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訴訟是找到遺產及繼承人的好方式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分割遺產訴訟確實可以作為確認遺產範圍及繼承人身份的方式,尤其是在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時,透過訴訟可有效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使遺產得以順利分配。但須注意,訴訟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成本與時間壓力,並可能影響繼承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如有可能,仍應優先透過協商方式進行遺產分割,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分割遺產訴訟是否是找到遺產及繼承人的最佳方式,取決於案件的實際狀況及繼承人的需求。在法律層面,遺產的共同繼承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兩種制度,分別共有主義認為各繼承人對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並且可在遺產分割前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相對地,公同共有主義則認為繼承人對遺產無獨立的應有部分,亦不得單獨處分個別遺產。我國民法第1151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見我國採取公同共有主義。在此制度下,遺產的管理與處分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這導致遺產分配過程容易因繼承人意見不一致而出現僵局,甚至可能造成遺產無法有效利用。
 
當遺產涉及債權時,這些債權也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因此,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清償,而共同繼承人不得單獨受領其應繼分的清償款項。由於公同共有制度會使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受到限制,繼承人通常會希望透過分割遺產來終止公同共有狀態,使遺產能夠更靈活地運用及管理。要進行遺產分割的首要步驟,就是釐清每位繼承人的應繼權益,以確保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遺產的分割涉及公同關係的終止,當公同關係終止後,公同共有關係才會消滅,遺產的不可分性才會被打破,進而進行遺產的清算與分割。依照民法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的規定,遺產的分割應依遺產分割的相關法規,並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的規定。原則上,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對象來進行分割,而不能僅選擇其中部分遺產進行分割,這點與一般的共有物分割有所不同。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為繼承人全體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權利,即以被繼承人遺產之分割為請求法院審判之對象,法院應將整個遺產為一體列為分割範圍,目的係消滅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乃具非訟性質之形式形成訴訟。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即應依法定其分割方法,不受繼承人主張之拘束,毋庸諭知駁回其與法院所定分割方法不同部分之請求。至遺產內容為何,繼承人倘有爭議,應由法院於定遺產分割方法前調查認定,尚非訴訟標的。基此,倘共同繼承人就他繼承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另提起新訴或反訴請求判決分割,該前後兩訴之當事人(全體繼承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聲明(分割被繼承人遺產)均屬相同,縱當事人間就遺產範圍、分割方法有所爭執,因法院不受其主張之拘束,故仍屬同一事件。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判決要旨)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在公同共有遺產的情況下,遺產的處分需要經全部繼承人同意,屬於一致決,要達成共識會有一定困難。分割遺產可消滅公同共有的關係,讓繼承人各自處理所分得遺產。一般分割遺產的方式是由遺囑指定,或是各繼承人協議討論,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走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決定。
 
在公同共有遺產的情況下,遺產的處分需要所有繼承人一致同意,因此容易因意見分歧而陷入僵局。如果繼承人能夠協商一致,最簡單的方式是透過遺囑指定,或者由全體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然而,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則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進行分割。此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的訴訟,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分割方式。
 
遺產的分割方式可分為「實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實物分割指的是直接將遺產按比例分配給繼承人,例如將不同的不動產分配給不同的繼承人;變價分割則是將遺產出售後,依應繼比例分配所得款項。當遺產無法公平分割時,法院可能會裁定變價分割,以確保各繼承人能夠獲得相對公平的繼承份額。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審查所有繼承人與遺產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若有部分繼承人下落不明,法院可能會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公告催告,以確保所有繼承人的權益。此外,如果遺產涉及債務問題,例如部分繼承人欠其他繼承人金錢,則這些債務問題並不會影響法院對遺產分割的裁決,法院仍會依據應繼比例進行分割,而債務問題則須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例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繼份額。
 
若要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的請求,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證明繼承關係的成立)、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以確認繼承人身份)、遺產相關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存款明細、股票持有證明等)、繼承登記資料(若已辦理繼承登記,則提供相關文件)、法院訴狀(說明訴訟請求與理由,並提出具體分割方案)及其他證據文件(如證明無法協商分割的相關文件或繼承人間的爭議證明)。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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