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繼承遺產,可免扶養父母義務?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不繼承遺產並不會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子女仍然應依法履行對父母的基本扶養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確實無力扶養,否則仍需提供合理的扶養費或其他扶養方式。任何試圖以拋棄繼承或簽訂私人協議來免除扶養責任的行為,可能都會被法院視為無效。因此,對於有扶養需求的家庭來說,建議提前規劃遺產分配與扶養安排,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影響家庭和諧。

律師回答: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扶養義務,這是基於倫理與法律上的責任,不論是否繼承父母的遺產,都不能免除這項義務。因此,即使某人選擇拋棄繼承,或是在生前已經與父母協議不繼承任何遺產,仍然無法因此免除對於父母的扶養責任。這是因為法律保障父母在年老、無法維持生計時,子女應該盡到扶養的義務,確保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
 
關於繼承制度,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次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據民法第1139條的規定,親等近者優先繼承,而民法第1140條則規定,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進一步明確指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多人時,應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關於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規定,子女對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如果子女有多人,則應依照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責任。若子女因扶養父母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可以依法減輕扶養義務,但不得完全免除,除非子女確實沒有扶養能力,否則仍應對父母負有基本的扶養責任。
 
有些人認為,如果不繼承父母的財產,就能免除對父母的扶養責任,然而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拋棄繼承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不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免承擔遺產中的債務或法律責任。然而,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子女對父母的法定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是一種基於親屬關係的責任,不能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免除。
 
假設有一位父親在祖父母過世後依法繼承一塊農地,後來父親將這塊農地出售,並將所得款項交給祖父母作為生活費用,而叔叔和嬸嬸則負責照顧祖父母。當這筆錢用盡後,若祖父母仍然需要扶養,這位父親是否還需要負擔扶養義務?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法律並未規定可以以「不繼承財產」為由免除扶養義務。即使財產已經賣掉,或先前已經提供一定金額的資助,仍不能因此完全免除扶養的法律責任。
 
在法律上,子女可以與父母協議扶養方式,例如由子女直接供養父母、提供一定金額的扶養費,或是採取其他適當的方式。這些協議通常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然而如果發生爭議,例如一方認為扶養費不足或另一方無力承擔,則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定扶養費的金額和給付方式。法院通常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生活水準以及實際需要來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斷。
 
此外,有些人可能會考慮在父母生前與其他家族成員簽訂協議,約定自己不繼承財產,並且因此免除扶養義務。然而,這類協議通常無法律效力,因為它違反民法第1114條規定的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屬於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不能以私人契約加以免除。因此,即使簽署書面文件,也無法免除子女依法應負的扶養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子女確實沒有經濟能力,或者父母曾經對子女有嚴重的不當對待,導致子女難以履行扶養義務,則可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但這類案件通常需要充分的證據,例如子女已經長期失業、患有重大疾病無法工作,或者父母曾對子女施加虐待等,才能獲得法院的認可(民法第1118-1條)。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8-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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