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與裁判分割,遺產繼承之扣還與歸扣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扣還與歸扣制度的設立,是為避免共同繼承時因債務問題或生前贈與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扣還制度確保繼承人不會因負有債務而影響遺產的公平分配,而歸扣則防止某些繼承人因生前獲得贈與而占有不當利益。這些規範都是為維持共同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性,確保遺產能夠合理、公正地分配給各個繼承人。如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來解決,最終確保每位繼承人都能獲得合理的遺產份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扣還就是為避免共同繼承時發生混同的結果,而有對其他共同繼承人不公平的狀況而設的規定,規定在民法的第1172條,主要是在說明如果共同繼承人中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的話,須要將該債務在法定應繼分內扣還。
在所有權自由原則下,被繼承人在其生存中,可自由處分自己財產,死後始由繼承人繼承,但民法上規定若為特種贈與應受「歸扣」,是對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之唯一限制。「歸扣」之主要目的在謀求其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之公平,以免曾受特種贈與之繼承人,較其他共同繼承人,可取得更多應繼分額。
扣還制度的規範與適用
民法第1172條規定,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有負債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從該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中扣除該筆債務。這項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負有債務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與其他無債務的繼承人享有相同的繼承權利,從而影響遺產分配的公平性。
扣還就是為避免共同繼承時發生混同的結果,而有對其他共同繼承人不公平的狀況而設的規定,規定在民法的第1172條,主要是在說明如果共同繼承人中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的話,須要將該債務在法定應繼分內扣還。其計算方式依照情況不同可以分為下面幾種:
(一) 應繼分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時,於扣除後再為分配。
(二) 應繼分等於債務人所負債務時,其不再受配。
(三) 應繼分低於債務人所負債務時,其應該返還差額。
(四) 債務人拋棄繼承時,因為已經不是繼承人,因此無須歸扣。那歸扣是指什麼呢?由民法第1173條我們可以知道,這是在說明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被繼承人的財產上贈與時,之後應該要加入被繼承人應該被繼承的財產內,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這種贈與有預付應繼分的意思,為維持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因此這種贈與的財產要加回來應該被繼承的財產裡面。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先確定應繼財產總額,再加上生前特種贈與(剛剛提到的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獲贈與)。
(二) 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算定其應繼分。
(三) 依應繼分的數額計算遺產分配。可以透過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民法第1164條所說的遺產分割,是指以遺產整個為一體,一旦主張分割就全部必須分割,不可以只分割一部分,因此不可以僅分割。
遺產繼承涉及共同繼承、裁判分割、扣還及歸扣等概念,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繼承人之間因財產分配產生不公的情況。其中,扣還與歸扣是民法中特別針對共同繼承設立的制度,以確保繼承人間的權益均衡。扣還是指當共同繼承人中有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該繼承人應當在其法定應繼分內扣除該債務後,再進行遺產分配。這是為防止債務人在繼承時獲得不公平的利益,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扣還的計算方式依據實際情況可分為幾種情形:
第一,當繼承人的應繼分超過其負擔的債務時,應在扣除債務後再進行遺產分配。例如,某繼承人應繼承100萬元,但他對被繼承人負有20萬元的債務,那麼他的最終繼承金額應為80萬元,剩餘的遺產則再依應繼分進行分配。第二,若繼承人的應繼分剛好等於其負擔的債務時,則該繼承人不再受配遺產。例如,繼承人應繼承30萬元,但對被繼承人負有30萬元的債務,則該繼承人不會獲得任何遺產。第三,當繼承人的應繼分低於其負擔的債務時,該繼承人應返還超出應繼分的部分。例如,某繼承人應繼承20萬元,但負有50萬元的債務,那麼該繼承人應將30萬元返還遺產,以確保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第四,若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因其已經不再是繼承人,因此無須適用扣還規定。
歸扣制度的規範與適用
民法第1173條規定,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贈與,則該贈與財產應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作為應繼遺產的一部分。這項制度的立法精神在於確保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性,避免某些繼承人因生前獲得較多財產,而在遺產分配時仍享有與其他繼承人相同的權利。歸扣的計算方式如下:
至於歸扣,則是針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前所獲得的財產贈與,立法者認為這類贈與可能有預付應繼分的性質,因此應將這部分財產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再行分配。
民法第1173條明確規定,若繼承人曾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因素,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贈與,則應將該部分贈與計入應繼財產內,再重新計算應繼分,以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其計算方式如下:
首先,應先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並加上繼承人生前獲得的特種贈與,例如結婚贈與、分居贈與或營業資金等。這樣計算出的金額,才是應繼財產的總額。其次,依據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比例計算其應得的遺產份額。例如,若某繼承人的應繼分為遺產總額的1/3,但其生前已接受被繼承人200萬元的贈與,則應將該贈與計入遺產內計算,並視情況調整其應繼分。最後,依照應繼分計算遺產分配,繼承人可透過協議分割的方式進行分配,若協議無法達成,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遺產分割可依民法第1164條的規定進行,該條明定繼承人可請求分割遺產,但必須整體分割,不得僅分割部分遺產。例如,繼承人不能僅要求分割某塊土地,而不處理其他遺產,因為遺產視為一個整體,必須整體處理,以確保公平性。法院在進行裁判分割時,可能會依據不同情況採取原物分割、變價分割或補償分割等方式,以確保繼承人獲得應有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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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72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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