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愛賭,子女憂死後揹債,應如何處理?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現行的限定繼承責任制度使繼承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遺產中的債務問題而承擔過多的責任。若繼承人不希望牽扯到任何遺產中的債務,選擇放棄繼承則是避免負擔的有效途徑。然而,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對於繼承人而言,及早解並正確處理遺產中的財務狀況,將有助於避免遺產繼承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從而確保自身的經濟安全。

律師回答:

爸爸因為賭博習慣和負債情況,媽媽擔心這些債務會在爸爸過世後落在自己及兄弟姐妹身上。這確實是很多家庭中會遇到的情況,尤其當父親或母親的財務狀況不穩定時,未來的繼承問題可能會對繼承人造成不小的經濟壓力。
 
生前其實什麼不能作,也不用作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因此,拋棄繼承在父親生前並不能實施。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僅會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效,並且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內(知悉後三個月)向法院聲報。如果父親生前無法預知或無法解決債務問題,那麼繼承人對其遺產的負擔會在父親過世後生效。
 
我國民法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及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得限定於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得依民法第1774條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依法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或繼承之拋棄時,自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特明定繼承人為繼承後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僅就遺產之限度內,負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責任。因此,於限定繼承之場合,仍有本條適用之餘地。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承繼財產的基本原則,指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這些包括被繼承人所擁有的各種財產及相關負擔。但這一規定並非無限制的,若這些權利或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則不予承繼。換句話說,繼承人不會因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而自動承擔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那些只能由被繼承人親自行使或履行的權利與義務。
 
此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的負擔,亦是有所限制的。根據民法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只能以自己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來負擔清償責任。這一原則確保繼承人的負擔不會超出其所得的遺產範圍,避免因為繼承而使繼承人負擔過重的情形。這一規定不僅強調繼承的基本原則,也考量到繼承人在財產繼承過程中的合理保障。然而,這並不代表繼承人在面對債務時完全無責任。雖然民法採取「法定限定責任」的原則,即繼承人對債務的責任僅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但仍有一定情況下,繼承人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民法修正後規定相關的保障措施,旨在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具體而言,若繼承人依照法律要求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法院所要求的清算程序,則該繼承人會獲得法律上的保障,並且可以在有限的範圍內承擔債務責任。這樣的做法有助於保障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的權益,避免繼承人在未完成清算程序之前即被過度責任化。然而,若繼承人未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遺產清算,則將重點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繼承人可能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特別是對於被繼承人應當償還的部分債務,繼承人需承擔清償責任,甚至在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繼承人可能需要以自己個人的財產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因此,儘管法律給予繼承人某種程度的保護,但繼承人仍需小心處理遺產事務,避免未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而遭受不必要的負擔。修正後的民法第1162-2條進一步強調這一點,明確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特定情況下負責賠償責任。
 
具體來說,當繼承人未依法律規定清算遺產,或者其行為導致債權人遭受損害時,繼承人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賠償責任不會僅限於所得的遺產範圍。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繼承人必須用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剩餘部分的賠償或清償責任。
 
現今的債務繼承制度已全面改採限定責任原則,即當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無法償還父母或其他親人留下的債務時,繼承人所負的清償責任將僅限於所繼承的財產金額,而不必承擔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這一改變有助於減輕繼承人因繼承債務而面臨的巨大經濟壓力。具體來說,如果債務大於繼承財產,繼承人所需償還的最高金額將為繼承財產的價值,超過部分則不再需要償還。這樣的設計,無論對於父母或其他親人過世後的遺產繼承,還是對繼承人而言,都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留下100萬元的債務,但其遺產只有10萬元,根據民法的規定,繼承人只需負責清償這10萬元的債務,而不需要再負擔多出來的90萬元。這樣的規定避免繼承人因為遺產的負擔而過度背負不必要的債務。
 
然而,儘管現行的限定責任原則有效減少繼承人對遺產負擔過重的風險,為進一步避免遺產中的債務問題對繼承人造成困擾,繼承人仍可選擇放棄繼承。放棄繼承是一種保護繼承人不受遺產負擔影響的方式。當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並且明知自己有繼承權時,可以選擇在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放棄繼承手續。這樣,繼承人便完全不會承擔遺產中的任何債務或責任。不過,放棄繼承並非沒有風險,繼承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否則一旦過期,便無法再提出放棄繼承的請求。
 
此外,如果長輩能在世時就努力清理自己的債務,並且在過世後,繼承人能夠妥善處理遺產的債務問題,則可以有效避免將債務留給後代。對於繼承人而言,及早解並處理遺產中的債務問題,並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放棄繼承或採取限定責任繼承,都能幫助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經濟負擔。從法律層面來看,現行的繼承制度既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也保護繼承人的財務安全,因此,在繼承過程中,合理運用這些選擇權是非常重要的。要注意,要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知道自己可以繼承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6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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