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多人,其中有一個人不同意大家分配遺產的方式,可以排除這個人先分配遺產?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遺產繼承過程中,無法排除某位不同意的繼承人而先行分配遺產,唯一的解決方式是透過法院的裁判來強制進行分割。透過遺產分割訴訟,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確保所有繼承人均能依法取得應繼份,避免因個別繼承人不同意分配而導致遺產長期無法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若繼承人有多人,其中一人不同意大家對遺產的分配方式,是否能將該繼承人排除在分配之外,讓其他繼承人先行分配遺產?我國法律規定,遺產在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皆為公同共有關係,也就是說,遺產並非個別繼承人可以獨立處分的財產,而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因此,若部分繼承人不同意遺產分配方案,則整個遺產分配程序便會受到影響,無法進行。民法第1151條的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條亦明文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的規定。因此,遺產分割並不能單方面進行,也不能排除某一個繼承人而先分配遺產。
所有的遺產都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任何一位繼承人都無法單獨處分其中的部分財產。因此,分割遺產的過程,就是要消滅這種公同共有的狀態,使每位繼承人取得其應得的遺產份額,進一步管理和運用這筆財產。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在遺產分割的過程中,若部分繼承人拒絕配合,導致遺產無法順利分割,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成為原告,對其他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將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裁判分割遺產,並確定各繼承人應得的財產份額。遺產的分割方式可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兩種。如果全體繼承人能夠達成共識,則可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並依據協議內容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但若部分繼承人不同意分割方案,則應透過法院裁判來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
在法院裁判遺產分割時,會考量遺產的性質、使用價值、經濟效用、繼承人之利害關係及公平原則等因素,並可能採取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的方式來進行。原物分割是指將遺產中的不動產或動產按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使每位繼承人直接獲得實物財產。而變價分割則適用於無法公平分配的情況,例如房屋或土地無法切割時,法院可能裁定將遺產變賣,然後依應繼分比例分配所得款項給各繼承人。
若某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民法第1172條的規定,該繼承人所負的債務應從其應繼分內扣除,不得影響其他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此外,若部分繼承人曾對被繼承人的財產有侵害行為,法院在進行遺產分割時,亦會考量其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影響,並可能在分割時予以扣除或調整。
遺產分割訴訟的訴訟標的,係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而非僅針對部分遺產進行分割。因此,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時,所有繼承人均須作為當事人,無論其是否同意分割遺產,法院皆會一併處理所有遺產的分配事宜。法院作出的遺產分割判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若有繼承人不願履行判決內容,勝訴繼承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遺產能夠順利完成分配。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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