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已分財產給繼承人,可否主張少分點遺產?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歸扣制度的存在能夠在繼承案件中發揮重要的公平性功能,確保所有繼承人能夠在合理的基礎上獲得應有的繼承財產,同時也能夠減少家庭內部因遺產問題產生的糾紛。然而,如果父母在生前已經做好適當的財產分配規劃,例如透過清楚的贈與契約、遺囑或其他法律手段來明確說明財產的處理方式,那麼就能夠有效避免歸扣爭議,確保財產能夠順利轉移給心儀的受贈人,同時也減少後代子孫因遺產問題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所有權自由原則下,被繼承人在其生存中,可自由處分自己財產,死後始由繼承人繼承,但民法上規定若為特種贈與應受「歸扣」,是對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之唯一限制。「歸扣」之主要目的在謀求其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之公平,以免曾受特種贈與之繼承人,較其他共同繼承人,可取得更多應繼分額。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遺產分配,除了有人情義理上的問題,其中還有不少法律問題。真的,例如說:假若爸爸或媽媽生前就先給大哥一棟一千萬元的房子,當爸爸或媽媽過世時,弟弟妹妹可否主張大哥應該要少分一點呢?我可不可以要求哥哥把拿到的錢,都列入爸爸的遺產來分配呢?
依據民法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再按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假設爸爸過世只剩媽媽,媽媽在世時贈與一棟房子給大哥,這房子將來確實可能被當作已經繼承的部份來扣除掉。不過,也可能要看媽媽的意思。
在世時,當然可以自由規劃、處分他的財產,決定要把財產送給誰,在法律上我們稱為「生前贈與」。然而要注意的是,必須要進一步去看這個「贈與」的原因是什麼。
我國民法為維持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於民法第一一七三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並於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歸扣之對象僅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之贈與,可知是列舉而非例示。稱此種列舉的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
依照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的意思是,如果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指獨立成家)或「營業」(指創業)這三種原因,而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有受到財產贈與的話,這三種原因在法律上稱為「生前特種贈與」,性質上算是「遺產的預付」。
歸扣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了確保繼承人之間的財產分配公平。在法律上,父母(被繼承人)在生前給予子女(繼承人)財產,特別是在結婚、獨立成家或創業這三種情況下,往往不是單純的贈與,而是一種對未來遺產的「預分配」。也就是說,這筆錢或財產的性質,實際上與遺產有一定程度的關聯,不能被視為純粹的禮物或額外給予。因為當父母在世時,若已經將部分財產分給某個子女,那麼在父母過世後,這名子女就不能在這筆贈與的範圍內再去爭取更多遺產,以確保其他兄弟姊妹的繼承權益不會因此受到損害。
白話來說,被繼承人(父母)給繼承人(子女)這些錢,不是真的要「送」給子女,而是基於子女結婚、獨立成家、創業這三件人生大事而資助子女,這筆錢的性質可以算是遺產的預付。既然父母已經提前把遺產分給這名子女了,那麼將來父母死後,該名子女在受贈的這筆錢範圍內,就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去分父母的遺產,較為公平。
父母生前已分財產給大哥,弟妹可否主張大哥少分點遺產?
例如,如果父母在生前已經將一棟市值1000萬元的房子贈與給長子,當父母過世後,這棟房子的價值就要被計入遺產計算中,並在遺產分割時從長子的應繼分中扣除,以確保其他手足不會因為這筆生前贈與而在遺產分配上受到不公平的影響。這種將贈與的價值納入遺產計算、並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的法律機制,在民法上稱為「歸扣」。
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的原因,已經從被繼承人那裡取得財產,則該筆財產應當計入遺產總額,並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然而,如果父母在贈與時已經明確表達反對歸扣的意思,例如在贈與契約或遺囑中寫明這筆財產是單純給予某位子女的,不需歸入遺產計算,則不適用歸扣制度。
換句話說,如果父母是因為特別疼愛某個子女,或單純基於個人意願隨興地將財產贈與,而並非因為子女結婚、獨立生活或創業所需,則這筆贈與不適用歸扣,其他繼承人也無法主張將其納入遺產範圍。例如,若媽媽因為長子非常孝順,單純出於感激之情而送給他一棟房子,而這筆財產的給予與結婚、分居或營業無關,則弟妹們便無法要求將其納入遺產計算。在遺產分配時,還需要特別注意贈與財產的價值計算方式。假設媽媽在贈與時,這棟房子的市值是1000萬元,但到了媽媽過世時,房價已經上漲至3000萬元,那麼應該按照哪個價值來計算歸扣的數字呢?
民法第1173條第3項的規定,贈與的價值應當依贈與當時的市場價值計算,而不是按照繼承開始時的價值。因此,在這個案例中,應該以1000萬元作為歸扣的基準,而非當前的3000萬元。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計算基準的一致性,避免因為市場價格波動而影響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性。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歸扣制度的核心精神就是維持繼承人之間的財產分配平衡,確保每位繼承人能夠獲得公平的遺產份額,而不因為某些繼承人在生前獲得了父母的大額贈與,導致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相對減少。
然而,這項制度並非絕對適用,而是有一些例外情形,例如父母在贈與時表明反對歸扣,或者贈與的原因與結婚、分居或營業無關。此外,若父母將財產贈與給的對象並非繼承人,而是第三人(如孫子女、朋友或慈善機構),則根本不會發生歸扣問題,因為歸扣制度只適用於繼承人之間的財產分配。
因此,在實務上,如果父母希望確保某筆財產可以完整地留給特定的子女,而不被其他繼承人主張歸扣,最好的方式就是在贈與時明確表示不適用歸扣,並且透過白紙黑字的契約或遺囑進行確認,這樣在未來繼承發生時,就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確保遺產分配符合自己的意願。常不知道的規定,像「歸扣」是否為傷腦筋又傷感情的規定呢?只能說如人飲水了!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計算-特種贈與-歸扣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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