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口頭成立協議分割遺產?訂立後,可以再請求裁判分割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繼承法採行公同共有主義,使得遺產在分割前無法單獨處分,以確保繼承人權益不受侵害。然而,這也使得遺產管理與處分的靈活度受到限制,因此,透過合法的遺產分割程序來解除公同共有關係,才能讓繼承人獲得獨立的財產權利。遺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在於繼承人間是否確實達成共識,而不在於是否有正式的簽名或蓋章。因此,即使有繼承人未簽署協議書,只要能夠證明該繼承人已經參與分割協商,並實際接受分割內容,該協議仍然有效,並對所有繼承人產生拘束力。為避免未來爭議,繼承人應盡量以書面方式記錄分割內容,並在涉及不動產時,確保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以確保遺產分割的法律效力與可執行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遺產進入繼承程序後,所有繼承人共同形成的財產關係即為「公同共有」,然而,這種共有關係在實務運作上存在諸多困難,因為公同共有的財產無法由單一繼承人擅自管理、使用或處分,而須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因此,解決這類問題的最佳方式便是透過「遺產分割」,讓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得以消滅,繼承人能夠獲得個別財產並獨立行使權利。然而,在進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首先應明確自身應繼分的範圍,並確保遺產清冊與相關財務資訊完整,以確保自身權益能夠獲得公平且合法的分配。遺產分割的程序涉及公同關係的終止,只有當公同關係正式解除後,公同共有關係才會完全消滅,遺產的不可分性才會被打破,從而進行遺產清算與正式的分割程序。
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根據民法第1164條的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原則上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若有法律特別規定或繼承人之間有特殊契約約定延遲分割,則不得違反該約定。遺產分割的方式可以透過協議分割進行,即繼承人自行協商並簽訂遺產分割協議,一旦分割完成,除非全體繼承人再次同意重新分割,否則不得再行主張分割。若繼承人已經就共有物訂立協議分割契約,即便有繼承人拒絕辦理分割登記,其他繼承人也僅能依據契約請求履行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依據該協議重新進行分割判決。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又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59年臺上字第119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在遺產分割的實務操作中,繼承人應當注意,若遺產涉及不動產,則分割協議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以確保分割的法律效力。此外,若遺產分割涉及未成年繼承人,則須符合民法第1086條的規範,確保未成年繼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院指定的特別代理人代為處理分割事宜,以防止未成年人因代理人的利益衝突而遭受不公平的遺產分配。在遺產分割過程中,若繼承人對遺產的範圍或應繼分比例產生爭議,可向法院請求遺產分割裁判,法院將依據公平原則與法律規範進行判斷,確保分割結果符合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按協議分割,並非要式行為,祇須繼承人間確有協議分割之事實,各繼承人即應受該協議之拘束,而不得訴請裁判分割,縱令有繼承人未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於協議之成立,並不生影響。
遺產分割原則上可以透過繼承人間的協議進行,而不必一定要經過法院裁判分割。按照法律與實務見解,協議分割並非要式行為,亦即不需要特定的書面形式,只要繼承人之間確實存在協議分割的合意,即對全體繼承人產生法律拘束力,繼承人不得再訴請裁判分割。這表示,只要能夠證明繼承人間已經協議遺產如何分配,即使其中有繼承人未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該協議仍然有效,並不會影響其成立與效力。
依據實務判例,遺產分割協議的本質是債權行為,只要各繼承人已經對分割方案達成共識,即使尚未辦理登記或完成其他行政手續,該協議仍具有法律效力,繼承人不得反悔或再請求法院進行分割。這意味著,一旦繼承人間完成協商,並形成確定的分割內容,即使沒有正式的書面協議,仍然應該遵守分割結果。例如,若繼承人們口頭約定某筆不動產由某人單獨繼承,並且已經實際占有與管理該不動產,則其他繼承人不得再主張分割或變更分配方式。
然而,儘管法律上不要求協議分割必須採用特定的形式,在實務上仍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以避免日後爭議。如果沒有正式的書面紀錄,可能會導致繼承人之間對分割內容產生認知落差,或因時間推移導致證據難以確保。例如,有些繼承人可能後悔當初的協議,試圖主張協議不存在或變更協議內容,若沒有書面證明,則其他繼承人將難以舉證。因此,為確保遺產分割的法律效力與執行順利,通常會建議繼承人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明確記載各自應繼的遺產內容,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另一方面,若遺產分割涉及不動產,則即使繼承人已經達成協議,仍須依據不動產登記程序進行變更登記,否則即使分割協議有效,在法律上仍未完成所有權移轉。例如,若繼承人A與繼承人B協議分割某筆土地,但未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變更,則該土地在法律上仍然屬於公同共有狀態,可能會影響未來的交易與使用。因此,在實務上,建議繼承人不僅要簽訂書面協議,還應確保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以確保財產權的完整性與合法性。
此外,若有繼承人對協議分割不滿意,並試圖提起裁判分割,法院通常會審查該繼承人是否確實參與分割協商,並是否已經實際接受分割結果。若能證明該繼承人先前已參與分割協商,且未曾明確反對,則法院可能會駁回其裁判分割請求,因為協議分割已經完成,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在涉及遺產分割的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尊重繼承人之間的協議,除非有證據顯示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例如涉及脅迫、欺詐、重大錯誤等,否則不得隨意推翻已成立的協議。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0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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