例如家族企業或祖傳房屋,法院可能會考量遺產的長期使用狀況,避免因分割影響財產價值或經濟效益。
財產的經濟效用:法院會審視遺產的價值與使用效益,若分割後可能導致財產價值減損或不符實際需求,則法院可能改採變價分割或補償分割。
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法院會確保分割結果不會嚴重損害某一方的權益,並盡量維持各繼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然而,在遺產分割的過程中,最常見的爭議點之一即為遺產價值的認定,特別是不動產的價格評估問題。根據我國遺產稅計算方式,不動產的價值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為基準,但在遺產分配時,繼承人通常希望以市價作為參考,尤其當某位繼承人希望單獨承繼特定不動產,並需支付其他繼承人的持分價款時,就會涉及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評估,這時往往會發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若繼承人無法就不動產的價值達成共識,通常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專業估價,以提供一個客觀的市場參考值。然而,即便估價結果已經出爐,仍可能會出現繼承人對於估價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例如,若某位繼承人希望出售自己的持分,他會希望估價結果偏高,以便獲得較多的補償金;但若另一位繼承人想要買下其他人的持分,他則可能希望估價結果較低,以降低需支付的金額。因此,若繼承人無法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則可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由法院依據市場行情、估價報告及公平原則進行裁判,確保遺產分割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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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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