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到遺產要如何分割呢?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繼承後,若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則透過協議或法院裁決進行分割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協議分割能夠靈活處理遺產問題,讓繼承人根據共識分配財產,而法院裁決則能確保分割過程依法進行,避免因爭執而導致財產無法有效運用。透過遺產分割,繼承人可避免公同共有帶來的管理限制,使遺產得以更靈活運用,並確保自身的權益得以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的共同繼承在法律制度上主要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的區別。根據分別共有主義,各繼承人對於每一筆遺產都按其應繼分享有獨立的權利,因此,在遺產分割前,即可單獨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然而,我國民法採行的是公同共有主義,依照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正式分割遺產之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共同擁有的,無法單獨處分個別遺產的部分。此外,遺產中的債權也屬於共同繼承人準公同共有的範疇,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進行清償,而共同繼承人則不得按個別應繼分單獨受領清償款項。由於公同共有的法律特性,繼承人在管理、處分或使用遺產時往往會遇到困難,因此,遺產的分割便成為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途徑,讓每位繼承人可以獨立擁有和運用其分得的財產。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要步驟是釐清繼承人的權益內容,確保分配過程公平且合法。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若繼承人之間因分配遺產而發生爭執,例如某位父親去世後留下了多筆房產與土地,但兄弟間為了如何分配這些財產而爭吵不休,則解決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協議分割,當全體繼承人能夠達成共識時,可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委託專業人士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與分割登記,這樣就能完成遺產的正式分配。第二種方式則是當繼承人之間無法協商一致時,其中任何一位繼承人均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此訴訟的關鍵要點有兩點,第一是原告與被告必須涵蓋全體繼承人,第二是請求分割的標的必須包含全部遺產,不能僅針對部分遺產提起訴訟。當法院受理案件後,會依據遺產的性質與價值,判決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的方式進行分配。原物分割指的是直接將遺產依據其價值公平分配給繼承人,而變價分割則是將遺產出售後,再將所得款項按照繼承比例進行分配。
遺產分割的核心問題在於,繼承人繼承遺產後,由於遺產的特性,財產進入「公同共有」的狀態,所有繼承人共同持有遺產,無法個別擁有具體的份額。因此,若想要處分這些財產,例如出售或出租,就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這往往會導致管理困難。遺產分割的主要目的是將公同共有狀態轉變為「分別共有」,如此一來,每位繼承人就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持分),不再需要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例如,在老一輩留下的房屋內居住或進行出租,若遺產尚未分割,則繼承人使用該房屋時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這會導致許多不便。因此,透過遺產分割,每位繼承人可獨立管理自己的繼承份額,避免繁瑣的協調過程。
即便公同共有的繼承人數量較少,遺產分割仍然至關重要。首先,當土地屬於公同共有時,處分財產的程序極為複雜,因為任何決定都需要過半數繼承人的同意,若意見不合,就可能導致財產閒置無法利用。例如,若有繼承人希望將土地用於商業用途,如建造便利商店,而其他繼承人則希望將其用來耕種,則雙方可能無法達成一致,導致土地長期閒置,繼承人間的矛盾也會加劇。其次,未經分割的土地會隨著代際傳承變得愈發複雜,當繼承人數量增加,持分比例縮小,將來要處理這些財產時會更加困難。因此,及早進行遺產分割,不僅能確保財產的有效利用,也能避免日後的紛爭。
由於遺產分割是一項繁瑣的程序,應當慎重進行,以免在分割過程中產生不公平的結果。例如,在分割土地時,若未經妥善考量,就可能導致某位繼承人分得形狀不規則或價值較低的土地,影響其權益。因此,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通常建議聘請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來協助,以確保分割結果符合公平性與法律規範,避免因程序疏忽而喪失自身權益。
此外,在進行協議分割時,必須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這是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的重要文件,若未能提供完整的協議書,申請可能會被駁回。根據實務經驗,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通常需要準備以下文件:1. 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2. 遺產分割協議書二份(正副本各一份,副本須貼印花稅);3. 繼承人現戶及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各一份;4.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5. 繼承系統表一份;6. 所有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各一份;7. 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正本);8. 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須附上法院准予備查之公文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未有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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