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割遺產是否一定就全部遺產達成協議?可以分次談判簽約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繼承制度採取公同共有主義,使得遺產在分割前無法由單一繼承人擅自處分,以確保繼承人權益不受侵害。然而,這也使得遺產管理與運用的靈活性受到限制,因此透過合法的遺產分割程序來解除公同共有關係,讓繼承人各自取得應有的財產,是解決此問題的最佳途徑。協議分割遺產為最有效率的分割方式,且並不要求一次性處理全部遺產,只要繼承人能夠就部分遺產達成共識,即可先行分割,而未達成協議的部分則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繼承人承接遺產後,所形成的財產關係即為「公同共有」,然而,由於公同共有的特性,使得遺產在管理、使用及處分上產生諸多困難,因為任何處分行為都需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若繼承人之間意見不一致,則可能導致遺產無法有效管理或分配。因此,解決這類問題的最佳方式即為「遺產分割」,透過合法的分割程序,使繼承人各自取得應有財產,並解除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遺產分割的前提在於公同關係的終止,只有當公同關係正式解除後,公同共有關係才會隨之消滅,而遺產的不可分性也將因此被打破,繼承人才能依據各自應繼分正式取得財產的個別所有權,進而進行後續的清算與管理。遺產分割的方式可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其中協議分割是指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並就遺產分配達成共識,而裁判分割則是在繼承人無法協商一致時,由法院依職權作出分割判決,以確保遺產能夠適當分配給各繼承人。
 
協議分割遺產,既係全體繼承人合意處分遺產行為,並不以一次協議分割全體遺產為必要,只要是經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一致,縱僅就部分遺產為協議分割,其協議仍屬有效,此與繼承人片面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須以全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僅就部分遺產訴請分割裁判者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可參)。
 
議分割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合意處分行為,並不要求必須一次性對全部遺產進行分割,而是只要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便僅針對部分遺產達成協議,其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並對全體繼承人產生拘束力。這與繼承人單獨向法院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有所不同,若透過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則必須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僅針對部分遺產提起訴訟,否則將不符合法律規定。若繼承人之間能夠透過協議方式先就部分遺產進行分割,則該部分的遺產處理即已完成,繼承人不得再就該部分訴請裁判分割,而僅能針對尚未協議分割的遺產部分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以確保遺產分割程序的穩定性與法律安定性。
 
在實務操作上,雖然法律並未要求協議分割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為確保分割協議的執行與法律效力,仍建議繼承人以書面方式進行紀錄,並明確載明各自所取得的財產內容及分配方式,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此外,若遺產涉及不動產,則即使繼承人已經完成協議分割,仍須依據不動產登記程序進行變更登記,否則在法律上仍未完成所有權變更,可能影響未來的交易與使用。因此,建議繼承人在完成協議分割後,應立即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以確保財產歸屬明確。
 
另一方面,若遺產分割涉及未成年繼承人,則依據民法第1086條的規定,若未成年繼承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能發生衝突,法院得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特別代理人,以確保其在遺產分割中的權益不受損害。此外,根據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雖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若有法律特別規定或繼承人間另有契約約定暫緩分割,則應依約辦理,不得任意請求分割。這類規範的存在旨在維持遺產的穩定性,確保繼承人間的公平與權益不受影響。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0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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