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中有人積欠債務,如何協議分割遺產?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應審慎區分「拋棄繼承權」與「拋棄已繼承的財產」,前者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則不負繼承責任,債權人不得撤銷;後者則可能因影響債權清償而被撤銷。此外,債權人無法在未取得強制執行權利前直接扣押繼承財產,僅能透過法院程序主張權利。因此,繼承人若涉及債務問題,應與其他繼承人協商,以合法的方式進行遺產分割,避免法律風險,並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及第1153條第1項規定,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已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所以繼承人及繼承人父親、繼承人之一不需特別辦理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二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無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又所謂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而言。
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當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影響到債權人的權利,導致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時,債權人可透過撤銷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該條文區分為無償行為與有償行為兩種情況,無償行為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可被撤銷,而有償行為則須符合特定條件,方能請求撤銷。所謂無償行為,係指債務人未以對價交換即轉讓財產,例如贈與、不當減免債務等,這類行為因無相對價值交換,容易造成債務人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人清償之權利。因此,只要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確實導致債權受損,債權人即得依法聲請撤銷該行為,以保全其債權。
至於有償行為,則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存在對價關係的交易,例如買賣、交換或其他支付合理對價的行為。此類行為相較於無償行為,因涉及價值對等的交易,理論上不易損害債權人權益,然若債務人在進行有償交易時,明知其行為會損害債權人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該情事,則該行為仍可被撤銷。此規範旨在防止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以低價轉讓財產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規避清償責任,使債權人利益受損。因此,撤銷權制度的核心,在於防止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並確保債權人能夠獲得應有的清償保障。
繼承權的拋棄本質上屬於單獨行為,不允許債權人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債權人無法因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而聲請法院撤銷該拋棄行為。然而,若繼承人選擇拋棄已繼承的財產,例如透過與其他繼承人進行不利於己的遺產分割協議,導致債權人無法從繼承財產中獲得清償,則該行為可能構成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主張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該遺產分割協議,使財產恢復至可供清償的狀態。
按「繼承權之拋棄」與「拋棄已繼承之財產」兩者性質不同;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民事裁判)。
被繼承人的應繼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由繼承人及繼承人父親、繼承人之一3人平均分配。而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因此繼承人可隨時對應繼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如果應繼遺產為房屋,則可終止房屋的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
銀行雖然對繼承人繼承人之一有消費借貸債權,然而在銀行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繼承人之一的財產強制執行前,銀行不得逕自扣押繼承人繼承人之一所繼承的財產。而銀行對於繼承人繼承人之一的債權,可能會在取得確定給付判決或確定支付命令後,才會對繼承人繼承人之一的財產,包括繼承的遺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在執行前,自可由繼承人間達協議分割,經由全體繼承人將房地協議進行分割,將不動產分割予無債務之繼承人,並給予有債務之繼承人金錢補償,至於補償方式可為債務免除或直接給付金錢。在實務上,為避免債務糾紛,繼承人可透過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將不動產分割給無債務的繼承人,並以金錢補償有債務的繼承人。
補償方式可包括以下幾種:
債務免除:其他繼承人同意負擔有債務繼承人的債務,以交換其放棄繼承特定財產。如代其扶養父母或子女。
直接給付金錢:繼承人間達成協議,由獲得較多財產者支付金錢給未獲得財產者,以維持公平。
協議清償:其他繼承人協助償還該繼承人的債務,以避免該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問題面臨債權人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遺產分割應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若分割協議顯然有規避債權之嫌,債權人可提起撤銷訴訟,主張該分割行為無效。因此,繼承人若有債務問題,應審慎規劃遺產分割方式,避免衍生法律爭議。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3條=民法第1164條)
瀏覽次數: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