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已成立協議分割,卻拒不履行,要如何解?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遺產分割協議已成立,卻有繼承人拒不履行時,其他繼承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協議內容。若協議已逾15年無法執行,則可改採「裁判分割」,透過法院判決重新分配遺產。在遺產分割的過程中,應盡可能透過協商解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但若協議履行受阻,則應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
 
當遺產分割協議已成立,卻有繼承人反悔或拖延履行,導致遺產無法順利分配,其他繼承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請求法院強制履行已成立的協議。遺產分割協議的性質屬於「債權請求權」,意即一旦所有繼承人同意並達成協議,該協議即對全體繼承人產生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違反。若有繼承人拒不履行,法院將會依據協議內容,命令該繼承人履行其應盡之義務。然若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後已逾15年,則適用民法第125條上的「消滅時效」規定,倘若有繼承人主張時效已過,並拒絕履行協議,法院可能會以時效抗辯成立為由駁回履行請求。此時,其他繼承人仍可另行依據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
 
繼承人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應循「裁判分割」解決
 
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在遺產未分割前,該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且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民法第1152條)。繼承人如不願維持共有,自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被繼承人的遺囑有禁止分割的交待」(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等,則不在此限。
 
進行分割時,可由繼承人進行「協議」,但如果「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能」,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繼承人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時。需要全體繼承人都參與協議的訂立,缺一不可。遺產分割協議須經「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協議分割遺產才會有效,如果協議欠缺部分繼承人的同意,就會無效,不生協議分割遺產的效力。遺產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的契約,所以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排除部分繼承人的協議則是無效的。
 
遺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在於全體繼承人的合意,一旦協議成立,即代表所有繼承人已就遺產的分配方式達成共識,任何繼承人不得單方面推翻協議內容。若協議內未規定履行期限,則繼承人可隨時請求履行;若有明確履行期限,則應於期限內履行,否則可依法訴請強制履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依據既有協議內容做出判決,並要求未履行的繼承人按照協議辦理遺產分割。由於此類案件屬於「給付之訴」,法院裁判確定後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繼承人可據此聲請法院對不履行者進行強制執行,例如強制過戶不動產、扣押應支付之金額等。
 
若遺產分割協議已成立超過15年,而部分繼承人拒絕履行,導致協議無法強制執行,其他繼承人則可改採「裁判分割」方式,透過法院裁定重新分割遺產。民法第824條規定,若協議分割遺產的時效已完成,而有共有人拒絕履行,法院可依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裁判分割遺產。法院在審理裁判分割案件時,會考量遺產的整體狀況、繼承人權益、財產性質及市場價值等因素,決定適當的分割方式,包括「原物分割」、「變價分割」、「金錢補償」等方式,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在實務上,若部分繼承人不願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其他繼承人應先嘗試透過協商溝通解決,若對方仍堅持不履行,則可向法院提起履行協議之訴,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為避免日後產生履行爭議,繼承人應在遺產分割協議中明確載明履行方式、時間及違約責任,以確保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協議簽訂後遲遲未履行,繼承人應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以免受消滅時效影響,導致無法主張履行權利。
 
遺產分割涉及公同共有關係的終止,而此過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遺產分割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且原則上應對全部遺產進行分割,而非僅限於特定部分。遺產的分割方式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協議分割是最理想的方式,需由所有繼承人共同參與並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可以自由協商如何分配遺產,例如某位繼承人取得某一筆不動產,並支付金錢補償給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的優勢在於程序簡單、彈性較大,且可以繼承人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整。然而,若有任何一位繼承人不同意協議,則無法進行分割,導致遺產長期維持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可能因此無法處分或管理遺產。
 
當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時,則需透過法院訴訟方式請求裁判分割。民法第1164條的規定,繼承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在法院裁判分割的程序中,法院會考量遺產的性質、繼承人的關係、遺產的使用狀況等因素,選擇最合適的分割方式。法院可能採取「原物分割」,即直接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或是「變價分割」,即出售遺產後依比例分配價款。此外,也可能採取「金錢補償」方式,即由某位繼承人取得特定遺產,並支付相應金額給其他繼承人,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裁判分割的結果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旦法院判決確定,所有繼承人必須依判決結果執行,拒絕履行者,其他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實務上,遺產分割可能涉及「扣還」與「歸扣」的問題。若某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應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於遺產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此外,若某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曾經接受大筆贈與,例如資助購房或投資,則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在遺產分割時將該筆贈與金額計入繼承分配計算,以確保其他繼承人的公平性。
 
遺產分割訴訟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結果具有改變法律關係的效果,也就是使遺產的公同共有狀態消滅,並將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產生新的財產權歸屬。法院在裁判分割時,並不受繼承人提出的分割方案拘束,而是基於公平原則裁定適當的分割方式。此外,遺產分割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有繼承人必須參與訴訟,無論其是否同意分割,均需列為當事人。即使某位繼承人反對分割,法院仍可依法進行分割,該繼承人不得阻止分割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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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52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72條=民法第1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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