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時,該如何處理?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民法規定下,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曾接受被繼承人贈與,即屬「生前特種贈與」,依法須進行「歸扣」,也就是將贈與金額視為遺產預付,於遺產分割時自應繼分中扣除。此制度旨在維護各繼承人間的公平,不過若贈與超過應繼分,現行實務並不要求返還超過部分,僅不得再分配遺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在所有權自由原則下,被繼承人在其生存中,可自由處分自己財產,死後始由繼承人繼承,但民法上規定若為特種贈與應受「歸扣」,是對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之唯一限制。「歸扣」之主要目的在謀求其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之公平,以免曾受特種贈與之繼承人,較其他共同繼承人,可取得更多應繼分額。
我國民法關於各繼承人就共同繼承財產上所有權義之比率,有所謂應繼分之規定,可分為(一)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可得繼承的比例,此為指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須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二)如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時,或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或第三人由被繼承人受指定應繼分之委託而不為指定;或被繼承人有一部遺產未指定應繼分時,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至於所謂特留分,就是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有合於民法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例如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被繼承人即可以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表示,不過,最好在立遺囑時就表示該繼承人不可以繼承。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畢竟,房子、車子、股票、基金、銀行裡面的每一分錢,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我國民法為維持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於民法第一一七三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並於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歸扣之對象僅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之贈與,可知是列舉而非例示。稱此種列舉的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
我可不可以要求哥哥把拿到的錢,都列入爸爸的遺產來分配呢?
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第2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即是所謂「繼承歸扣」的規定。
在世時,當然可以自由規劃、處分他的財產,決定要把財產送給誰,在法律上我們稱為「生前贈與」。然而要注意的是,必須要進一步去看這個「贈與」的原因是什麼。
此一規定的意思是,如果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指獨立成家)或「營業」(指創業)這三種原因,而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有受到財產贈與的話,這三種原因在法律上稱為「生前特種贈與」,性質上算是「遺產的預付」。
白話來說,被繼承人(父母)給繼承人(子女)這些錢,不是真的要「送」給子女,而是基於子女結婚、獨立成家、創業這三件人生大事而資助子女,這筆錢的性質可以算是遺產的預付。既然父母已經提前把遺產分給這名子女了,那麼將來父母死後,該名子女在受贈的這筆錢範圍內,就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去分父母的遺產,較為公平。
什麼是歸扣?
「結婚、分居、營業」是華人的人生三件大事,父母多半會在這個重要時點,贈與財產給子女,這三個原因之贈與,法律上稱之為「生前特種贈與」,被認為是這三種原因的贈與,性質是遺產的預付(為什麼?其實真的不知道,管見以為,是相當過時的規定,而且生子也很重要啊,為什麼沒列進來?不懂),但先不管這個,所以在真正繼承的時候,先拿到特種贈與的人,等於先拿到了一部分的遺產,應從其得繼承比例中扣除,即為所謂的歸扣。
舉例來說:甲父有乙、丙、丁三子,甲父生前因為乙結婚而贈與150萬元,甲父死亡時,留有450萬元遺產,原本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可各得150萬元,但因為乙受有生前特種贈與,應歸扣,所以先把乙的特種贈與150萬元加回遺產,變成600萬元(450萬+150萬),再除以三人,則乙、丙、丁每人可分得200萬元,但因為乙已拿150萬元,故只能再分50萬元。
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
以上面相同例子,換過數字再舉例:甲父生前因為乙結婚,贈與的金額是300萬元,甲父死亡時,留有300萬元,加上乙的歸扣數額後,乙、丙、丁每人可分得200萬元(300萬+300萬元,然後÷3),但乙已經拿超過了!丙、丁可不可以要求乙吐出100萬元,丙、丁各拿50萬元?這樣每個人才都會是相當的200萬元。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60號判決係認為,如果歸扣義務人所受特種贈與的價額,已經超過其應繼分額時,不得再受遺產分配,也不用返還超過部分的價額,多數學說也是採此見解。所以乙不用拿出100萬元,可繼續保有該特種贈與300萬元,丙、丁只能怨嘆為什麼父親比較不愛他們了。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計算-特種贈與-歸扣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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