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負債?律師可以幫忙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親人過世後,繼承人除了面對情感衝擊,還須儘早清查遺產與債務,決定是否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若債務可能超過遺產,建議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啟動公示催告程序,以保障繼承人僅以遺產範圍負責,避免個人財產遭追償。此外,辦理遺產稅申報也須於6個月內完成,並查詢被繼承人名下財產與所得,作為後續分割與納稅依據。建議可諮詢專業協助,依法妥善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面對親友過世時,悲傷之餘,接下來要面對的遺產繼承手續,因此必須先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經常碰到的狀況是,我們對於親友的財產不是一知半解,就是一無所知,除了就親友留下的遺物尋找蛛絲馬跡,究竟該從何著手?這個問題重要性在於:
 
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依民法繼承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法律上的「限定繼承」。但現實上仍可能以遺產賠償某債權人後,又遭其他突然冒出來的債權人追償債務而陷於訴訟紛爭的風險。
 
繼承人避免債務上身的做法,親屬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並且繼承人們確定「債務是大過於遺產金額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為避免債務上身,建議可以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以完全脫鉤。
 
辦理繼承手續及清查債務
遺產清冊是記錄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和債務明細的文件,詳細列出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所知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資料。製作遺產清冊有助於繼承人釐清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情況,以便妥善處理繼承事宜。即便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律上仍賦予繼承人享有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的利益。然而,若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則只需在遺產範圍內償還已知或在期限內申報的債權。如果債權人未能及時報明債權,繼承人也未得知該債權,該債權僅能在遺產分配完畢後有剩餘部分的範圍內行使權利,顯示陳報遺產清冊具有保障繼承人利益的法律效益。
 
繼承時需先確認繼承人有哪些人?以及遺產與債務的範圍為何?才能做好因應措施,如果債務大於遺產,可能要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甚至拋棄繼承。相對於遺產,債務比較難以確認,民眾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被繼承人的信用報告,以查知被繼承人積欠哪些金融機構哪些債務(如房貸、卡債等),但此舉卻查不到其他之民間債務。若要進行有效之查詢與確認,可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辦理遺產清算程序,並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參見民法第1157條)。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曾有賭博習慣或是曾向地下錢莊借錢,則繼承人看得到的債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看不到的債務則讓人寢食難安。
 
清查遺產的同時,也請記得清查債務(並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報明其債權。在前項公示催告期限內,繼承人千萬「不能」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不然之後其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
 
透過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的好處是可藉由債權催告程序,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欠那些債權人多少債務,而且可以一併處理,至於日後才跳出來討債的債權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繼承人違反法院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參見民法第1161條第1項)。相對而言,如果債權人不依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而自己辦理清算程序,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參見民法第1162條之1)。倘若繼承人未依債權比例清償,或是日後跳出新的債權人討債,繼承人仍須按該債權人應受償比例償還債務,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參見民法第1162條之2第1項),如此則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就有可能會被追償。
 
民法第1159條第1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遺產清冊的陳報程序始於繼承人得知可繼承遺產起的三個月內,繼承人應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然而,即便超過三個月的期限,仍可補陳報。此外,只要有一位繼承人向法院陳報,其他繼承人即被視為已完成陳報程序。製作遺產清冊前,繼承人通常需辦理被繼承人的除戶登記,並向國稅局申請查詢財產資料。繼承人應備妥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再依據國稅局提供的財產資料及自身已知的資訊,綜合整理製作遺產清冊。完成清冊後,繼承人向法院陳報時需繳納聲請費用,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債權人在公告期限內申報債權。公告期間,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否則需對其他受損害的債權人負賠償責任。
 
在公告期滿後,繼承人可依規定開始清償債務,並於公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報告清償情況。法院批准備查後,整個陳報程序才告完成。需要注意的是,若繼承人在遺產清冊中故意隱匿被繼承人財產或虛構債務,企圖欺騙債權人,將喪失享有民法賦予的有限責任利益,必須以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但未參與不正行為的其他繼承人,仍可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
 
在未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下先分配遺產可能引發問題。如果繼承人未依清償順序或未按債權數額比例分配,導致其他債權人可受清償金額減少,這些債權人可向繼承人主張權利,甚至要求損害賠償。因此,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不僅有助於保障繼承人自身權益,也有利於公平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減少法律風險和爭議,確保繼承過程合乎法律規範並順利完成。
 
決定如何分割遺產
如果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很多,或是財產大於債務,則繼承人會希望依法繼承遺產。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可能為:土地、房屋、存款、投資、債權、信託利益、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也可能有未清償的債務。為利於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如何分割進行協議,實有必要搜尋被繼承人有哪些財產與債務,才能合理協商如何分割遺產,以完成財產過戶與債務清償。
 
決定如何申報遺產稅
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甚至死後也還會有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而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自須搜尋被繼承人名下之各種財產與債務。
 
清查遺產的步驟
收集文件和信息:
收集所有可能的文件,包括遺囑、銀行賬戶信息、保險單、不動產文件、股票和其他投資文件。如果被繼承人有安全保險箱,應該和其他繼承人一同前往開啟,以檢查其中的內容。如利用被繼承人的身分證號碼,在地政機關查詢其名下的不動產。在金融機構查詢其賬戶和安全保險箱的狀態。
 
評估遺產價值:
估計不動產、動產和金融資產的市場價值,以便於遺產分割。考慮聘請專業評估師來確定較難評估的資產價值,如藝術品和古董。
 
清查債務:
確認被繼承人是否有未償還的貸款、信用卡債務或其他負債。
與金融徵信機構合作,獲取完整的信用報告。
 
搜尋遺產
親人過世後,其繼承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基於以下3個原因,繼承人必須搜尋被繼承人有哪些財產與債務以資判斷:
 
繼承人名下國稅局核發之財產總清單:
被繼承人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金融遺產查詢之申請人(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或洽任一國稅局、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
 
若知道被繼承人名下地建號可直接申請謄本,不知地建號者可申請被繼承人名下國稅局核發之財產總清單辦理。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申請歸戶資料時,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除戶謄本、足資證明繼承關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請攜帶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查詢被繼承人之歸戶資料。
 
第一步可以先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清單,如果是臨櫃申請的話,必須持死者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及繼承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果是網路申請的話,以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申請,系統會以電子郵件寄送。
 
為利一般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已提供跨機關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另自110年9月1日起,查得的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統一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覆,也就是提供金融遺產查詢一站式服務。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局、電子支付機構、農漁會、信用合作社、投信投顧、證券商、保險公司、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會將查得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匯回國稅局,統一由國稅局擔任回覆窗口。
 
單一窗口回覆金融遺產資料服務,可網路申請、線上下載,也可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辦理申請,服務內容如下:
(1) 查詢金融遺產種類: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
 
(2) 申請人資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3) 應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銀行公會(可查帳戶、貸款)、投信投顧公會(可查基金投資)、壽險公會(可查保單)、集保結算所(可查上市櫃股票債券)、期貨交易所(可查期貨投資)及聯合徵信中心(可查銀行債務)等6大受理查詢機構,由該等機構受理後直接或由其會員金融機構提供查詢結果通知繼承人。
 
財產清單會顯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擁有的不動產、汽機車、公司股東權利等狀況,確認相關內容後,繼承人就可以依照上面的記載,向地政機關調取土地及房屋之登記謄本,或向監理站、各縣市政府商管處調取汽機車所有權、公司股東權利登記的相關資料。
 
與申報遺產稅不同的是,在進行繼承人間的分割遺產時,所有的財產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市價」作為分配的基準數額,例如:不動產不是以「公告現值」,而是以「市價」計算。
 
所得清單主要會顯示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薪資收入、存款利息、股票股利或執行業務所得等,就繼承而言,存款利息可以得知被繼承人生前在哪些金融機構有存款,而股票股利可以得知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哪些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保險時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就會將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此部分的金額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保險時沒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已經死亡,那麼該保險契約就屬於沒有受益人的狀況,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所給付之保險金,就會被認定為屬於遺產的範圍。
 
若被繼承人生前曾租用保險箱,繼承人應先行聯絡租借單位(例如銀行等),辦妥相關手續並確認開啟之日期後,再通知國稅局,由國稅局派員會同繼承人開啟保險箱並清點、查驗。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民法第1157條=民法第1162-1條=民法第1162-2條=民法第1174條)

瀏覽次數: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